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制度终结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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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土司制度通史(多卷本)》(批准号:18ZDA173)阶段性成果。
收稿日期:2019-12-17作者简介:李超(1987—),男,湖北石首人,三峡大学民族学院讲师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中国近代史、土司制度研究。
摘要:民国时期,土司制度依然存在,其终结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中国近代政治体制转型的背景下,从辛亥革命后开始,通过
持续的改土归流、开发边疆土司地区和改革土司土地制度等主要方式,逐渐瓦解了土司制度的承袭、土地、土民三个核心基础,至新中国成立初期在边疆完成土地改革和民主改革等政策才彻底终结。
研究土司制度终结过程,对于当下推动中国边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重要的历史借鉴意义。
关键词:土司;承袭;土司制度;改土归流中图分类号:K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681(2020)01-0037-07
土司制度终结新论
李
超
(三峡大学,湖北宜昌
443002)
土司制度是历史时期中央王朝在边疆少数民
族地区推行的一套特殊的行政管理制度,其核心思想在于“修政齐教,因俗而治”。
在土司遗址申遗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土司研究日渐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
然而,揆诸已有研究成果,对于土司制度的终结问题至今仍然存在着诸多争议。
本文主要是在梳理关于土司制度终结各家论说的基础上,分析民国时期土司制度的核心基础,论述土司制度终结的过程,试图深化学界对这一问题的认知。
一、土司制度终结各家说
关于土司制度的终结问题,从民国至今,都是学者们关注的重要议题。
笔者按照学者们所论说的土司制度终结时间,梳理如下:
(一)明中叶以降说
土司制度的本意是“参用谙晓夷情或夷众推服之土官同治而已,并非真正的裂土分封以封建土司”。
但自明自中叶始,“抚绥失宜,威柄渐弛,又有
输纳袭职,规取日陋,甚之革流归土,倒行逆施,土司叛服不常,仅能羁縻勿绝,诸土司地俨然成为封建小邦,土司制度名存而实亡,自明季经清代而至民国,土司之存者,一仍其旧”。
[1]据正史史料载,明中叶以降,土司对土民的苛索掠夺甚重,土司之间战争及土司内部争袭互斗等乱象丛生,土司制度的弊端日益显现。
因而,凌纯声认为土司制度在此时“内容完全变质”,指出:“西南土司自明中叶以降,渐多强暴恣横,藐视朝廷。
至是益以骄纵,争官夺印,大小兼并,叛乱不绝,土司制度荡然无存。
”[2]
(二)改土归流说
改土归流是中央政权进一步加强对土司地区管控和治理的表现。
雍正年间,清王朝在滇﹑黔﹑桂﹑川﹑湘﹑鄂等六省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废除土司制度,实行流官制的政治改革。
曾有研究者认为,在实施这次改土归流之后,势力较大的土司被清除掉,土司制度也就慢慢终结了。
随着当下对土司研究的深入和拓展,这种观念已基本得到更新。
并且,学界对
New Discussion on the Ending of Tusi System
