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公司燃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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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公司燃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发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燃料管理,保证发电、供热燃料的稳定供应,有效地控制燃料成本,防范经营风险,提高公司整体经济效益,根据《公司燃料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燃料管理实行“两级集中采购、三级责任管理”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燃料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法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防止各种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第四条燃料是指火电企业发电、供热所需燃煤、燃油、燃气及生物质燃料的总称;燃料管理工作范围包括:燃料计划、订货、采购、调运、入厂验收、储存、盘点、掺配、入炉耗用、燃料费用及统计核算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火电企业及燃料公司。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六条公司燃料领导小组是负责公司燃料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组长由公司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计划、人资、财务、安
生、燃料、监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燃料公司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
(一)审议燃料基本制度;
(二)研究确定燃料采购工作重大事项;
(三)审议公司燃料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事项。
燃料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燃料物资部, 负责落实燃料领导小组的决策,做好燃料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公司燃料物资部是公司燃料管理的职能部门,统筹管理公司系统燃料工作,对燃料管理工作行使管理职能。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燃料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集团公司相关要求,制定和修订公司燃料管理相关制度和标准。
(二)负责与国家有关部委及大型煤炭生产、运输企业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协调燃料供应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组织煤炭市场分析,研判煤炭供应趋势,提出采购策略建议。
(四)负责指导公司燃料采购工作,组织燃料计划编制和下达,组织开展全国和区域煤炭订货,协调跨区域煤炭调运工作等。
(五)负责指导公司燃料库存管理工作,组织燃料库存计划的编制和下达。
(六)负责公司年度燃料管理指标的预算编制和下达,评价和考核工作。
(七)负责燃料指标统计、经济活动分析、对标分析工作。
(八)负责公司系统新建燃煤机组设计煤种和校核煤种的审核工作。
(九)负责公司系统燃料入厂入炉计量、采样、制样、化验及煤场储存盘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根据公司信息化相关管理规定,承担信息化系统建设、应用、运维过程中关于燃料部分的业务部门管理职责。
第八条公司发挥集中采购优势和专业化服务职能,根据授权对集中采购的燃料承担保供控价责任。
第九条各火电企业是燃料保供控价的第一责任主体,应设立燃料管理职能部门,按照上级单位燃料管理工作要求,开展本单位燃料管理工作。
禁止火电企业设立燃料经营机构。
第三章采购、调运管理
第十条燃料采购要符合国家能源政策导向,坚持经济、适烧原则,兼顾长期稳定供应和市场变化,坚持长协与市场相结合,坚持公司利益最大化,在资源、运力发生冲突时,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第十一条建立燃料市场分析体系和机制,加强燃料市场分析,准确把握国家政策走向和行业发展趋势,科学指导采购工作。
第十二条燃料中长协订货在公司的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开展订货的衔接、洽谈工作,按照“统谈统签”或“统谈分签”
原则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除中长协采购外,其他市场采购原则上应通过公司燃料采购电子竞价平台进行公开竞价采购。
对不具备竞价采购条件的,应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燃料公司要加强燃料供应商管理,建立准入、退出、监管和考核机制。
第十五条燃料合同要依法签订,建立谈判、签订、履行和纠纷处理等环节的监督机制,坚持以质论价、质价相符,原则上应以到厂数量、质量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六条各火电企业要加强电煤库存管控,建立燃料供应预警及应急处理预案,组织好迎峰度夏、度冬和重大政治活动的保供应工作。
第十七条坚持安全、环保、经济的原则,深度开展配煤掺烧工作,积极拓展经济煤源,科学优化采购结构,充分挖掘设备掺烧潜力,最大限度降低燃料成本。
第四章入厂、入炉管理
第十八条燃料入厂、入炉管理包括计量、采样、制样、化验等环节的业务管理。
各火电企业燃料入厂、入炉管理由燃料管理职能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燃料入厂、入炉生产环节的设备设施和系统平台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校验、使用、维护,满足公司燃
料入厂验收监管系统、数字化标准化验室、数字化煤场(以下简称燃料“三大项目”)的建设和应用要求。
第二十条入厂燃料必须严格按照国标进行验收,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加强索赔管理。
第二十一条燃料收、耗、存对应的数量、质量数据唯一来源于燃料“三大项目”,必须实时、真实、准确,不得人为调整。
第五章储存、盘点管理
第二十二条加强火电企业燃料储存管理,建立煤炭储存管理制度。
要充分发挥库存对煤价的调节作用,将库存量保持在合理范围。
第二十三条煤炭储存应分煤种分堆存放、撒均压实、烧旧存新,采取措施降低各种损失,并满足配煤掺烧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各火电企业必须进行煤炭储存月度盘点和典型性盘点,月度盘点工作由综合计划部门牵头,典型性盘点工作由公司燃料管理部门牵头,相应的财务、安生、监审等部门参加,煤场实盘要按照盘量、盘质、盘价、盘堆放的方法进行,账面数据以燃料“三大项目”实时在线数据为准。
