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药材产业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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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药材产业统计报表制度
云南省农业厅制定
2016年5月
目录
一、说明 (3)
二、报表目录 (4)
三、报表表式 (5)
中药材农业生产情况 (5)
中药材加工生产情况 (7)
中药材产品销售情况 (9)
中药材产业相关情况 (11)
四、指标解释 (12)
一、说明
(一)根据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及关于做好中药材产业工作的有关要求,为全面、系统、完整地反映全省中药材产业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及服务组织等基本情况,为省委省政府制定中药材产业政策、规划、管理等提供科学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属于云南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云南省农业厅制定并组织实施,各州(市)、县(市、区)农业局(生物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填报。
(三)本报表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中药材产业农业生产情况、中药材产业加工生产情况、中药材产业产品销售情况、中药材产业企业及合作组织等相关情况。
(四)本报表制度指标体系的设置涵盖了一、二、三产业,指标设置及口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结合云南省中药材产业发展现状设置。
统计范围,包括全省范围内各种类型的中药材产业(不含矿物药)生产单位,涵盖中药材种植、养殖以及初加工等生产环节。
(五)本制度包括半年报表、综合年快报表和综合年报表。
数据采取条块结合及多种调查方法收集。
半年报表填报上半年末预计数,综合年快报表填报本年度全年预计数,综合年报表填报本年度全年数据。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八)本报表制度由云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中药材农业生产情况
表号:zyc301表
制表机关:云南省农业厅
批准机关:云南省统计局
批准文号:云统调查字〔2016〕3号
有效时间:2017年6月
中药材加工生产情况
表号:zyc302表
制表机关:云南省农业厅
批准机关:云南省统计局
批准文号:云统调查字〔2016〕3号
有效时间:2017年6月
中药材产品销售情况
表号:zyc303表
制表机关:云南省农业厅
批准机关:云南省统计局
批准文号:云统调查字〔2016〕3号
有效时间:2017年6月
中药材产业相关情况
表号:zyc304表
制表机关:云南省农业厅
批准机关:云南省统计局
批准文号:云统调查字〔2016〕3号
有效时间:2017年6月
四、指标解释
(一)中药材产业农业生产情况统计指标
1.中药材面积:指全省中药材种植品种面积(为报表上报日期止时对应的种植面积,包括投产面积和未投产面积)。
以县(市、区)为单位,单品种种植面积达100亩以上的,纳入统计范围;不足100亩的,纳入“其他”一并统计。
2. 中药材产量:指种植品种产量及养殖品种产量。
种植品种产量以药用部分干品产量计,养殖品种产量按产品情况计。
3.农业产值:指以货币表现的中药材原料全部产品的总量,它反映一定时期内中药材农业生产总规模和总成果。
中药材农业产值的计算方法通常按原料产品及其副产品的产量分别乘以各自单位产品价格求得;少数生产周期较长,当年没有产品或产品产量不易统计的,则按采收期或采用间接方法匡算其产值。
(二)中药材产业加工生产情况统计指标
1.中药材:指对采集的天然或人工种植植物、人工养殖动物中草药进行初加工后可供药用的药材。
2.中药饮片: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根据辩证施治及调剂、制剂的需要,对中药材进行特殊加工炮制(包括净制、切制、炮炙)的成品。
3.中成药:指以中草药为原料,用传统或现代方法加工制成各种不同剂型的中药制品,如白药系列、三七系列、天麻系列、灯盏花系列等药品。
包括用中药传统制作方法制作的各种蜜丸、水丸、冲剂、糖浆、膏药等;用现代制药方法制作的中药片剂、针剂、胶囊、口服液等;用中药材制作用于治病的药酒等。
4.提取物:指应用现代药物化学的提取、分离和纯化技术,由中药材或天然植物、动物中分离提取出的活性物质,如蒿甲醚、黄藤素、青蒿素、薯蓣皂素等。
(三)中药材产品销售情况统计指标
中药材产品销售情况统计表中所指中药材产品,包括原料产品和加工产品。
1.销售量:指从事中药材的企业、合作组织等生产经营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实际销售出去的中药材数量。
销售量包含出口量。
2.出口量:指从事中药材的企业、合作组织等生产经营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实际销售到境外的中药材数量。
出口量含销售到香港、澳门、台湾的中药材数量。
3.销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包含出口额。
4.出口额:指一定时期内我省中药材产品输往国外市场销售的贸易总额(即货源地出口总值),包括直接出口(通过我省海关直接将产品销往国外客户的贸易或销售活动)和供货出口(通过省外海关将产品销往国外客户的贸易或销售活动)。
出口额的确定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
若以非离岸价成交的,可扣除实际发生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费用。
(四)中药材产业相关情况统计指标
1.规模以上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企业。
2.从业人员:指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各类人员。
包括各类单位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聘用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领取补贴的兼职人员、直接支付工资的劳务工以及个体从业人员、农村从业人员和非正规就业人员等。
3.中药材GAP基地认证数:按照国家《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进行建设(包括产前,如种子品质标准化;产中,如生产技术管理各个环节标准化;到产后,如加工、贮运等标准化),并经省级主管部门认证的基地数量(含2016年3月以前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
4.中药材GAP基地备案数:按照国家《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进行建设(包括产前,如种子品质标准化;产中,如生产技术管理各个环节标准化;产后,如加工、贮运等标准化),经省级主管部门认证后报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基地数量。
5.中国驰名商标:指经国家有关机构(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有关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6.中国名牌产品:指经国家有关机构(国家质监总局)依照《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有关程序认定的“名牌产品”。
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7.云南省著名商标:指经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依照《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8.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9.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认证:指由认证机构证明地理标志产品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旨在通过地理标志命名及其监控手段,确定产品的生产条件和生产标准,保证产品的质量和特色。
同时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以外的生产者不得使用、假冒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以保护和提高被保护产品的知名度。
10.行业协会: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
行业协会是我国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的一种,属非营利性机构。
11.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指农民自愿参加的,以农户经营为基础,以中药材产业为纽带,以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资金、技术、生产、购销、加工等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