LI
Chao
Abstract:Tusi system still existed in the Republican period,the ending of it was an progressive process.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ransformation of political system of China in modern time,and after the revolution of 1911,the three cores of it was collapsed gradually through constant bureaucratization of native officers ,exploiting the local areas and reforming the Tusi system,until the establishing of New China ,with the policies of land reform and democracy reform,it finally ended.The study on the ending process of it will be helpful for borrowing lessons from the history for pushing the modernization of borderland governance system of China and the ruling ability.Key words:Tusi;Inheriting;Tusi System;Bureaucratization of Native Officers
DOI:10.15899/ki.1005-5681.2020.01.008
“改土归流”的概念亦有了新的认识,不再将其等同于清雍正年间的改革,从时空维度而言,改土归流的政策自明朝至民国时期,一直被持续推进,清雍正年间的改革是规模最大的一次;改流的地域涉及全国绝大部分土司区域。
(三)辛亥革命说
辛亥革命不仅推翻了清王朝的专制统治,而且结束了中国二千多年的君主专制制度,并建立起共和政体。
杨庭硕从国家政权管理的统一性和整体性而言,认为土司制度的实质是贵族专制政体,终结于结束全国专制政体的辛亥革命。
[3]李良品也认为辛亥政权更迭,“推翻了封建王朝君主专制政体,建立了中华民国政体,这是土司制度终结的根本标志。
民国政府对土司义务的彻底废除,是土司制度终结的主要标志。
各地土司完全丧失了原有的各种特权,是土司制度终结的重要标志。
”[4]
(四)民国说
民国时期,土司权威依然强大,土司政治依然存在。
[5]综观当下的研究成果,学者们不否认民国时期土司的存在,但在土司制度的终结时间上,部分学者产生了矛盾和分歧,在承认民国时期土司残留存在的同时,又认为土司制度的终结时间为辛亥革命。
究其原因,在于视民国时期的土司是残留,还是延续?就区域而言,黄家信、蓝武等学者以广西地区为研究对象,都认为土司制度“消亡于民国时期”;[6]就整体而言,中华民国的成立标志着专制皇权时代的结束,土司残留只是个体的存在而已,其实质和整体已经终结。
(五)新中国民主改革说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在进行土地改革的同时,还进行了一场包括社会改造在内的民主改革,在民族地区通过“民族识别”和“民族区域自治”两项政策,基本实现了民族平等、民族和谐和民族进步,彻底完成了统一的现代多民族国家社会制度的构建。
基于此,王文成[7]、成臻铭[8]、杨正文[9]、罗群[10]等学者们认为土司制度在这一改革中,彻底终结了。
林超民以云南傣族地区为研究对象,认为直到20世纪50年代末,通过民主改革才彻底取代土司制度。
