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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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艳丽讲义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一、商业银行的业务(一)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1.贷款法律制度(1)贷款的审批制度: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第35条)(2)贷款以担保为主的原则(第36条)【注意】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设定担保物权的,商业银行有权行使抵押权、质权。
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第42条)(3)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第39条)①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②存贷比例不得超过75%,即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③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25%,即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④单一贷款比例不得超过10%,即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4)对关系人贷款的限制(第40条)①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②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投资业务(第43条)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1.存款业务(1)存款原则: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第29条)(2)对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第30条)A对个人存款,有权拒绝查、冻、扣,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B但单位存款,有权拒绝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C对单位存款,有权拒绝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企事业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账户,不得公款私存(第48条)2.同业拆借业务(第46条)①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②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
二、商业银行的接管与破产(一)商业银行的接管(第64-68条)(1)接管商业银行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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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解读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我国金融业的基本法律,为保障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规范其经营活动,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将对这部法律进行详细解读,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内容及意义。
二、商业银行法的基本内容1. 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商业银行的变更和终止也必须经过相应的批准程序。
2.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商业银行法》明确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
同时,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未经批准的业务活动。
3. 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原则,包括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等。
商业银行必须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4. 商业银行的监管与法律责任《商业银行法》明确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责,包括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
同时,《商业银行法》还规定了商业银行违反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解读与应用1. 保障银行业稳健发展《商业银行法》的出台为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通过明确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程序,确保了银行业市场的稳定性和规范性。
同时,通过规定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和经营管理原则,引导银行业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2. 规范银行业务活动《商业银行法》对银行业务活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规范,确保银行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通过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了对银行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的发生。
3. 强化银行业监管《商业银行法》明确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通过监督检查和风险管理等手段,确保了银行业的稳健运行。
同时,《商业银行法》还规定了商业银行违反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经济法第六章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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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可分为物的 抗辩和人的抗辩。物的抗辩是指因票据本身所存在 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又称绝对抗辩,如票据的无 效;人的抗辩是指对特定的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又 称相对抗辩。 票据抗辩的主要事由
〔二〕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已承兑的 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的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 证日期。
2.保证不得附有条件
保证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六〕付款 1.提示付款 〔1〕汇票的提示付款 〔2〕本票的提示付款 〔3〕支票的提示付款 2.付款的要求 3.法律后果
③ 支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说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 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2.出票的法律后果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保证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对持票人承担付 款的责任。
〔三〕背书
四、证券组织法律制度
〔一〕证券交易所 1.证券交易所的定义和法律性质
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 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交易所是 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证券交易 所不以营利为目的;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 券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 2.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 3.证券交易所的职责 4.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那么
〔二〕失票救济 失票救济是指持票人在丧失票据时,为了行使
票据权利而采取的补救方式。票据丧失包括 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绝对丧失是指票据本 身永久地消灭;相对丧失是指票据在违反持 有人意愿的情况下脱离持有人的占有。 失票救济的方式
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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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一、银行法概况银行是从事货币融通和管理的金融机构。
根据业务性质,我国现有银行分为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三大类,中央银行是货币管理当局,政策性银行是政府投资的、执行国家特殊经济政策的特殊企业,商业银行是从事存贷款业务和信用中介服务的企业。
按照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所谓“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我国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银行法是规范银行设立和运行的立法,内容主要包括银行组织和银行业务两大部分。
针对不同类型的银行,我国制定了立法层次不同的银行法,比如法律层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规章层面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
