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的洗钱风险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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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的洗钱风险与防范
范军涛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是团体人身保险
特有的一种人身保险类型,因其灵活的账户
资金权益归属设计,极易成为洗钱工具。
本
文通过对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产品特点和
该类产品洗钱方法的归纳,探讨如何从产品
设计、组合销售、保险运营、财务管理四个方
面加强该类产品的洗钱风险管理。
一、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概述
(一)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含义
团体人身保险是由保险机构用一份保
险合同为团体内的成员提供保险保障的一
种人身保险业务。
在团体人身保险中,符合
上述条件的“团体”为投保人,团体内的成员
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签发一张总保单给投
保人,为其成员因疾病、伤残、死亡以及离职、
退休等导致的保险事件提供补充医疗费用,
给付抚恤金和养老保障计划(李灿,2013)。
团体人身保险从不同角度可作出不同
分类。
根据保障内容不同,团体人身保险可
分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团体健康保险、团
体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
根据保险产品
结构不同,团体人身保险可分为账户型团体
人身保险和非账户型(普通)团体人身保险。
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是指投保人在投
保该类保险后,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的约
定为每个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同时为投
保人建立公共账户(集体账户)的团体人身
保险。
在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领域,账户型
养老保险被广泛应用,成为社会基本养老保
险的基本运作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
保险法》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
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
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
等组成: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
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
在商业保险领域,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主要集中在团体健康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万能型和投连型)和团体人寿保险(分红型、万能型和投连型)三类保险产品中。
(二)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的特点与非账户型(普通)团体人身保险相比,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在产品设计上具有十分鲜明的自身特点,这些特点包括:
1.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团体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工具,对个人和企业都有增强福利的功能。
对员工来说,可以较多地分担未来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对企业来说,用好福利项目的功能,带给员工安全感并激励他们成长,能更好地吸引和留住人才。
提升员工的养老金待遇,减轻员工因疾病和意外伤害带来的压力,能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曹裕曾、张敏,2020)。
在非账户型(普通)团体人身保险中,员工福利体现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员工或其家属获得的保障。
在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中,除了账户型团体健康保险是投保单位为职员提供的补充医疗保障福利外,团体年金保险、团体人寿保险通过对合同中相关账户资金权益归属规则的设计,实现企业对不同服务年限的员工进行不同激励方式的政策,成为吸引和留住人才的手段,故有“金手铐”之称。
2.可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担保费在非账户型(普通)团体人身保险中,保费一般是由投保人全额负担(目前市场上以团体为投保人、由被保险人自选投保险种并自行缴纳保费的团险业务模式,是否为真正意义上的团体人身保险尚无定论,故本文暂不讨论),而在非账户型(普遍)团体人身保
险中,保费既可以由投保人全额负担,也可以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担。
3.保险合同中设立个人账户和公共账户(集体账户)
与个人人身保险和非账户型(普通)团体人身保险不同,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在保险合同中设立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和投保人公共账户(集体账户),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又设立个人缴费账户和企业缴费账户。
以团体年金保险为例,其账户设置如图1所示。
4.保险合同中明确账户资金权益归属根据现行《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账户”的权益100%归属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账户”的权益归属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
公共账户(集体账户)用以管理企业缴费尚未分配至被保险人的部分以及注销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被保险人离职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时未归属被保险人的保费。
5.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多为新型保险产品
