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政府大额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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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政府大额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7.12
•【字号】贵政办发〔2016〕32号
•【施行日期】2016.07.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
正文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
本级政府大额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政办发〔2016〕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本级政府大额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2日贵港市本级政府大额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优化投资结构,实现精准投资、高效投资,根据国务院及自治区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大额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直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且投资额(含征地拆迁费,下同)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
单个项目总投资未超1000万元,但是自然年度同一行业同类项目累计超1000万元的,申请财政资金时,视为一个项目,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信息化系统项目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企业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超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直财政性资金具体包括:
(一)市直财政预算资金;
(二)地方性政府债券资金;
(三)政府融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应对突发事件的工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政府大额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资委员会”)是政府大额投资项目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政府大额投资项目,决定政府大额投资项目的投资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方式(含PPP建设模式)、资金筹措方案,确定项目业主,审核年度投资计划及研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等。
第六条投资委员会实行委员制,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市发展改革和市财政的副市长担任,投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对应的市政府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办公室在投资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协调处理和开展日常工作,提议召
开委员会会议。
上述人员及市审计、国土、住建、环保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为委员会委员,参与投资委员会决策。
第七条每年12月份,投资委员会会议集中初审下一年度政府大额投资项目,初审通过的项目报政府常务会审定。
之后按项目管理要求,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投资委员会会议,初审储备项目,研究审定项目开工、调整、变更及其他有关事项。
如有必要,投资委员会办公室可临时提请主任召开投资委员会会议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开投资委员会会议。
第二章项目储备与申报
第八条项目储备分为概念、策划、初评、排序、平衡汇总上报五个阶段:(一)概念阶段:项目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提出项目,包括项目名称和基本建设内容。
(二)策划阶段:项目单位应主动对接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策划初步选址意向、测算建设规模、匡算投资规模(含征拆费),编制项目单行材料,并录入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项目储备库”)。
(三)初评阶段: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环境保护局等有关审批部门对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可行性进行初评,出具初评意见。
项目单位汇总初评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进行综合评价。
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应及时调整或调出。
(四)排序阶段:通过初评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送行业部门的政府分管领导进行排序。
(五)平衡汇总上报阶段:市发展改革委汇总项目排序结果,并与市财政局分
别拟定项目的初步投资计划和资金筹措初步方案,经平衡汇总,集中上报投资委员会初审。
每年10月份前,项目的概念、策划和初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般安排在11月份集中进行排序,12月份报投资委员会集中初审。
第九条储备项目列入上级部门项目库或申请上级资金的需要,可按上级规定的程序及时间要求处理有关前期工作事宜,报投资委员会备案或批准。
第十条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依据各自职责,对项目储备库进行建设和管理。
项目单位对项目信息要及时更新填报、补充完善。
同时,要及时调出不再符合储备范围、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并补充符合要求的项目。
目前在建以及拟于当年和未来三年开工,拟使用市本级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在申报资金前先纳入项目储备库。
第十一条坚持“先入库,后立项”的原则。
未录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予审批,政府采购不予安排,各级政府投资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三章项目初审
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平衡汇总上报的储备项目,由投资委员会初审并同时确定项目业主,经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后,方可启动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投资委员会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将批准启动前期工作的项目通知有关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下达投资计划,通知业主单位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等前期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出具资金筹措意见。
项目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前期工作资金预算,报市财政局批复后,开展前期工作涉及中介服务的政府采购事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配合市政府办,通知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及项目业主,启动项目用地有关工作。
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项目预征地或征地拆迁工作。
第十四条批准启动前期工作的项目,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及市绩效考评办负责全程跟踪督查和绩效监督。
第四章项目审批
第十五条政府大额投资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
市财政局负责项目工程预算评审。
除上述涉及的审批事项外,各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权利清单、责任清单开展审批、核准、备案等与项目报建有关的审查工作。
性质相同或相近的报建审查事项应进行整合,简化报建流程,提高行政效率。
第十六条与项目报建相关的审查或备案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定期、主动将依据、时限、流程、一次性告知书等有关材料向投资委员会报备。
未进行报备的,不得作为项目报建审查(报备)事项,也不得作为其他审查事项的前置要件。
投资委员会办公室有权定期召集有关监督部门对报备的审查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评估,对审查事项是否应当保留或调整出具书面意见。