[11]龚荫通过梳理土司制度历史变迁,指出“新中国建立,于1956年进行民主改革,遵循各族人民一律平等原则,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土司制度就不复存在了”[12]。
秦和平从制度、人才和“土壤”三个方面,论述了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终结土司制度的具体步骤和措施。
[13]王明东通过梳理民国时期云南的土司,认为“1950年云南解放,云南残存的土司制度宣告终结”。
[14]
综上而言,“明中叶以降说”立足于土司制度本身损益而言,“改土归流说”立足于全国土司势力而言,“辛亥革命说”立足于国家政体变更而言,“民国说”立足于土司区域而言,“新中国民主改革说”立足于土司最终消亡时间而言。
前两家说已不必赘述,学界已基本予以否定。
后三家说,是争论的主要焦点,分歧的主要症结在于辛亥革命后土司并未完全退出历史舞台。
这些说法深化了学界对土司制度的认知,但制度的终结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基于此,本文从动态视野审思土司制度终结的过程,着重论述民国时期的土司与土司政治。
二、民国时期土司制度的延续与变化
土司制度是中央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任命和分封地方官管理土民的制度,具有职位承袭的政治属性和土地所有的经济属性。
因此,土司制度的核心基础主要体现在承袭、土地与土民三个层面。
民国时人曾言:“土司的权力政府既未明白限定,遂得自由处理其辖境内之土地、人民及一切事件,其职位又为世袭,所以说土司制度完全是一种典型的封建残余制度。
”[15]因而,欲明辨土司制度在辛亥革命后是否存在,须先明晰土司制度的核心基础在辛亥革命后的延续与变化。
(一)承袭
承袭是土司最为特殊的权利,是土司制度的重要政治基础。
相较于以往,清代对土司承袭规定最为完善:“有明一代对待土官承袭,以赴阙受职、就彼官(冠)带为制驭土司严宽之术,且以此为功赏。
……清代土司承袭因明旧制,文职土官亦隶于吏部验封司;武职土司及土弁隶于兵部武选司,但其办法则相同。
……清廷重视边政,虽一小土官如土百户,所管人户仅数十户或百余户亦必由部颁给号纸,至土千户所管人在三四百户,则颁给印信号纸,故号纸成为清代大小土司享受爵禄之根本。
”[16]①清朝时期,土司承袭需报中央核准,由吏部(文职土官)或兵部(武职土司)颁发“号纸”作为凭证,明确记载其职衔、世系及承袭年月。
《大清会典·吏部》载:“或土官故,或老年有病请代,准以嫡子嫡孙承袭。
无嫡子嫡孙,则庶子庶孙承袭。
无子孙则以其弟或其族人承袭。
其土官之妻或婿,有为土民所服者,亦准承袭。
如有子孙幼者,或其族其母能抚孤治事,由督抚拣奏,至其子及十五岁再令承袭。
”土司承袭人顺序的规定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土司内部纷争和矛盾,对稳定边疆统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民国时期的文献中多次提及土司承袭现象的存在。
成臻铭、刘中亦从档案史料中发掘土司承袭过程,充分论证了民国时期土司制度并未终结的事实。
[17]《土司之子恒为土司》一文惊叹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丹巴县丹东土司世袭、相互倾扎曰:“丹东土司之长子名邓昆山,承继丹东土司职,次子多乐,过继绰斯甲土司,第三子承继巴地土司名王寿昌,第四子入继巴旺土司名王富元。
”[18]在已改土归流的
地区,作为土司凭证的印信未收缴,土司承袭现象变相存在。
