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港口规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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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港口规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公布日期】2008.01.09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港口规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港口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港口规费征收工作实际,现将加强港口规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港口规费是港口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及港口管理的重要资金来源。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以财综〔2007〕3号文明确,港口建设费作为一项长期的征收政策予以保留,没有期限规定,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港口事业的政策支持;今年以来我市对高栏港区以及万山港区的货物港务费的征缴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目的也是为了更好地收好、管好、用好这项费收,保证我市港口基础设施的正常维护。
港口设施保安费的征收对相关企业加强港口设施保安管理工作提供了专项资金保障。
为此,各代收单位应加大对货主、委托人的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征缴氛围,确保收费政策的有效贯彻执行。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市港口规费征管工作,港务管理局分别与高栏港经济区及万山海洋开
发试验区成立港口规费协调联动小组,负责全面督查征缴工作。
同时,有关港口企业必须明确本单位有关征费管理人员的职责,并将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名单报港务管理局备案。
三、建立港口规费征缴情况定期通报制度
为了及时反映我市港口规费的征缴情况,分析解决征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2008年起,港务管理局每月将向交通部、财政局及各代征代收单位通报港口规费的征缴情况,对征缴工作做得好的单位予以表扬,对征缴工作做得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四、严肃征管纪律,进一步规范征缴行为
各代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及征收标准收缴港口规费,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征收的费收全额上缴到指定的银行专户。
对规费上缴滞后1个月的,相关企业必须书面说明情况并在下月补交;对规费上缴滞后2个月的,将其列入港口规费征缴诚信黑名单,并予以通报批评;对规费上缴滞后3个月的,暂缓相关企业新建港口项目的审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年审以及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年度核验工作,并限期整改;对规费上缴滞后6个月以上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予以通报。
各级财政部门及征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返拨费收。
对于不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的责任人员将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281号令)进行处理。
五、实施计划管理,按规定用好港口规费
使用港口规费的单位,每年9月30日前向港务管理局提交次年的港口规费年度使用计划。
每月10日前向港务管理局提交上月港口规费的使用情况统计表,以保证港口规费按计划使用。
对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港口规费的单位,将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其它事项
请各有关单位对照本通知的具体要求,在2008年4月30日前进行自查自纠,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
从2008年5月1日起,我局将对有关港口企业进行专项规费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我局将予以处罚。
二00八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