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相关案例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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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相关案例及解析
不安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个重要内容,其中的重点主要是分析判断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不安抗辩权,以及不安抗辩权具有什么法律效⼒。
店铺⼩编整理了以下资料,通过具体的案例,为您分析了⼀些关键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不安抗辩权的相关案例及解析
原告:某建筑⼯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被告于2009年4⽉1⽇签订《杏林苑⼯程建设⼯程施⼯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某镇新沙路杏林苑⼯程发包给原告承建,合同对开⼯、竣⼯时间、履约⾦及⽀付时间进⾏了约定,并约定:甲⽅(被告)向⼄⽅(原告)提供施⼯图3套,施⼯场地“三通⼀平”(⽔、电、路通,场地平)后,具备施⼯条件,⼄⽅才进场施⼯。
合同签订后,双⽅于2009年7⽉21⽇签订了关于《杏林苑⼯程建设⼯程施⼯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将开⼯时间延后到2009年9⽉9⽇,将履约保证⾦的⾦额和给付时间进⾏了变更,即原告需在2010年12⽉31⽇前向被告分批次缴纳履约保证⾦共计200万元。
原告⾃2009年6⽉24⽇⾄2009年12⽉26⽇分11次向被告给付履约保证⾦78万元。
之后因被告⼀直未将拆迁⼯作开展完成,施⼯证也未办理,施⼯场地“三通⼀平”等施⼯条件也未达到,致使原告⽆法进场施⼯,原告遂拒绝继续⽀付履约保证⾦。
被告于2010年1⽉21⽇向原告发出“关于解除《杏林苑⼯程建设⼯程施⼯承包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的通知”,要求解除双⽅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
原告随后于2010年7⽉12⽇向被告发出“关于催收保证⾦款的函”,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缴纳的履约⾦,被告拒不退还原告缴纳的履约⾦78万元。
审判
重庆市江津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09年4⽉1⽇签订的《杏林苑建设⼯程施⼯承包合同》及2009年7⽉21⽇签订的关于《杏林苑建设⼯程施⼯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系双⽅当事⼈真实意思表⽰,合同及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性规定,依法应得到保护。
双⽅约定被告应提供施⼯图3套,且保证施⼯场地“三通⼀平”后,具备施⼯条件,原告⽅才进场施⼯,但根据本案事实,被告⼀直未完成施⼯场地拆迁⼯作,是导致合同⽆法履⾏的主要原因,因此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由被告退还原告已缴纳的履约保证⾦78万元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持。
⾄于被告辨称其系因为原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履约保证⾦违约在先,被告系⾏使抗辩权⽽未能完成拆迁⼯作及“三通⼀平”⼯作。
由于被告⾄今未完成拆迁⼯作,“三通⼀平”亦⽆法完成,原告虽有先履⾏债务的义务,但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使不安抗辩权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根据双⽅所签的合同,原告交纳的履约保证⾦并不是⽤于被告进⾏拆迁⼯作。
因此,被告辩驳理由不成⽴,对被告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持。
现双⽅均同意解除合同,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09年4⽉1⽇签订的《杏林苑建设⼯程施⼯承包合同》及2009年7⽉21⽇签订的关于《杏林苑建设⼯程施⼯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并判决被告于本判决⽣效后⼗⽇内返还原告缴纳的履约保证⾦780000元。
⼀审宣判后,被告不服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五中级⼈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安抗辩权的法理渊源
不安抗辩权,⼜称先履⾏抗辩权,系我国借鉴⼤陆法系国家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形成。
我国于1999年3⽉颁布的《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将其作为⼀项重要的合同履⾏制度加以确⽴。
具体是指具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当对⽅财产明显减少,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给付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债务的当事⼈,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中⽌履⾏: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债务能⼒的其他情形。
当事⼈没有确切证据中⽌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三、不安抗辩权的⾏使条件
作为⼀种⾃助救济权,不安抗辩权的适⽤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般来说需满⾜以下条件:1、双⽅当事⼈因同⼀有效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使期间为合同⽣效后⾄先履⾏义务履⾏完毕之前;
3、先履⾏⽅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有法律所规定的不能对待给付的情形。
若缺乏确切证据证明对⽅履⾏能
⼒降低⽽单⽅中⽌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不安抗辩权⾏使的法律效⼒
我国《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履⾏的,应当及时通知对⽅。
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
中⽌履⾏后,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能⼒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履⾏的⼀⽅可以解除合同。
”由此见,不安抗辩权的效⼒⾸先在于后履⾏义务⼈提供适当担保前,先履⾏义务⼈可以中⽌履⾏合同;其次,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也未能恢复履⾏能⼒的,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要注意的是,解约权的⾏使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即“相对⽅拒绝提出给付或提出担保”。
另外,解约权的⾏使在审判实践中还需法官依据诚实信⽤和公平原则进⾏⾃由裁量。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总结的关于“不安抗辩权”的相关知识。
不安抗辩权关键点就是先履⾏⽅如何判断对⽅是否还有给付能⼒,相关的法条中也有相关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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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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