对保留的审查事项,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项目不能整体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需适用《工程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采购活动是否需要招标及具体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进行核准。
未在核准范围内的,方可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项目可直接、整体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直接进入政府采购程序,不再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前期工作。
第十九条项目投资实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严格控制政府大额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
(一)匡算:项目业主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时,投资匡算应按照投资计划确定。
(二)估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总投资估算一般不能超过投资匡算的20%。
(三)概算:初步设计阶段的总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不含征地拆迁费用)10%以上的,要求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预算: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制阶段,原则上不得突破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项目的匡算、估算、概算、预算均不能超过投资委员会初审确定的投资计划,否则,需报投资委员会批准或调整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对采用融资方式建设的项目,市财政局就项目资金筹措方式、融资规模、承接主体及合作方式等事项,与社会资本方洽谈达成基本共识,形成书面方案,由市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报投资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政府大额投资项目在完成财政评审后,开展施工招标前,必须经大额投资委员会办公室提请投资委员会批准,同意是否开展施工招标、开工。
未经投资委员批准的项目,不得启动施工招标和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项目业主按照批准的融资方案开展融资合同签订等相关工作,按项目进度和有关程序申请用款。
第二十三条政府大额投资项目有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业主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筹资方案予以落实,并与政府投资同比例拨付。
第二十四条政府大额投资项目,预留工程总价款的15%作为工程尾款,并按规定预留合同价5%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再予清算。
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增加工程投资,应当遵循先批后建的原则,按照发起、核定、审定程序进行报批。
未经批准,不予支付工程增加款。
第二十六条为了避免造成安全隐患、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任务,需要立即追加工程投资的,经该项目的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由项目业主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现场签证,建设、财政、审计、发改等部门(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现场见证。
履行以上程序后即可安排施工,同时按第二十五条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增加的工程投资一般由原中标人负责实施。
法律法规或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变更工程增加造价(不含征地拆迁费),项目总投资超出原批复概算总投资5%(不含本数)以上,项目单位必须经投资委会同意,由投资委员会决定是否需要重新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需要重新编制和报批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
第二十九条政府大额投资项目应当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政府大额投资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编制竣工决算并经审计方可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项
目竣工决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以审计结果为准。
项目业主在招标文件和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列明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第三十二条经审计发现整个项目累计增加的工程投资(不含征地拆迁费)最终达到合同价15%及以上的或需要重新调整、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需要开展专项督查。
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及监察机关负责专项督查与定责,并出具督查报告,投资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正式办理竣工结算。
第三十三条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国有资产移交(登记)应依据审计报告进行。
第七章奖励机制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将项目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
对项目储备数量及质量、开工率、资金使用率、投资控制完成较好的部门,予以绩效加分。
完成较差的部门要进行绩效扣分或扣减项目管理费。
具体考核规则,由市绩效办商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资委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监察局和其它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大额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及监察机关、绩效考评办、重点项目办负责对政府大额投资项目实行全程督查和绩效监测。
第三十六条政府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项目单位及业主若弄虚作假、未按照标准规范建设、违反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有关工程咨询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弄虚作假或者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以及监理单位工作失职的,一经发现,相关部门依职责处理或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资质等处罚,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处理结果需报投资委员会备案。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后,《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市直政府大额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14〕44号)予以废止。
其他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台的、涉及大额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涉及市政府大额投资项目的有关未决事项依据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根据需要,每年对本办法进行评估,报投资委员会修订。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贵港市本级政府大额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条文说明
2.贵港市本级政府大额投资项目工作流程图
3.相关表格
附件1
贵港市本级政府大额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政府投资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预算资金以及统借国外贷款等。
政府投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
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有关文件,信息化系统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建。
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应当列入项目储备库并按规定进行立项,如电梯安装、变压器安装、市政道路护栏和标线牌安装等。
企业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超1000万元,应以企业上报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中载明的投资金额为准。
