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进—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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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进—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
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3.01.14
•【字号】晋卫医政[2013]3号
•【施行日期】2013.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进-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
的通知
(晋卫医政〔2013〕3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的审批和管理,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做如下通知:
一、规范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一)明确对医疗机构的审批权限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医政行政许可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晋卫医〔2006〕71号)中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严禁越权审批。

(二)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准入标准、程序
各市要依据《山西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要求,科学制定本辖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辖区内医疗机构规模和数量,报我厅审核批准后方可
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工作。

设置医疗机构必须以《条例》和本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依据,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标准,认真审查申报资料,落实审批责任,严禁违规审批。

坚持谁审核,谁把关;谁审批,谁负责。

对重大审批事项,要实行集体审议,对不严格把关的审批行为要实行问责追究。

原则上医疗机构不设分支机构,确需设置分支机构的,如与原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实行行政、财务、业务统一管理的,应向原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的地址栏内增加分支机构的执业地址即可,不需另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如与原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实行行政、财务、业务分开,独立管理的,应向有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严格公示备案制度
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设置审批的医疗机构进行公示,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要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报告。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其备案内容,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考核,对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及违规审批的医疗机构,要依法及时纠正或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设置审批。

(四)严格审批档案信息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档案和信息化管理,准确、及时掌握医疗机构信息。

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登记工作,未在该系统注册登记的医疗机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将不予办理包括医疗技术准入、医疗广告审批、执业医师(护士)登记注册等有关事项。

要建立健全包含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档案、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档案在内的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一户(机构)一档,分户立册归档。

二、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管理
(一)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依照《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明确管理责任,落实管理措施,依法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的管理。

(二)从2013年2月1日起,原由省卫生厅注册登记的下列医疗机构(厅直厅管医疗机构除外),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续展和变更注册等执业登记事项:
1.二级及以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
2.二级乙等及以下专科医院;
3.门诊部。

(三)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其所设分支机构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所设分支机构的管理,明确落实分管领导及具体的部门,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续展工作的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果未在此期限内提出申请,应提交相关情况说明。

如诊疗科目需要具体到二级科目的需提交《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及医疗机构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带编号的上行文件(文件以报告的形式,需要含有具体的二级科目及卫生局意见,并附现场审验评价意见)。

核准科目时不得增加或注销诊疗科目。

(五)各市卫生局要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确定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级别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452号)规定,于2013年3月底前完成相关医院定级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能通过床位变更、等级评审等方式改变级别。

三、认真做好医疗机构校验登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工作的通知》(晋卫医〔2008〕26号)规定,及时对医疗机构进行校验。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接本《通知》后,要对辖区医疗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认真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并在一个月内将自查自纠方案报厅医政与医管处。

我厅将择期组织专项检查。

山西省卫生厅
201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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