1941年,西康省南部“名亡实存”之土司仍遗存有印信未缴的毛垭土司、曲登土司等。
[19]在巴底土司地区,“现存土司任乡长,头人任保长,寨首任甲长,乡长、保长仍为父子世袭,与土制丝毫无异”。
[20]
1931年,国民政府内政部以土司制度“有碍行政统一,不容存在”,明令废止世袭,咨行川、滇、甘各省,“筹议改革办法,或归并县治,改置设治局,以符现制”。
[21]时人废除土司制度的呼声高涨,对土司之职世袭也多有批判之舆论。
贺觉非指责土司世袭不利于地方社会治理曰:“土司之位置系世袭,其子孙勿论贤不肖,皆可为土司。
土司之任务,即作一方之君也、师也,使不肖者作之君、作之师,于地方何补。
”[22]凌纯声认为土司承袭滋生陋规,“土职营求承袭,更是贿赂公行,边官视为应得之规礼。
”[23]中央政府的明令废止与时人的批判言论即是民国时期土司承袭现象存在的明证。
值得注意的是,民国时期的土司承袭程序不同于清代,最大的区别在于中央政府不再准许土司承袭。
随着政治局势的变迁,民国时期地方势力的崛起,并形成了与中央政权之间争夺权力格局。
在中央政府始终无明确的治边政策的情况下,“边省政府各自为政,县长则改土官为区长、乡长、保长,驻军又委土司为司令、营长、队长,名义迭更。
”[24]凌纯声在痛斥边政系统紊乱至极之时,指出边地土司承袭现象曰:“自民国以来,边政废弛,土司承袭,地方政府或驻军皆得给以劄付,甚之呼图克图亦可委派土职。
”[25]江应樑论述云南土司承袭程序曰:“民国以来,滇政府以抚绥边民,亦沿袭而未加废除,每一土司袭位,亦由省政府正式核准后发给任委状。
”[26] 1933年3月,云南省政府主席龙云向刀承钺颁发委任状,准予承袭干崖宣抚使司之职。
[27]佘贻泽总结各省土司承袭现象曰:“现今各有土司省分,对于土司承袭,有两种态度,如四川、西康、青海,则听其自已继承。
此各省分因对土司无一定官职及名称,多仍沿用清代名称。
若其子孙承继,经省府许可并给予执照,是不啻承认土司制度之存在。
……云南情形不同。
各土司承袭,一一依照清例,开具宗支图,亲供各邻封土司具结,照管县府具结,由省府给以委状。
是以川、康、青各土司之承袭,虽事实上仍成立但并无法律依据;云南则有法律地位。
如此,则土司在本乡仍未脱其世官世民之势也。
”[28]由此可知,至民国时期,土司职位世袭的权利依然存在,只是或“自己继承”,或由地方军政、宗教势力代替中央政府行使了任命和颁发印信的权力。
(二)土地
清代实行“改土为屯”,土司地区“土地完全保存旧日公有制度,一律改为屯田,例禁典卖”。
[29]土司的土地不得自由买卖,保障了土司对土地的绝对占有,因而,土地是土司制度的重要经济基础,至民国时期“国内现存土司,多视土地为其建立政权之基础,故对于所辖土地,无不竭力维持土地公有制度而严禁买卖行为。
”[30]贺觉非亦论曰:“土司之经济基础为土地,而土地全属于土司私有,因土司之喜怒,土地可以任意予夺。
”[31]
1941年,宓贤璋在实地调查土司状况后,认为对土地的控制是各地土司的共同之处,“吾国现存土司,尚有三数百,其间有共通相同之点,即在土司拥有土地是也。
”[32]凌纯声通过对比广西已消亡之土司区域,发现土地之于土司的重要性曰:“凡接近内地之广西土司,汉人移居较多之地,清末改土归流之后,土司势力即易消灭,实因土司早已典卖土地,自坏长城,失其凭藉,徒拥有虚名而已。
至在川、滇、黔三省交界之腹地土司,于明末清初即已改土归流,然迄于今日,土司之名虽废而实质犹存,症结所在,因土地仍为土目头人所把持,土地制度迄未有所变革。
”[33]由此可见,“土制之土地制度实为土司政治之核心”。
[34]
(三)土民
土司制度的实质是治理,是中央王朝任命土官治理土民,“土司系土官之名,本为我国边徼地方政制上之特殊制度,乃帝王时代用以统驭边胞之组织者也。
”[35]因而,土民是土司实行治理的重要基础。