涉及市本级财政投资的项目,均应当纳入项目储备库,经投资委员会同意后方可申请市本级政府投资。
但土地整治、土地收储、招商引资配套建设等财政投资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报大额投资委员会同意后,具体操作流程可适用市政府制定的其他管理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配套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可以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程序上,市政府发布有关决定、命令,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五条拟采用PPP模式建设的项目,由投资委员会负责研究项目是否可以进入PPP项目储备库、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具体采用的PPP模式、项目实施方案、采购文件等。
第六条投资委员会办公室在投资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可以举行预备会议,制定
会议方案,组织有关部门报送会议议题等。
投资委员会会议研究项目事项时,相关单位可列席投资委员会会议。
第二章项目储备与申报
第八条项目策划阶段,国土、规划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反馈初步意见。
项目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初步意见,将项目及时录入项目储备库,编制项目单行材料,填写《贵港市本级政府大额投资储备项目基本信息表》(附表1)内的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初评阶段,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环保部门等有关审批部门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并联在《贵港市本级政府大额投资储备项目基本信息表》(附表1)中填写初评意见。
重大或技术复杂的、社会普遍关注的或者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益有较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单位可通过第三方组织论证会,邀请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参与论证,论证结果作为初评意见的组成部分由项目单位报至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出具综合评价意见。
项目单位召开论证会所需费用单独向市政府或投资委员会提出申请。
项目单位汇总各项目初评意见,填写《贵港市本级大额投资拟启动前期工作的项目汇总表》(附表2),报行业部门的政府分管领导排序后,报市发展改革委汇总。
平衡汇总上报阶段所指的资金筹措方案,分为融资资金和财政性资金两种不同类型。
融资资金向社会资本方筹措。
财政性资金包括地方政府债券、上级补助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等,分别由市财政局、项目单位、发展改革委负责向上级部门申请。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拟定项目初步投资计划和资
金筹措初步方案。
第十条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行业有农林水利、交通运输、能源、城市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科学、公检法司、高技术、信息化、环保、国防军工、工业、地质、医药、仓储物流、检验检测及其他。
第十一条未录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三章项目初审
第十二条在投资委员会初审前,项目的提出单位简称“项目单位”,初审后确定项目的业主单位简称“项目业主”。
第十三条项目启动前期工作后,项目业主根据进度,填写《贵港市本级大额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情况表》(附表3)。
市财政局负责出具资金筹措意见,并在《贵港市本级大额投资项目资金情况表》(附表4)内填写相关意见。
企业可参照《政府采购法》等法规开展采购工作。
已有项目用地批文,由市国土资源局拟定征地通告,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征地工作。
未有征地批复文件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开展预征地工作。
由项目业主申请项目用地指标、申请用地预审。
市国土资源局、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依职责在《贵港市本级大额投资项目用地情况表》(附表5)内填写相关意见。
第四章项目审批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后,涉及到项目报建、报备事项的部门应当根据投资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向投资委员会报备审查事项。
第十七条审定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规定执行。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且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中,不“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货物”,勘察、设计、监理之外的与工程有关的服务,不在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招标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可采用《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企业可参照《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第十八条部分项目的投资主要以货物为主,如单独立项的电梯安装项目、市政道路护栏和标线牌安装项目等,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后,项目可直接、整体适用政府采购程序的,直接进入政府采购程序,不再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工作。
项目建设书批复后,项目能否直接进入政府采购程序,由市发展改革委商市财政局确定,也可提议投资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政府大额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估算总投资一般不能超过投资匡算的20%,超过20%但不超过30%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批复项目建议书,超过30%的,一律重新批复项目建议书。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从前期工作至决算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土地费用、征拆费用)及备用金。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因特殊情况,施工图预算超过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总投资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项目主管部门须报投资委员会批准,由投资委员会决定是否需要重新调整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依据投资委员会批准项目开展施工招标和开工的批复,招标行业监管部门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手续,建设主管部门批复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出于项目外观美化、装饰、更改材料、改变使用用途等目的,或出于其他目的,且先批后建不会造成安全隐患、不影响社会稳定、不影响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任务的,增加工程投资按“发起、核定、审定”程序报批。
增加工程投资的发起:
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向项目业主提出,项目业主应当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相关单位现场签证,形成增加工程的实施方案、设计变更通知(如有)、工程预算造价,并以此为基础,报市住建委、财政局核定。
(二)增加工程投资的核定: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技术上负责审查增加工程投资的必要性。
市财政局负责审查增加工程预算造价,并出具财政预算评审结果。
核定结果由项目业主负责报送至有权机构审定。
依不同情况,可“一事一报”或汇总上报。
(三)增加工程投资的审定:
1.单次增加工程投资(不含征地拆迁费)未达到合同价2%的且小于100万元的,报分管项目业主的副市长批准,同时报投资委员会备案;
除上述情形,其他情况按以下程序报相关机构批准:
(1)增加100万元至200万元的,报分管项目业主的副市长同意,报分管财政的副市长批准,同时报投资委员会备案。
(2)增加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报投资委员会批准;
(3)增加500万元以上的,经投资委员会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需要立即追加工程投资的,各部门根据业主的要求,应及时到现场进行见证。
否则,影响工程进度的,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造成安全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