经笔者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人身险产品信息库,目前国内销售的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产品,除了团体健康保险产品外,其他均为分红型、万能型和投连型保险产品,且以万能型保险产品居多。
二、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的洗钱风险点及常见的洗钱形式
(一)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的洗钱风险点
因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的上述特点,该类团体人身保险存在以下洗钱风险点:
1.资金来源和缴费方式方面
与传统商业保险不同,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允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共同缴费,被保险人负担的保费其缴费方式又分为个人缴费和企业代扣代缴两种方式。
资金来源的多元性及缴费方式的多样性,增加了洗钱风险。
▶图1团体年金保险账户设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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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不法分子利用条款转移账户资金
2.权益归属规则选择方面
与传统商业保险不同,账户型团体人身
保险的最大特色就是设立个人账户和公共
账户,并由企业对企业缴费的权益归属进行
设定和调整。
这种权益归属规则完全由企
业灵活选择的情形,往往为洗钱行为提供了
“合法”的外衣。
3.保障责任方面
年金型的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可以根
据不同需求,设定包括离职保险金、身故保
险金、全残保险金、养老保险金、特殊给付
金、年金等保险保障。
在上述保障中,离职
保险金可以通过伪造离职证明而领取,特殊
给付金和年金保障可以在投保时进行随意
约定,其洗钱风险远高于身故和残疾保障。
根据上述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的介绍
可知,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产品自身所具有
的多账户、权益归属规则选择灵活的特点,
再结合新型保险产品及团体保险自身具有
的特点,可成为理想的洗钱工具,具有较高
的洗钱风险。
(二)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的常见洗钱
形式
笔者认为,现阶段常见的账户型团体人
身保险洗钱行为可归纳为以下四种形式(本
文讨论的是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所特有的
洗钱风险,对于团体人身保险普遍存在的洗
钱风险,如长险短做、个险团做、团险个做
等,不在此讨论):
1.虚构劳动(雇佣或聘用)关系
因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是企事业单位
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只有投保人和被
保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雇佣关系、聘用
关系时,企事业单位才能为被保险人投保该
类保险。
不法分子为了掩饰和隐瞒资金来
源,通过虚构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或聘用关
系方式,欺骗保险机构,投保账户型团体人
身保险,以达到转移资金的目的。
2.伪造离职证明
在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提供离职保险金
时,为了转移资金,投保单位通过向保险机构
出具虚假劳动合同、虚假离职证明,从保险机
构领取保险金,从而达到转移资金的目的。
3.不合理约定权益归属和资金来源、年
金领取条件
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的保费可以由投
保人承担,也可以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
担,同时投保人可以约定个人账户中单位缴
费资金的权益归属规则及年金领取条件。
不法分子利用上述规则,通过在投保时约定
“投保人全额交纳保费,个人账户中单位缴
费资金100%归属被保险人”的方式进行资
金转移;也可以通过约定较低的年金领取条
件(如:工作满一年即可领取部分保险金)进
行资金转移。
4.利用减少被保险人权益归属规则
团体人身保险中,当被保险人因离职、终
止会员等原因离开团体时,该被保险人的保
险保障自离职之日起终止。
对于退保金的支
付,原保监会通过监管规定对其进行规范。
根据原保监会的规定,账户型团体人身
保险因人员变动减少被保险人时,对于投保
人缴纳或投保人代扣代缴的保费,无论权益
归属是否为被保险人,都应该按照规定退至
原缴费账户或投保人、继承投保人权利的人
的账户中,只有从被保险人个人银行账户转
账或个人现金交纳的保费,才能退给被保
险人。
在实务中,有的保险机构账户型团体人
身保险条款约定,“当团体人员变动而减少
被保险人时,权益归属为被保险人个人的,
退保金支付给被保险人”。
不法分子利用上
述条款约定,实现转移资金的目的,如图2
所示。
三、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洗钱风险
防范措施
鉴于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固有洗钱风
险较高,保险机构在保险条款设计、组合销
售、投保、保全、理赔、财务环节均应采取控
制措施,防范洗钱、逃税、谋取非法利益等违
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规范组合销售行为
在产品设计时做好洗钱风险防范措施后,保险机构还应规范销售行为,主要包括:
1.不随意变更备案条款。
在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条款和其他人身保险条款组合销售时,因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产品均为长期保险,保险机构应按照原保监会的规定,即不得对已备案的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现金价值等内容随意变更,否则会出现删除或弱化保险条款中相关防范洗钱控制条款的情形,导致产品设计时的控制措施失灵。
2.对约定内容进行洗钱风险评估和审批。
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销售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会对权益归属规则、年金领取规则、特殊给付金领取规则等内容进行约定。
保险机构应对相关约定内容进行洗钱风险评估和审批,对于有明显转移资金、洗钱或逃税等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约定,应当坚决予以拒绝,要求投保人依法依规购买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