“土司的意义就是治理土民的一种职司,换句话说:在某一部落或某一苗蛮区域内,因其生活、文化、宗教、风习之不同,不能与普通地方视同一律的设官置守,于是不能不因地制宜、因人制宜,由当时政府利用其酋长或有特殊势力素孚重望的人为土司,以管理其部落或其境内之土民。
”[36]土司管辖内之土民,因以其土地为生计,“遂不得不为土司执劳役、服兵差,并得供其一年所得几分之几与土司,其他变形之苛捐杂税,更不胜枚举。
”[37]
佃农是土民的主体组成部分。
土司对所辖土地拥有绝对的权力,佃农依附于土地,土司对其收租、派款、征役,甚至生杀予夺。
“人民领耕土地,不论其为夷族或汉人,即成为土司之百姓,受其管辖,并应尽一切土规所定纳租服役之义务。
”[38]1927年,杨万选描述贵州省大定县的佃农生存情况曰:“土司对于他的佃户,如家主对于家奴,土司命令佃户去作什么,佃户一定谨慎从事,不敢怠慢……非土司佃户而住在土司土地以内的,也与佃户一般。
”[39]土司与佃农之间形成了牢固的“封建社会地租的典型形态。
”[40]
土兵是土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央政权实行土司制度的目的之一即是抵御外敌,保境安民,“大多数的土司所在的地方,按各州县志的记载,和当时的历史条件和地理环境看来,都是一种军事要隘的
地方。
”[41]土民对土司有当差、当兵的义务,“土司于边境之所以有权力者,皆为拥有土兵之故”。
[42]因而,土司大多拥有一定军事实力。
至民国时期虽有所减弱,但仍在地方“有其相当之潜势力”。
据1934年佘贻泽对西康各县土兵营长调查,地方军事势力异常顽强。
[43]
因此,民国时期,佃农供给、服役于土司,土兵保障土司统治,作为土司统治基础的土民也依然存在,土司对土民的专制统治并未改变。
“土司之政治机构绝对专制,其各级头人皆为土司之家奴,因之层层压迫其民众,强是以为非,强非以为是,昧于时代知识,固执以往恶例曰,某皇帝予我,自视其为当然也。
”[44]
综上,从承袭、土地、土民三个层面而言,民国时期虽然中央政府没有承认以及给土司颁发印信,但土职世袭的现象依然存在,土司始终通过土地控制土民,土民维持土司的权威,“土司世官其地,世有其土,土民世耕其土,世为其民”[45]的特征并未改变。
1944年,凌纯声感叹:“在今四川、云南、西康、青海、甘肃五省多有名实俱存之土司存在,又在湘、黔、桂三省则有土弁及残余之土司地主尚存。
……虽其情形互异,然只有程度上的差异,并无实质上的不同。
概而言之,现存之大小土司,官可世及,事得自擅,土地公有,民为世民,而其封建势力根深蒂固,名为残余,实力犹存。
”[46]1945年《图书季刊》在介绍佘贻泽《中国土司制度》时说道:土司制度“至今犹未完全废除消灭。
”[47]1947年,江应樑多次说道:“今日而有土司之存在”,“今日土司制仍能支配地方行政”。
[48]1947年8月张汉光亦论曰:“大小土司,官为世袭,生杀予夺,权为独尊,地为私产,民为私民,封建思想牢不可拔,封建势力根深蒂固”。
[49]因此,民国时期,土司制度依然存在。
三、土司制度终结的过程
土司制度基础的终结是一个过程,随着辛亥革命后中国近代政治体制的转型开始,至新中国成立初期才彻底结束。
其具体推进方式为:
(一)持续推行改土归流政策
民国时期,为完成国家政体的统一,改土归流政策被持续推行。
《东方杂志》多次记叙广西境内改土归流情形。
1915年8月,广西安定等九土司改设都安、隆山、果德三县:
广西境内,土司林立。
自清季逐渐改土归流,设立县治,其因仍未改者,尚有四十余属,亦多派汉员驻扎境内,名为弹压员,唯弹压职权轻微,土司壤地错杂,因沿不变,治理终难。
民国四年八月,广西巡按使张鸣岐呈请以南宁道属武鸣县承审之安定、白山、古零、兴隆、定罗、旧城、都阳七土司,隆安县承审之归德、果化二土司,改流置县。
[50]
1916年9月,广西南宁、镇南二道所属忠州等十土司改设县治:
广西所属土司,共有四十二。
自民国四年前巡按使张鸣岐呈将安定等九土司改流后,所余各属土民,皆禀请一并设县。