二、银行法的调整对象银行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在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各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中央银行的监管活动产生的纵向管理关系。
中央银行在依法履行其监督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同各银行、借款人、存款人之间发生的监督管理关系,这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
第二,银行、存款人、贷款人相互之间横向的资金关系。
银行与其他主体基于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民事活动原则而形成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三、我国银行业改革和现行体系政策性银行的特征:1、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多由政府财政拨付2、政策性银行经营时主要考虑国家的整体利益、社会效益,不以营利为目标,但是政策性银行也必须考虑盈亏,力争保本微利3、政策性银行有其特定的资金来源,除财政拨付外,主要依靠发行金融债券或向中央银行举债,一般不向公众吸收存款4、政策性银行有特定的业务领域,一般不与商业银行竞争政策性银行承担着特殊的政策性任务。
开发银行是为了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供应而设立;农业发展银行的设立是要做到集中信贷支农力量;进出口银行是为了给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进出口提供资金支持。
政策性银行的信贷资金以国家财政拨款或贷款为基础,同时向国内外筹集资金,但不吸收居民个人储蓄存款。
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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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打点法一、银行业监督打点法292、银行业监督打点的目标是什么?银行业监督打点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293、银行业监督打点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打点,应当遵循什么原那么?银行业监督打点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打点,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那么。
29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打点法中所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指哪些机构?该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打点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政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打点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打点,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打点的规定。
295、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打点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照审慎经营规那么,该规那么包罗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审慎经营原那么包罗风险打点、内部控制、本钱充沛率、资产质量、损掉筹办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296、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应该颠末什么部分批准?应该颠末中国银行业监督打点机构批准。
297、银行业监督打点机构按照审慎监管的要求,可采纳哪些办法进行现场查抄?进行现场查抄时又有什么具体规定?可以采纳以下办法进行现场查抄:〔1〕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查抄;〔2〕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查抄事项作出说明;〔3〕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查抄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4〕查抄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打点业务数据的系统。
进行现场查抄的具体规定:进行现场查抄,应当经银行业监督打点机构负责人批准。
现场查抄时,查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查抄通知书;查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查抄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查抄。
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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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一、概述银行业是金融业的核心,涉及复杂的金融交易和风险管理。
因此,银行业的运营和管理需要严格遵守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并确保银行业务的合规运营。
二、核心法规1、商业银行法:该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设立、组织架构、业务范围、经营原则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2、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规定了银行业监管机构(如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的职责、监管措施和监管程序,以确保银行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3、反洗钱法:该法规定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处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时需履行的报告义务,以防止洗钱和其他非法金融活动。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规定了银行对消费者的保护义务,包括公平交易、信息披露、隐私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三、其他相关法规1、公司法:涉及银行业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2、证券法:涉及银行投资证券市场以及证券发行和交易等方面的内容。
3、保险法:涉及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以及保险合同等方面的内容。
4、支付结算管理条例:涉及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的管理和规范。
5、反垄断法:涉及银行在市场竞争中遵守反垄断规定,避免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内容。
四、合规管理的重要性银行业的合规管理是银行经营和发展的基础,也是银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
合规管理不仅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同时也是银行自身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要。
银行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各项业务的合规运营,防止因违规行为带来的潜在风险和经济损失。
五、结论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是银行运营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合规经营和有效管理是银行业稳健发展的关键。
银行应深入学习和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各项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银行还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银行业法律法规汇总银行业是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银行业务的开展,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银行业法律法规。
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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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01-00-1-3-2-001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对)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
01-00-1-3-2-002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错)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一条。
01-00-1-3-2-00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
但特殊情况下,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可以进行干预。
(错)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五条。
01-00-1-3-2-004兼职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不违背内控制约的情况下,可以在金融机构等企业中兼任职务。
(错)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条。
01-00-1-3-2-005执法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活动受法律保护,国务院审计、监察等机关无权对其进行监督。
(错)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四条。
01-00-2-3-2-006金融机构设立申请批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 B 内作出决定。
