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原因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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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特点、原因、对策
摘要:最近几年来,群体性事件在全国大量涌现,已成为影响和阻碍本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毒瘤。

针对群体性事件特点和原因分析,公安机关要与时俱进,踊跃做好党委、政府参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握好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处置环节,踊跃稳妥地处置群体性事件。

当前,我国已全面进入建设小康社会,加速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在目前战略机缘期和社会转型期,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也处于活跃期与多发期,成为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

完成改革和发展的繁重任务,必需维持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坚定不移地把保护社会稳定置于各项工作的首位,是公安机关贯彻十六大、建设和保护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

可否成功处置群体性事件,也是对咱们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的考验。

为此在新形式下探讨公安机关如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踊跃预防和妥帖处置群体性事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通过对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和产生原因的分析和思考,试就公安机关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对策作一探讨。

一、当前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一)群体性。

群体性是群体性事件的外部表现形式,也是群体性事件在主体上的显著特征。

群体性事件之所以成为群体性事件,就是因为参与主体人数众多,他们有的是出于一路的利益参与,有的是亲友老友的支持响应,单个人或三、五个人的行为是不能组成群体性事件的。

(二)功利性。

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和参与者都具有必然的动机和目的,其价值目标指向超级明确,不存在没有任何目的的群体性事件。

就现阶段而言,群体性事件主体的主要目的就是追一必然的经济利益。

如要求提高补偿额度或补偿金,要求安排就业职位,增加福利待遇等。

(三)组织性。

部份群体性事件开始是自发的,松散的,但发展到必然程度以后相因应成立了组织,有相当数量的群体性事件酝酿之初就成立了组织,事件的聚散进退直接
受骨干分子或自发组织的控制和影响,尤其是一些参与人数多,持续时间长,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常常有为首和骨干分子事前通过策划、串联、鼓动、要挟,目的明确,行动统一,组织化程度明显。

(四)复杂性。

群体性事件的复杂性主要表现为:一是主体成份复杂,有工人、农人、人体户,个别也有干部、教师、离退休人员。

二是涉及社会面广,主要涉及征地拆迁、工程建设、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医疗卫生、宗教、企业转制、劳动力安置、村级财务、交通运行等方面。

三是参与者心态复杂。

四是合理要求与非法行为交结在一路。

五是同一事件容易反复发生。

(五)激烈性。

大部份群体性事件一般以上访、请愿、集会等相对和平的表现方式,但最近几年来出现了明显的过激化偏向。

主要表此刻冲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重要部门,乃至出现聚众阻塞交通、暴力抗法等行为,暴力性、破坏性偏向明显增强。

(六)危害性。

群体性事件都是在特定环境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由于行为主体难以肯定性和难以控制性,决定了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往往规模大,涉及面广,行为方式激烈,极易引发群众围观乃至参与,造成必然范围的交通堵塞及秩序混乱,如得不到及时的处置,便会影响本地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严重影响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和本地经济发展的软环境(投资环境),更是破坏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形象。

(七)公开性。

公开性是群体性事件在表现形式上的明显特征。

群体性事件的组织、参与者为达到必然的目的,必然要选择对其有利的时间和地址。

如现阶段的群体性事件多是发生在白天和公众场合,唯其如此,才能造成强烈的声势、压力和社会影响,启求更快地解决问题。

(八)规律性。

群体性事件的规律性主要表此刻两个方面,一是群体性事件的发展具有必然的规律,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都不是在短时间内突然发生的,而是有比较明显的发生、发展和暴发进程。

二是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有必然的层次性,一般可分为组织策划者、踊跃参与者、围观附和者。

(九)可疏性。

群体性事件大体上属人民内部矛盾,群体性事件大多数参与者并非一开始就是志愿的,而是在诱惑、鼓动、要挟等情形下参与的,因此具有可疏导性,只要
教育疏导适当,一般能及时化解。

二、形成群体性事件的主要成因
群体性事件作为一种病态的社会现象,是社会转型时期各类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因此形成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综合性,既有社会经济方面的原因,又有文化法律方面的原因,还有政治方面的原因。

(一)从社会经济方面看,经济体制的转换和人民群众价值观的转变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社会本源。

本世纪头二十年对我国来讲,是一个必需牢牢抓住而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缘期。

我国将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速建设现代化,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因此,随着经济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进步,经济转型时期的各类深层次矛盾将日趋凸现,群体性事件将进一步增多。

一是群体性事件的诱因将增加。

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速工业化建设,在某种意义上就意味着改制、破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将进一步增多。