前都督陆荣廷以该民等望治情切,当将南宁道属扶南县承审之土忠州土司,改置忠县;镇南道属同正县承审之佶伦、结安、都结、镇远等四土司,改置镇结县;养利县承审之茗盈、全茗、龙英等三土司,改置龙茗县;宁明县承审之思州、思陵等二土司,改置思陵县。
仍分隶南宁镇南两道管辖,并将应设各县知事,先后委员前往署理。
[51]②借此次改流之机,广西所属向武、都康、上映三土州亦改设向都县。
[52]除直接改流外,民国时期,还有一种变相的“改流”方式,即设治局。
“设治局者,乃于土司之地增设流官,或革去土司,治以流官,因其地不足以设县,乃立设治局,作为筹设县政之机关”。
[53]据统计,至1935年,内政部办理各边省改土归流大致情形为:“广西已裁撤改县者六,归并原县未任公务者八;云南现存数一一三;西康改任区长、乡长、保卫团长者二一,归并原县未任公务者一二;甘肃现存数四,改设治局一,改任区长、乡长、保卫团长者二,归并原县未任公务者四;四川现存数六九”。
[54]
然而,民国时期改土归流政策的实际执行过程中,推行难度较大,土司在区域内仍具有很大的权威和实际政治权力。
在西康,“至今康属土司名存实存,改流之效果,其间仅多一徒有虚名之县政府而已。
”[55]在云南,“因其数百年相沿而行,故凡事之发生与处理,皆有例规可循,因之在此类区域中,虽有县府或设治局之设置,但为县官者,为着语言及风俗方面之隔阂,大多数只能循其旧有制度,任土司或头人为乡镇保长,使之直接亲民,这样一来,土司虽无名义上政治地位,然皆握有实际上之政治权力,所以,在今日云南沿边区域中,土司制度依然变相的存在着。
”[56]更有甚者,土司在残害人民后仍变相继续统治。
1923年6月,甘肃都督陆洪涛因人民控告南路铁布番土司统领杨积庆,“恐该土司寖为巨患,将其统领之名取消”。
[57]1932年7月,甘肃回、汉纠纷矛盾日益激烈,土司杨积庆屠杀回民约二万余人。
[58]1933年1月21日,甘肃省政府呈请行政院拟取消土司名目,改设治局,以杨积庆充任局长。
[59]因此,民国时期改土归流政策的推行虽然并不彻底,“就地域言,土司所统辖的地域,至今尚占据西康、贵州、云南、广西、四川、甘肃、青海等七省的相当部分”,并且改土归流“未能彻底推行,致数千年的土司制度至今依然存在,中国西南的若干土地和无数人民,依然在土司的掌握之下。
”[60]但它是中央政权为解决土司问题的努力与实践,一定程度上推进了土司制度的终结,取得了重要的成效,部分
土司地区“民国初年,在边疆区域设行政委员或县佐,后渐改为县或设治局,在政治系统言之,已与内地不殊。
”[61]
(二)开发边疆土司地区
明清时期,中央政府与土司在名义上尚有统辖之政治关系,土司岁贡,政府羁縻,至民国时期,边政系统十分紊乱:
边远土司多为政府法令不及之地,岁纳岁颁(土兵食饷有由政府颁给),土司与政府之间已无若何关系,几成独立状态。
即在政令能及之地,大都仅有统治之名,而无控制之实。
识见稍远之土司,对于本身无关之政令勉能协力奉行,与自身利害冲突者则百计阻扰,桀骜不驯之土司,甚有挟武力与政府相抗以冀保其地位与势力。
名已改流设治之县,号令几难出于府门,且因设县反足增加人民粮税差徭之负担,重苦边民。
[62]
中央政府漠视土司,致使土司“几成独立状态”,而已改流设治局之地区,土司仍能控制地方行政。
因而,方国瑜对比明清时期和民国时期的土司,认为应当重视边疆土司问题,论曰:
昔日政府经略边土,惟求号令广而事力省,羁縻土长,期于勿绝而已;今则重视边民,同登文化之域,凡国民所应享受之权利,边疆与内地不容歧异,则不能如往日授全权于土司。
且昔日边疆之外围,即所谓之四裔,四裔朝贡中国而不敢犯,即有扰边亦虏掠财物而已,故视土司为藩王,使之捍卫即可无虞;今则朝贡之国已变为强邻,国防之设施不容忽视,不能如往日委之土司防守四裔。
[63]
民国时期政体的更迭和时局的变迁使得土司的权利和作用发生了变化,土司制度的弊端更加凸显。