A、三个月B、六个月C、一个月D、二个月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01-00-2-3-2-007金融机构变更、终止申请批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 A 内作出决定。
A、三个月B、六个月C、一个月D、二个月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01-00-2-3-2-008人行检查建议批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建议,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 C 内予以回复。
第六章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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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1.商业银行的设立 (1)设立的原则 商业银行的设立实行审批的原则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 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2)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 ① 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② 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③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④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⑤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 他设施。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和组织机构
1.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 2.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1)领导机构和领导制度 (2)内部职能机构 (3)分支机构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业务和业务禁止
1.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业务 ① 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执行货币政策。 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 ③ 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 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④ 根据需要,为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金 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⑤ 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 统,协调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 算服务。 ⑥ 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 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 限不得超过1年。
二、商业银行法
(一)商业银行的定义和商业银行法的基本 原则
1.商业银行的定义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 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 法人
2.商业银行法的基本原则
① 商业银行以效益性、流动性、安全性为经营原则, 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 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②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③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 和个人的侵犯。 ④ 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 信,实行担保,保证按期收回贷款;商业银行依法向 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⑤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 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银行业法律法规
![银行业法律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c9681275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e3.png)
银行业法律法规模板:银行业法律法规1.银行业管理法规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金融机构- 第三章 银行业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 律- 第六章 附 则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立和资本-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合作与市场- 第五章 附 则2.银行业监管规章2.1 《商业银行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四章 资本管理-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七章 分行与分支机构管理 - 第八章 存款保险制度- 第九章 违法和失职行为处理 - 第十章 运用外汇管理- 第十一章 附 则2.2 《金融机构存款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存款保险基金的设立 - 第三章 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四章 存款保险基金的规模- 第五章 存款保险的范围和金额- 第六章 存款保险的个案处理- 第七章 存款保险费征收与缴纳- 第八章 存款保险基金的调整与返还- 第九章 监督检查及违法和失职行为的处罚 - 第十章 附 则3.银行业业务规定3.1 《商业银行个人存款业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个人活期存款- 第三章 个人定期存款- 第四章 个人储蓄存款- 第五章 借记卡业务- 第六章 信用卡业务- 第七章 电子银行业务- 第八章 银行卡与支付技术- 第九章 附 则3.2 《商业银行公司业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存款与贷款- 第三章 融资担保- 第四章 国内清算与国际结算- 第五章 投资银行业务- 第六章 票据业务- 第七章 信托业务- 第八章 金融资产管理- 第九章 证券业务- 第十章 期货业务- 第十一章 衍生产品业务- 第十二章 外汇业务- 第十三章 银行承销业务- 第十四章 资金托管与银行黄金业务 - 第十五章 附 则4.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全文-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文- 附件3: 《商业银行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附件4: 《金融机构存款保险条例》全文- 附件5: 《商业银行个人存款业务规定》全文- 附件6: 《商业银行公司业务规定》全文5.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修订和相关规定。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最新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1514f388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6272575.png)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促进经济金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资本管理制度,确保资本充足,提高资本质量,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监管,确保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要求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保持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6%。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风险状况,合理配置资本,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动态的资本充足率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资本不足问题。
第三章资本构成与分类第八条商业银行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第九条核心一级资本是指商业银行在持续经营和清算情况下,能够吸收损失的资本工具,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和未分配利润。
第十条其他一级资本是指商业银行在持续经营和清算情况下,能够吸收损失的资本工具,包括优先股、永续债等。
第十一条二级资本是指商业银行在清算情况下,能够吸收损失的资本工具,包括次级债、混合资本债等。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资本工具的性质和风险特点,合理分类和计量资本。
第四章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风险程度,对各项资产进行风险加权计量,确定风险加权资产。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准确识别、计量、监控和控制各类风险。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及时调整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和参数。
第五章资本补充与约束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内部积累、外部融资等方式,确保资本充足率的稳定和增长。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资本消耗,避免过度扩张和盲目投资。
2024年学习《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心得体会(2篇)
