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8】刘斌敲诈勒索案-推荐word版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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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8】刘斌敲诈勒索案-推荐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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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敲诈勒索案
刘斌敲诈勒索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石刑初字第28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斌,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曲阳县,
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3栋66号。

因涉嫌犯寻衅滋事
罪于201X年4月12日被羁押,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刑诉字(201X)第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X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X年
7月9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淑敏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
刘斌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X年2月19日至同年3月间,被告人刘斌单独及伙同程
楠(另案处理)、王永林(在逃),以扣押手机、打电话勒令被害人宗旭(14岁)带钱到指定地点、威胁等手段,在本市石景山区古城路66栋2门13号宗
旭家楼道内及其它地方,多次强行向宗旭索要钱财,共计人民币3600元。

后被告人刘斌被公安机关抓获。

现被告人刘斌已向本院退赔赃款人民币3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被害人宗旭的
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程楠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
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以威胁和要挟
方式勒索同一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


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斌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
指控的罪名有误,本院予以更正。

据此,本院对被告人刘斌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
刑期一日。

即自201X年4月12日起至201X年4月11日止)。

二、退赔的赃款人民币三千六百元发还被害人宗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
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
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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