第二十五条实盘数据与账面数据(台账数据)相比,其中,重量差异超过月度耗煤量0.5%,热值差异超过国标规定时,要认真分析原因,煤场重量、热值盈亏必须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燃油等其他燃料,要根据其特点进行月度盘点,
盘点的组织参照燃煤盘点的要求执行。
第六章结算、核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要加强对燃料结算和费用的规范管理,燃料核算范围必须严格按集团公司发电企业生产成本管理办法对“燃料费”的有关规定执行,核定标准按集团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严格控制燃料成本。
第二十八条燃料结算必须严格按合同执行,严禁无合同结算。
对出现亏吨、亏卡或合同条款不全无法结算的情况,应及时与供应商进行协商,原则上应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后,方可开展结算。
第二十九条燃料结算单要建立多级审核机制,确保凭证有效、核算准确,对存在商务纠纷的结算单,公司存在监督职责。
第三十条原则上燃料未经入厂验收不得进行预付款结算,若确需预付煤款,应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一条入厂燃料的运杂费必须严格按国家发改委、铁路、交通、地方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建立燃料结算台账,除结算单据外,还要附有买卖合同、入厂验收情况和纠纷异常处理情况说明等支撑性材料,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保存。
第七章统计、分析管理
第三十三条燃料统计相关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统计法规及上级有关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的指标体系、报表体系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要建立健全燃料管理原始记录和台帐。
原始记录、台帐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并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干涉及擅自修改。
第三十五条各级单位要按日、周、月、季、半年、年做好统计分析工作,要按照“对标一流、区域先进”的原则,加强燃料关键指标的对标分析,通过对标找差距、不断聚焦问题、解决问题,加强过程管理,促进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第八章风险防控
第三十六条严格执行公司风险防控有关规定,加强燃料采购、验收、盘点、经营等业务的风险防控工作,不断完善、规范燃料管理的全业务流程。
重点业务要分岗设置,形成相互监督,重点业务流程要实现闭环管控。
第三十七条涉及预付款项的采购行为必须按照公司“三重一大”等有关规定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并报公司审批同意,在上报集团公司燃料管理部备案后方可开展,并作好催交催运工作,确保燃料足额到厂。
严禁将燃料预付款用于投资及其他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燃料经营工作实施准入管理,燃料公司应加强经营风险和资金风险管控。
第九章信息化建设及应用
第三十九条应充分利用自动化、智能化的先进信息技术手段,不断提升公司燃料管理水平。
燃料信息化系统由集团公司统一规划建设,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公司燃料信息化系统主要包括燃料调度中心系统、燃料“三大项目”系统、资源管理系统燃料模块及其他系统关于燃料物资部分,通过不断整合系统资源、深化应用开发,搭建“数字燃料”管控平台,对燃料采购、验收、存储、结算等燃料管理各环节全方位、全过程的数字化实时在线管控。
第四十一条燃料调度中心系统由集团公司组织开发建设,各级管理主体共同使用,以燃料市场分析、计划采购和监督评价业务功能为主要内容,实现对燃料采购过程的统一在线管控。
第四十二条燃料“三大项目”系统作为火电企业现场验收、耗用、存储的业务平台,由集团公司统一功能标准,各火电企业组织实施,以燃料入厂、入炉煤采样、制样、化验、计量、煤场管理等业务功能为主要内容,实现火电企业燃料进、耗、存的实时在线管控。
第四十三条资源管理系统燃料模块作为火电企业燃料成
本管理平台,由集团公司统一功能开发标准,公司组织开发,以燃料结算和核算业务功能为主要内容,实现对燃料成本核算、煤款支付的统一在线管控。
第四十四条按照公司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要求,加强人员权限、数据备份、媒体介质和通讯网络等安全隐患的管理。
第十章新建电厂管理要求
第四十五条火电项目的煤种设计要综合考虑国家能源产业政策、运输环境和采购成本,坚持效益优先原则,经充分调查研究、审查论证后,由公司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四十六条火电项目储煤场应按国家、行业相关规范建设,其中储煤场库容能力应不小于机组满负荷耗煤量20天的需求(采取坑口皮带输送的项目除外),储煤场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环保、安全、消防等方面的规定,满足数字化煤场的管理要求,同时要充分考虑配煤掺烧需求。
第四十七条火电项目应按集团公司要求同步建设燃料信息化项目,燃料“三大项目”及其他信息化项目建设要保证与机组主设备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运。
第十一章培训、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八条建立燃料采购、采制化、计量、结算、统计分
析等燃料业务、操作技能培训机制。
定期组织各专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抽考、调考、竞赛等活动,采制化等关键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和轮岗制度,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展上岗证、资格证取证工作。
第四十九条建立公司火电企业燃料标准化管理评价体系,采取企业自查、专家查评等方式,全面、客观评价火电企业燃料管理水平,促进管理水平的提升。
第五十条加强对燃料管理指标、操作规范性的监督管理,对工作不力、指标落后或发生违规行为的单位,上级单位应视情况进行通报、约谈,督促整改。
第五十一条建立燃料关键指标的对标评价考核机制,建立日常管理行为的动态考核机制。
第五十二条各单位燃料业务和岗位人员要根据国家和公司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各级审计及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燃料物资部负责解释,公司将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业务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