![2024年学习《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心得体会(2篇)](https://img.taocdn.com/s3/m/07bf2c69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67f81df.png)
2024年学习《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心得体会为全面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更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证我部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
我充分利用“四法”颁布和实施的契机,有针对性地重点学习和贯彻银行业“三法”;认真学习银监会颁布的文件和规章;现将学习情况汇报如下:一是按步骤、分层次的全方位开展培训学习。
自从修改后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行政许可证法》颁布以来,我从自身实际出发,研究制定详细的学习方案,并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学习效果。
从总行到支行、从宣传到学习、从学习到考核全方位地对本部全体职工进行系统的法制培训,使全体员工真正做到学法、懂法、守法、执法,全面增强依法治行的意识和自觉性。
首先,我把银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分发到各部门科室和支行,特别是《银监法》、《商业银行法》做到全营业部干部员工人手一册,做到人人都是制度的执行者和贯彻者。
其次是结合创建学习型工行和学习型机关、学习型营业部的要求,开展学习和辅导。
每周____星期二和星期四两个晚上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辅导,并安排适当时间进行银行法的问题讨论活动;我部也结合本部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时间进行系统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
在学习过程中,我能认真做到先学一步,率先垂范,为全体员工起好带头作用。
三是加强考核力度。
在学法的基础上,为了检验学习的效果,总行在____月份____了一次《银行业监管法规》知识的考试,我部员工都能进行认真的准备和复习,考试情况良好,达到了考试的目的,加强了对法律法规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同时也为基层行作出了榜样。
我部根据实际情况在三季度____员工进行了各种形式的测试,使员工系统地掌握金融相关法律规定,以便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
二是广泛开展自我教育。
法律法规的能否正确落实,关键要靠每个员工能否在心里深处形成一种认同感。
为了把法律法规的学习活动日常化、经常化,我行在开展大规模的____学习和培训的同时,积极引导员工开展自学和自我教育。
银行业法律法规汇总
![银行业法律法规汇总](https://img.taocdn.com/s3/m/4fe90e33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6f.png)
银行业法律法规汇总银行业法律法规汇总一、银行监管法律法规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确定了银行的法律地位、业务范围、监管机构等,并规定了银行的行为准则和责任。
1.2 《商业银行法》针对商业银行的设立、监管、业务规范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1.3 《商业银行监督管理条例》具体规范了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保障了银行业务的安全与稳定。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治理大纲》规定了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促进了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1.5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管理和运营等方面的要求,保障了银行业务的顺利进行。
二、存款业务法律法规2.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利率的规定》规定了存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和调整机制,保护了储户的利益。
2.2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了银行卡的发行、使用、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保障了银行卡业务的安全和便利性。
2.3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销户、使用和管理等事项,维护了账户持有人的权益。
三、贷款业务法律法规3.1 《信贷资金监管办法》明确了银行信贷资金的监管制度和管理要求,保障了信贷业务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3.2 《企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了企业贷款的审批、发放、管理和追偿等环节的具体要求,保障了贷款业务流程的合规性。
3.3 《个人房屋按揭贷款管理办法》明确了个人房屋按揭贷款业务的管理规定和操作流程,保护了市民购房和贷款的权益。
四、支付结算业务法律法规4.1 《非银行支付机构管理办法》规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设立、运营和管理要求,维护了支付结算业务的安全和稳定。
4.2 《银行卡清算管理办法》明确了银行卡清算业务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维护了支付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4.3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办法》规定了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存管、使用和管理要求,保障了客户的资金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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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第四章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第五章财务会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接管和终止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002.《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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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1 银行监管法律适用范围 [ 熟练掌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境内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的监管行为适用本法。
考点2-2 银行业监管机构的机构设置 [ 熟练掌握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确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其法定监管目标为:(1) 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2) 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并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派出机构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考点2-3 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 [ 熟练掌握 ]一、制定并发布监管制度的职责二、准入职责三、非现场监管职责四、现场检查职责五、报告职责六、指导、监督自律职责七、国际交流合作职责一、制定并发布监管制度的职责审慎经营规则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的核心经营目标,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二、准入职责• 机构准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
设立—— 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变更、终止—— 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银行公私联动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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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公私联动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公私联动,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私联动,是指商业银行通过整合公司业务、零售业务、金融市场业务等资源,实现客户资源共享、产品互推、风险共控、收益共享的一种业务模式。
第三条银行公私联动应遵循依法合规、平等互利、风险可控、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总行、分行、支行、网点应当建立健全公私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内部协调,确保公私联动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组织架构第五条商业银行总行应当设立公私联动管理部门,负责全行公私联动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第六条商业银行总分层级应当设立公私联动协调会议,由分管零售业务、公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会议定期召开,研究解决公私联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商业银行支行、网点应当设立公私联动工作小组,由支行、网点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组成。
工作小组负责具体执行公私联动业务,推动客户拓展和产品销售。
三、业务管理第八条商业银行公私联动业务范围包括:(一)公司业务与零售业务的客户资源共享;(二)金融产品互推;(三)风险管理协同;(四)综合金融服务;(五)其他有利于提高银行效益的业务。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公私联动产品目录,明确产品属性、合作方式、收益分配等事项。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公私联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风险可控。
