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主板和创业板上市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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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券市场上市要求及流程
一、香港主板上市要求
1、公司类型
主要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赢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2、收入要求
上市前三年合计溢利(溢利是指利润总额)5000万港元(合RMB4395元),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合RMB1758万元)。

3、上市市值
上市时市值须达1亿港元(合RMB8790万元)。

4、最低公众持股
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5%(如发行人市场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可降低为10%)。

5、管理层状况
三年业务纪录期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6、股东数量
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00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3名股东持有。

7、信息披露
一年两度的财务报告。

8、包销安排
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二、香港主板上市程序
1、向交易所申请排期
(1)提交排期申请表格
(2)悉数支付首次上市费
(3)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1(1)至(3)条,规定提交的文件包括:(4)招股章程的较完备初稿
(5)营业记录期间首两年的经审计账目
(6)发行人于上市后的任何建议关连交易的书面陈述
2、提交文件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1(4)至(6)条,规定提交的文件包括:(1)营业记录期间内尚余期间的集团账目的较完备初稿及任何账目调整表;(2)草拟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或同等文件;
(3)草拟发行人与每名董事/行政人员/监事以及发行人与其保荐人(只限H股)所签订的合约;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1(7)至(8)条,规定提交的文件包括:
(4)盈利预测备忘录的初稿
(5)一份经每名董事/监事按《主板上市规则》的形式填具有关其他任何业务的正式声明及承诺书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1(9)至(15)条,规定提交的文件包括:
(6)《公司条例》所规定的合约
(7)草拟上市的正式通告
(8)草拟证券上市申请表
(9)草拟所有权文件或股票
3、正式申请上市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2条规定提交的文件
4、上市单位推荐/拒绝上市申请
拒绝申请,有权提交上市委员会覆核
5、批准上市
于上市委员会聆讯申请后并于实际可行的时间内,尽快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4条提交有关文件
6、刊发招股章程及正式通告
依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5条,不迟于预计批准招股章程注册当日早上11时将有关文件送达本交易所
依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5及9.16条,于招股章程刊发后,但于有关证券买卖开始前,将有关文件送达本交易所
7、证券开始买卖
三、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
1、业务纪录及赢利要求
不设最低溢利要求。

但公司须有24个月从事“活跃业务纪录”(如营业额、总资产或上市时市值超过5亿港元(合RMB4.395亿元),发行人可以申请将“活跃业务纪录”减至12个月);
2、最低市值
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合RMB4043万元);
3、最低公众持股量
3000万港元(合RMB2637万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过40亿港元(合RMB35.16亿元),最低公众持股量可减至20%);
4、管理层、公司拥有权
在“活跃业务纪录”期间,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5、信息披露
按季披露,中期报和年报中必须列示实际经营业绩与经营目标的比较;
6、包销安排
无硬性包销规定,但如发行人要筹集新资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认购额达到时方可上市。

四、香港创业板上市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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