由此,土司问题成为了重要的边疆政治议题,“开发边疆以巩固国防”是此时边疆政治之“急务”,但“委之土司岂能胜任?则边疆之土司制度不可不改革也。
”[64]因而,开发边疆土司地区,增强土司地区国家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已成边疆治理的重要内容。
其一,开发交通,增加移民。
在土汉文化差异明显、外国势力对土司地区渗透的情况下,贸然改土归流极易造成边疆危机。
“云南沿边及西康近藏各土司,外有英、法及西藏之引诱,若改流不慎,失之太急,将酿巨祸。
彼等去英法属地及西藏近而且易,是欲加改革而反失之也。
武力铲除亦然,且危险性更大”。
[65]因而,渐进开发边疆土司地区成为了最稳妥的方式。
而改善交通和移民是其先决条件,“交通移民,虽成效较慢,但为最根本之办法”[66],有利于加强交往交流。
“开发交通,使西南各民族居住地得与内地声息相通,为整顿边政改进土司之最先办法。
因交通既便,内地文化赖以传入,汉民便于移民,打破其关闭封建之状况,使土民土司多与汉民及现代外间智识接触,再为改革之计,自易着手”[67],“移民既多,易使土民同化”。
[68]
其二,开民智,教化风俗。
土制规定土司不能升任流官,且不习汉文化,“土司只可终身为一土司,有功亦仅得虚荣而无实惠,土司既不能升任流官,绝其向上之心,乃专心致志做其土皇帝,视读汉书、习汉礼为无用,且阻属民涵化。
”[69]虽然明代部分土司区域接收汉文化,但大部分地区土汉界限明显,“明制宣慰、安抚等土司,俱设儒学,但沿边各司地处边徼,夷多汉少,未易立学建儒,以被声教,流官授土,世居夷地,其亦同化于夷。
修齐之政策不得推行,故至今沿边土司尚未能完全涵化于囯族。
”[70] 1924年,和志钧感叹中华民国成立后,虽然法律规定人人平等,“然以今日实际言之,则不如是,彼土民仍困于专制之下,不能享受民国国民应享之权利,仍处于部落时代之环境,不能濡染二十世纪之文化。
”[71]鉴于此,部分时人在提出解决土司问题办法时,为了避免矛盾激化,主张“仍宜采用消极办法,委土司以相当名义,逐渐转移其封建思想,禄足以养其生活,教足以化其狂妄,不使铤而走险,酿成事变。
”[72]佘贻泽建议从开民智入手,“改革土司之法,乃在除去其存在之背景,即山地险阻,民智不开是也”。
[73]若“各土司子孙令其入学读书,使受近代智识,各就相当职业,将以前专赖承袭得官之习惯打破,则土司制度自然日就消沉。
”[74]
其三,促进民族融合,增强国家认同。
边疆开发和治理的目的在于促进民族融合,增强国家认同。
“开化边地为腹地,增加国家统一的人力、物力,而巩固国家兴盛之基础”。
[75]江应樑提出要在文化上促进边疆和内地的融合:“思想方面,应破除边民之狭隘见解与错误之民族国家观念,使知中华民族为一体,汉夷是一家,有国家、有民族个人始能生存。
教育文化方面应采特定之方式以普及边民教育,统一语言文字,改进生活方式,提高文化水准,保存边民固有美德,最终目的在使边地文化与内地文化合为一体。
”[76]凌纯声将土司比喻为小宗,阐释涵化土司之逻辑曰:“我中华民族之成长,先以汉族为大宗,其他宗支之逐渐加入,多由部落而羁縻,羁縻而土司,土司而内附,内附而完全涵化……使其心悦诚服,潜移默化,小宗融和于大宗,而形成今日伟大之中华民族。
”[77]伴随着近代中华民族的形成,土司的国家认同意识逐渐增强。
1932年,云南金河世袭猛喇土司外委刀治国及族人请愿归化,“拟请解除土职,缴纳粮赋,以一政权而资治理,并请发给执照,以便永久管事业”。
[78]土民的觉悟也逐步提高,“社会进化到二十世纪,民国已届三十年,土司的社会已渐趋没落,奴隶们也渐渐的抬起头来。
今天居然知道政府对他们是好的,土司对他们是坏的。
因此,去年甘变时,夏克刀登竭诚拥护政府到底,铁霍的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