二是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招商引资力度的加大,各类开发区的设立,基础建设的规模、数量将是空前的,因征地、拆迁等引发的矛盾也会随之增多,从而为群体性事件提供了社会基础。

三是利益格局多元化,致使利益主体多极化。

经济转轨的进程,是利益调整的进程。

一部份社会成员、阶级、集团因改革取得丰重利益,而另一部份社会成员、阶级、集团群体的利益则在必然程度上受到了影响。

特别是失土农人这个经济发达地域的利益主体受到的影响最为普遍、最为直接。

四是社会保障机制相对滞后。

一部份人不睬解也不能正确对待改革开放进程中局部利益的调整,从而通过群体聚集谋求一路利益。

(二)从文化法律方面看,文化模式的失范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思想本源。

当前,我国正在踊跃构建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正在发生普遍而深刻的历史性变革。

在改革开放进程中形成的新文化和外来文化与原有的文化体系也在发生激烈的碰撞,新旧文化体制转换进程中不免出现文化断层和失范。

一是文化冲突致使个体价值观念多元化。

社会主义文化坚持的是共产主义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其核心价值体系是光明正大、先公后私、公而忘私、集体主义、无私奉献,按理说,在这种文化背景下,是不会发生群体性事件的。

可是正在发生的文化冲突致使个体价值观念、价值取向多元化,
减弱了个体内在控制机制的作用。

一部份社会成员伦理、道德、法律意识大幅滑坡,本位主义、利已主义恶性膨胀,无控制的追求享乐,追赶金钱和腐朽没落阶级的生活方式。

所以,大部份群体性事件的功利色彩超级浓厚。

二是文化断层为腐朽没落的文化造成了活动空间。

农村地域部份农人缺少社会主义新思想的引导,一些封建糟粕、陈腐掉队的意识形态乘隙占据了部份农村的思想文化阵地,一度被禁除的联宗祭祖、修建祠堂、宗教渗透等封建宗族活动又死灰复燃,强化了人们的宗族观念,形成了群体性事件的群众基础。

三是由于转型时期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处于重构或完善当中,部份群众法律意识不强,普遍存在法不责众的思想,有时政府和公安机关就群体性事件中涉案人员的处置方式不一致,更助长了群众聚众抗法的嚣张气焰。

(三)从政治方面看,职能部能工作不力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直接诱因。

一是官僚主义致使矛盾激化。

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不是突然暴发的,而是通过合法渠道反复反映无效的情况下才产生的,往往经历了一个由个体上访到群体上访到群体性事件的漫长进程,在此进程中只要有关部门引发高度重视,切实解决相关问题,一般是能够避免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可是由于有些地方、部门及领导衙门作风严重,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敷衍塞责,推三阻四,对反映问题的群众冷硬横推拖,使群众求助无门,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是基层基础工作薄弱致使群众对政府丧失信心。

市场经济体制成立后,打破了原来单一的纵向行政联系,人们的横向交往扩大,个体和群体对村、组、单位等传统组织的依附性降低,自发的群体性活动意识增强。

一些基层政权组织在此情况下受到严重减弱,工作缺乏群众基础,干部缺乏对群众应有的情感,工作作风漂浮,方式简单,态度粗鲁,致使群众的失望和不满。

加上很多村组、企业放松了对群众的教育,思想政治工作相当薄弱,致使很多的群众在碰到困难时,抛开法律与政府。

三是职能部门处置不力,放纵助长了群体性事件。

群体性事件涉及面广,人数众多,而且不同的矛盾主体、不同的原因与动机、合理要求与非法行为、历史纠纷和现实矛盾彼此交织,彼此作用,处置难度相当大,稍有不慎就会进一步激化矛盾,扩大局势。

在稳定压倒一切的形势下,政府及有关部门为了保护来之不易的稳定大局,往往是“花钱买平安”,对少数群体性事件中应当依法处置的首要分子没有依法处置,在群众中造成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法不责众和政府软弱
可欺等错觉,从而致使在某些地方出现群体性事件愈演愈烈,乃至出现“逢死必闹”的罕有现象。

四是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领导,作出重大决策时缺乏深切的调查研究,没有理解正确的政绩观,没有正确处置好政府、企业、群众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和人、社会、自然的和谐关系,特别是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时,不深切宣传发动群众,不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随意出台收费、集资、摊派项目,随意变卖企业、厂房,未取得土地、环保手续就让企业动工等,这样容易致使群众越极上访、聚集静座、请愿等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公安机关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对策
当前,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正处于整体推动、重点冲破的攻坚阶段,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各类深层矛盾还将在必然范围内长期存在,因此群体性事件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全数绝迹。