具体包括:(一)制定风险管理政策,明确公私联动业务的风险控制要求;(二)建立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和处置机制;(三)加强对公私联动业务的风险限额管理;(四)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风险管理策略。
四、激励与考核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公私联动激励机制,完善业绩考核体系,确保公私联动业务的有效推进。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公私联动业务的特点,制定合理的业绩考核指标,包括收入、利润、客户拓展、产品销售等。
银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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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一、银行的法律法规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银行的设立和运营,都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规定了银行的设立条件、资本金要求、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以及银行业务的经营范围等内容,银行在依法设立的基础上,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经营。
2.《商业银行法》明确了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责任,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资本金要求、分支机构设置、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加强了对商业银行的监管。
3.《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则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事项做了详细规定,包括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要求、合规运行、风险管理等方面。
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确保所有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银行内部制度和规章除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外,银行还应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和规章,明确组织结构、业务流程和管理程序,规范员工行为,保障银行业务的正常运行。
1. 组织架构:银行应明确组织架构,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建立行政管理、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三级管理体系,确保各级管理人员职责清晰、协调配合。
2. 业务流程:银行应规范业务流程,明确各类业务规则和操作程序,建立业务系统和风控体系,确保业务操作的规范和安全。
3. 管理程序:银行应建立完善的管理程序,包括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银行内部制度和规章的建立和遵守,是银行保持经营合规和风险控制的基础,也是维护金融机构稳健运行的重要保障。
三、银行各项业务的合规要求银行在开展各项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业务的合规运行,保护客户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秩序。
1. 存款业务:银行在接受存款时,要遵守《储蓄存款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保证存款的安全和流动性,不得违规使用存款资金。
银 行 法
![银 行 法](https://img.taocdn.com/s3/m/1426c958d1f34693dbef3ebf.png)
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及其职能 二、商业银行的设立 三、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四、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五、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六、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及其职能
商业银行,是指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 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1、信用中介职能 2、支付中介职能 3、信用创造功能 4、金融服务职能
Hale Waihona Puke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续)
为了保障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中国人民银 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 和其他政府债券;除国务院决定向特定的非银行金 融机构提供贷款外,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 门、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 并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和工具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地位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和工具 五、人民币的发行与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地位
是我国的中央银行 是发行的银行 是银行的银行 是特殊的金融机构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广义的银行还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设立,以贯彻国家产业政
策、区域发展政策为目的,不以赢利为目标的金融 机构。
二、我国银行法的立法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二、商业银行的设立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 章程
(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全国性商 业银行:10亿元人民币;城市商业银行:1亿元人民币;农村商业 银行:5000万元人民币。
金融类法律法规目录
![金融类法律法规目录](https://img.taocdn.com/s3/m/90513785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acf80e2.png)
金融类法律法规目录金融类法律法规目录一、银行业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二、证券业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股票发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办法》三、保险业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再保险管理条例》四、期货业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交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经纪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监控中心管理办法》五、支付结算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银行支付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六、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数据报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借贷信息披露指引》以上是一些金融类法律法规的目录,涵盖了银行、证券、保险、期货、支付结算和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主要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对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金融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应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自身风险管理和合规意识,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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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92、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什么?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29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什么原则?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294、《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所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指哪些机构?该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国境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295、《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照审慎经营规则,该规则包括的主要容有哪些?审慎经营原则包括风险管理、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容。
