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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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重点项目建
设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5.23
•【字号】鄂政办发[2011]50号
•【施行日期】2011.05.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
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1〕5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起步年、开局年,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进跨越式发展的基础年、关键年。

为贯彻落实全省投资项目推进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建设对投资增长的重要支撑作用,进一步加强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重点项目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发挥优势、加快发展的战略机遇期,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的关键时期。

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对于促进全省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夯实发展基础、增强发展后劲,提升产业竞争力、改善社会民生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
强组织领导,抢抓发展机遇,创新工作机制,坚持重点项目重点抓,真正做到用重点项目提升优势、用重点项目增强后劲、用重点项目检验成效、用重点项目推进发展,营造全省上下齐心协力抓建设、全力以赴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扎实推进重点项目策划及前期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项目策划及前期推进工作,充分利用本地资源优势和特色,立足培植产业集群和发展支柱产业,抓紧策划一批引领技术发展的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一批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一批“打基础、管长远”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省重点项目储备库,及时吸纳各市(州)、省直有关部门推荐的重点项目,确保持续拥有一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过硬的储备重点项目。

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设立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班并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要求,强力推进储备项目的各项前期工作,确保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及时开工建设,实现新开工项目的持续、稳定增长。

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全省重点项目谋划及前期工作的统筹协调,努力形成省重点项目“实施一批、建成一批、策划一批、推进一批”的良好格局。

三、严格落实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分级负责制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是本地区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的责任主体,省有关部门是省直属和跨市(州)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的责任主体。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省重点项目的选址、规划许可、征收搬迁、安置补偿、建设环境等方面负责。

发改、财政、人社、国土、环保、住建、交通、水利、林业、文物、铁路、电信、电力、地质、地震、人防、消防等部门,分别对省重点项目涉及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支持保障工作负责。

省发展改革委(省重点办)负责省重点项目建设的
综合协调和推进督办。

四、着力改善重点项目建设环境
(一)进一步落实绿色通道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投资项目绿色通道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8〕39号),对省重点项目实行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

各有关职能部门不论职能分工,首家受理部门要负责告知办事程序。

属本部门办理的事项,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从简从快办理相关手续。

对不属本部门办理的事项,必须在1个工作日之内告知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并转送相关部门。

对于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事项,由业务主要归口部门负责协调。

需报国家审批的,要全程跟踪服务。

供水、供电、供气、供油、供热和运输主管部门要对省重点项目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主动搞好衔接,优先予以保障。

(二)完善用地保障服务机制。

对于符合省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使用条件的省重点项目,项目推进责任主体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使用省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保障用地计划并跟踪督办用地手续。

国土资源部门要对省重点项目涉及的规划调整、用地报批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事项优先办理,并简化环节、专人跟踪、分类指导、并联审批,最大限度提高审批效率。

(三)优先保障建设资金。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向各类金融机构推介省重点项目,通过搭建银企对接平台等方式,吸引银行信贷资金与项目对接,加强跟踪落实。

支持项目通过企业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市场化方式融资。

拓宽项目民间投资领域,激活民间投资。

鼓励项目吸引境内外投资基金参股建设。

省有关部门在争取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和安排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专项资金、配套资金、贴息资金时,优先用于省重点项目建设。

(四)优先保障环境准入。

环保部门对省重点项目实行专人负责、提前介入,环评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同时推进,符合审批条件的随到随批。

已通过环境影响评
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编制内容和审批手续从简。

各地通过减排腾出的环境容量优先用于省重点项目。

对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足的,由省环保厅协调项目所在市(州)通过区域替代、排污权交易等措施予以解决。

(五)建立项目建设环境整治机制。

各级公安部门要组织开展重点建设专项整治活动,依法打击干扰重点项目建设的“砂霸”、“石霸”、强买强卖、非法阻工等不法分子和违法行为。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建立省重点项目建设环境举报投诉制度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省发展改革委(省重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省重点项目现场督导,对突出困难和问题进行跟踪督办。

(六)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公安、国土、环保、住建、交通、水利、金融等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建立省重点项目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做好省重点项目的推进和协调服务工作。

对开工难度大、建设过程中矛盾集中的项目要重点协调,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各地要相应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在项目策划、前期工作、项目建设等各个环节,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形成合力。

五、建立完善省重点项目情况通报和动态调整制度
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将本地、本部门的省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按月度进行汇总分析,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重点办)。

省发展改革委(省重点办)要定期将省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存在问题及协调服务等情况,形成综合材料报告省人民政府,并通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

对前期工作无实质性进展、建设资金不落实、年内难以开工或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项目,取消其省重点项目资格,收回已配置的要素资源。

要素资源无法收回的,按项目隶属关系,等额
扣除项目推进责任主体下年度相关要素资源配置指标。

对前期工作进展顺利、能够在年内开工的重点前期推进项目,适时调整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范围。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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