要从根本上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必需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继续踊跃稳妥地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

公安机关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之一,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深层矛盾,从而完全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因此,公安机关应当把立足点放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尽可能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频率和对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进行妥帖处置上。

按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发展的规律,一般可把群体性事件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

对不同的阶段,应当采取不同的对策。

(一)事前阶段
事前阶段,公安机关应当立足于防范化解,将重点放在做好准备,掌握预警性信息上。

一、认真做好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准备。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对于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不能打无准备之战,必需站在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保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高度,充分熟悉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扎实做益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是要成立、完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预案。

公安机关要在深切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深刻理解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社会稳定的方针政策,严格依照《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治安事件规定》的规定,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群体性事件,制定完善处置工作预案,别离明确指导思想、处置原则、
组织指挥、警力调配、方式步骤、纪律要求,确保群体性事件发生后能够迅速妥帖地予以处置。

二是要增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领导。

公安机关必需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群体性事件处置领导小组,按如实际情况下设宣布道育组、现场处置组、后勤保障组等工作小组,别离明确职责任务,成立一套强力指挥系统。

要落实领导责任制度,明确规定发生多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必需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坚决避免职责不明、决策迟缓、贻误战机。

三是组建一支专业性的处置队伍。

目前,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已经形成以防暴队伍为主体,治安大队和相关派出所配合的格局。

因此,要特别重视、增强防暴队伍的建设,常常开展有针对性的战术训练和实战演练,提高各警种间的协作配合能力,建成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专门处置队伍。

四是切实增强后勤装备保障。

鉴于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公安机关必需把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后勤保障纳入预算计划,想方设法组织专门资金,慢慢为担负处置群体性事件任务的实战单位配齐防暴器材、民警个人防护器材、交通工具和通信、宣传、取证设备等,为妥帖处置群体性事件创造有利条件。

五是要在公安机关内部做好战前动员,踊跃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熟悉到位,周密工作纪律,形成合力。

二、切实增强情报信息工作。

情报信息是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关键环节,信息灵、情报准,就可以始终把握处置工作的主动权,为妥帖处置群体性事件打下坚实的基础。

因此,公安机关必需高度重视并切实增强情报信息工作。

一是要提高对情报信息工作重要性的熟悉。

兵法云:知已知彼,方能百战百胜。

处置群体性事件犹如带兵作战,准确、及时地掌握与群体性事件有关的各类情报、信息,是有效预防、妥帖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前提条件。

公安机关必需维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增强搜集情报信息的主动性、踊跃性,充分发挥业务面广,接触群众多的优势,尽力获取深层次、黑幕性、预警性情报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二是要成立完善、灵敏的信息情报网络。

公安机关除要结合日常工作发现、搜集情报信息外,还要对现有的信息资源进行整合,充分依托和发挥地方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街道、村、组治保会、居委会、民调组织、内保部门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重点群体中安插、布置线人、信息员,普遍延伸触角,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信息网络。

三是要成立长效的信息搜集报送机制。

公安机关要依照“纵向
到底,横向到边”的原则,把搜集、传递情报信息的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采取定责包干、责任倒查、奖惩分明等行之有效的办法,使情报信息的搜集、传递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长期化。

将获取情报信息纳入单位目标管理及民警的职位目标考核范围,切实提高更快、更准、更深、更广地获取情报信息的能力。

四是在调查的基础上,对发生群体性事件可能较大的单位成立一套维稳档案。

公安派出所要增强对维稳信息搜集、判研、上报,确有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应落实专人增强调查,并别离建档、分层管理。

维稳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大体信息,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由因;主要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名单;公安机关物建依托对象(信息员)名单及每次信息汇报内容。

通过成立健全维稳档案及时了解事件发展的程度,及时报告以便上级及时采取有效办法想方设法把群体性事件处置于萌芽阶段。

3、主动提前介入。

群体性事件形成初期,一般规模较小,参与者人心不齐,是有效处置的最佳时期。

公安机关必需立足预防,抓住有利战机,主动提前介入,将其制止于初期,平息于无形。

一是要对搜集的各类情报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其规律态势,进行科学预测,做到“月晕知风,础润知雨”,提高未雨绸缪,驾驭局势的能力。

二是要将挑选的情报信息准确、及时地报告本地党委政府,踊跃当好参谋助手,为有关部门提前化解,消除矛盾创造条件。

三是要对组织者、策划者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制宣布道育,讲明利害关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诱之以利,导之以规,以增强其理智性,减少其盲动性。