296、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应该经过什么部门批准?应该经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9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采取哪些措施进行现场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又有什么具体规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1)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2)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3)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4)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的具体规定: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298、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银监管理机构应作何处理?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未能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299、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银监管理机构可作何处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300、《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从何时开始施行?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国人民银行法301、中华人民国的中央银行是指哪家银行或机构,它的职责是什么?中华人民国的中央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
它的职责是:(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依法制定和执行贷币政策;(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8)经理国库;(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302、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什么?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303、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应由哪个部门负责处理,如何处理?应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处理。
对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304、中华人民国的法定货币是什么?它的单位是多少?中华人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人民币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305、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哪些行为进行检查监督?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3)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9)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三、商业银行法306、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是什么?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307、商业银行开展业务时,应当遵循什么原则?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308、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哪些原则?商业银行与客户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09、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哪些条件?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措施和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310、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什么原则?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的原则。
311、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哪些规定?(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5)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312、《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哪些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3)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4)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313、《商业银行法》中规定的会计年度的起止时间是多少?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如止12月31日止。
四、其他法律法规314、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时禁止的行为有哪些?(1)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2)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4)吸收存款不符合规定的客户围、期限和最低限额;(5)违反规定为客户多头开立账户;(6)违反规定的其他存款行为。
315、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遇有利率调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应如何计付?应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所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16、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印章的,应如何办理挂失手续?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
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五天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
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317、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的,储蓄机构应如何办理过户手续?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的,储蓄机构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办理过户手续。
318、侵犯存款人利益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商业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延迟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1)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2)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3)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4)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其他损害的。
319、农村信用社在协助执法部门对特定公民或单位的存款强行扣划时,执法部门应履行哪些手续?根据协助扣款的不同原因,可以将协助扣划存款区分为三种不同情况:因刑事违法引起的扣划存款、因经济纠纷引起的扣划存款和因行政违法引起的扣划存款。
公安、检察机关要求对有关存款单位或个人执行扣款,必须向银行县、市支行或分行区办一级提交县级及其以上公安、检察机关出具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并附上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书或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的副本和检察机关的免予起诉决定书或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的副本,经银行县、市支行或市分行区办一级核对同意后指定所属有关部门执行扣划存款;人民法院要求银行协助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应向银行提交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并附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制裁决定副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如果被执行人是单位,上述通知书和副本可直接向单位存款所在银行营业机构或信用社提交,由其直接协助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是公民个人,上述通知书和副本只能提交给银行县、市支行或市分行区办一级核对,经核对同意后由其指定有关储蓄所协助扣划存款手续。
320、农村信用社在协助执法部门冻结存款时,要求执法部门提供哪些符合法定的事由,才予协助?有权提出冻结要求的机关,其提出的冻结要求也必须符合法定的事由,银行才予协助。
法定事由有两种:一是在案件的侦查、起诉、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存款与案件直接相关;二是为保证判决或处理决定能够顺利执行。
321、农村信用社在接到执法机关提出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或公函时,应按照怎样的步骤办理冻结手续?银行有关业务部门或人员接到本行行长或主任签字指令协助冻结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其他“协助冻结公函”,必须即刻冻结有关存款账户。
冻结账户只能冻结原账户,不得转户冻结。
冻结原账户的具体操作一般是在原账户上作“根据XX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予以冻结”字样的记载,并在冻结存款通知书或冻结公函回执上签章。
冻结金额要根据执法部门所作冻结决定的额度冻结,超过冻结金额的部分,被冻结人可以自行支配;不足冻结金额的,来款可继续入账,只进不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