必要时,要动员和依托其所在单位和家人、亲友老友,乃至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反复做工作。

在工作无效的情况下,可视情对策划、组织者采取必然的强制办法,使群体性事件出现群龙无首的局面,从而将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事中阶段,公安机关应当立足于平息局势,将重点放在调查取证,控制局势上。

一、踊跃争取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

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及产生原因,决定了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必需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托组织联合处置。

因此,在穷尽了一切可用的办法仍然无法避免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必需请求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领导迅速赶到现场,深切群众当中,耐心细致、态度诚恳地开展法制宣传、政策教
育工作,对群众要求合理,短时间内能够解决的,要作出必要的许诺。

对一时无法解决的,要说明困难,取得群众的谅解。

对无理要求、胡搅蛮缠的,要严肃指出其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同时要多策并举,要利用各类有效的载体,既要表明党和政府就该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态度,也要通过公开渠道(如电视、报纸、村民代表会等)发布真相,使群众消除疑虑,理解党和政府用心良苦,必要时以政府或公检法三家的名义发出通告,震摄犯法。

在此进程中,公安机关必然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正确熟悉自已的角色地位,踊跃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保护权益,通过合法手腕解决问题,切不可越俎代庖,包揽一切,不然后患无穷。

二、尽力避免局势恶性发展。

控制局势,避免局势扩大,是公安机关在事中阶段的主要任务。

因此,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局势的发展,依法灵活采取应急办法,封锁现场和相关地域,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实行区域性交通管制,守护重点目标,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围观人员当即离开现场,责令组织者当即解散队伍,责令聚集人员在限按时间内迅速疏散,对超过限按时间仍滞留现场的人员予以强行驱散或带离现场处置。

在此进程中,公安机关必需高举“保护法制尊严,保护社会稳定,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旗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置、避免激化”、“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办法”、“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等原则,切不可主观臆断,随意处置,使本来很易平息的事件反而升级加重,造成恶劣影响。

3、及时调查搜集相关证据。

群体性事件的中期是调查搜集证据的最佳时期,公安机关应当在控制局势的基础上,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为后期的冲击处置奠定基础。

一是要成立特别调查小组或专案组,以公开的形式,普遍搜集涉案材料。

特别是组织策划者和骨干成员的涉案证据要想方设法予以固定,对有其他犯法事实和违法行为的成员要并案侦查,为重点冲击作好准备。

二是要物建秘密力量,摸清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传递情报获取黑幕信息,必要时可对组织策划者及骨干分子进行秘密摄像、录音、跟踪取证。

(三)事后阶段
事后阶段,公安机关应当立足于消除影响,将重点放在依法处置,避免反复上。

一、依法冲击处置首要骨干分子。

群体性事件往往伴随有堵路、堵桥、围堵党政机关等非法行为,严重扰乱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必需本着冲击极
少数、教育大多数的原则,在搜集证据的基础上,依法、依纪对有违法犯法行为的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予以重办,同时对在逃人员要增强追捕并以公开形式敦促投案自首。

必要时还可按如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公开冲击处置行动,以达到教育、惩戒、遏制、震摄违法犯法人员,巩固处置效果的目的。

在对违法犯法人员的冲击处置上,切忌有所顾忌,求稳怕乱,为追求暂时的秩序和稳定而以捐躯法律为代价,向非法行为妥协、妥协。

要通过严厉冲击来保护法律尊严,保护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保护党和政府的威信。

二、避免事件出现反复。

群体性事件经有效处置大体平息后,公安机关一是要留下少量警力继续对现场周围进行监视控制,避免群众再次聚集。

二是对处置中承诺为群众解决的问题,要请有关部门尽快予以落实,及时兑现政策,以避免留下后遗症。

三是对群体性事件中的重点对象要一一成立档案,逐人上门做好转头教育疏导工作,依托有关组织落实管控办法,密切注视动向,将其控制在本地,稳定在基层。

四是要依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等原则,对引发群体性事件与处置群体性事件时负有责任的失职人员,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

3、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处置能力。

群体性事件平息后,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吃一堑,长一智”的目的,着重对群体性事件进行全程剖析,认真研究其中带有规律性、苗头性、普遍性的东西,仔细分析并对照检查在处置进程各战斗实体的工作,特别是领导指挥、协同能力、后勤保障等情况,从中查找不足,汲取经验教训。

在此基础上,要对预案进行完善和修正,不断提高处置水平、处置效劳和战略战术,从而为处置下一路群体性事件作好充分准备。

同时要对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进行表彰奖励,以凝聚警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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