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管理制度(附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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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项目管理部职责 (1)
第三章项目管理部人员职责 (2)
第四章项目管理制度 (4)
第五章附则 (11)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文件审查表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合同审查审批表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项目变更审批表
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项目廉政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实施的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建立决策科学、运作有序、监管严格的管理体制,提升项目投资质量和效益,清除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腐败因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工程项目,是指由我局成立项目管理部负责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非项目管理部实施的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项目管理部应加强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建设责任主体的管理,督促其依法、依合同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章项目管理部职责
第四条各项目管理部具体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工作。

(一)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依法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管
理工作。

(二)负责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规划、招投标等相关手续办理工作。

(三)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等工作。

(四)负责工程项目的现场管理、安全生产等工作。

(五)负责工程项目的分项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

(六)负责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支付、结决算审核等工作。

(七)负责并督促工程项目建设中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归档等工作。

(八)落实工程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职责,负责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廉政风险点排查防控工作。

第三章项目管理部人员职责
第五条各项目管理部可依据规模需要,配备项目管理部主任、副主任和现场管理人员。

第六条实行项目管理部主任负责制,项目管理部主任为项目管理第一责任人,项目管理部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各项工作。

(一)全面主持工程项目建设工作。

(二)组织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工程变更。

(三)负责工程项目分项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

(四)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项目结决算工作。

(五)召开工作例会。

(六)负责工程项目建设中各单位的协调工作。

(七)监督工程现场各项目管理制度的实施。

(八)主持施工图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

(九)签发工程项目重要信息和文件。

(十)安排部署廉政风险点排查,研究制定廉政风险点防控举措。

第七条现场管理人员职责。

(一)负责工程项目现场准备及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二)具体负责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规划、招投标等相关手续办理工作。

(三)按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项目管理,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四)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

(五)组织施工图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

(六)按项目进度编报投资和工作计划,记录项目管理部工作并形成工作日志留存,整理有关会议纪要。

(七)报送项目进展、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情况。

(八)组织项目分项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九)初核项目工程计量、结决算工作。

(十)整理、汇编和移交工程建设档案。

(十一)负责处理工程项目日常信息、周报、文件往来。

第八条项目管理部应对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分工,明确职
责,并书面报备至局督查室。

第四章项目管理制度
第九条招标管理制度。

(一)招标文件的制定,应依法进行。

凡国家或者行业有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选用。

(二)招标文件实行审查制度。

在完成招标文件拟定后,并由分管局长牵头,项目管理部组织局计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招标文本进行审查。

主要审查招标方式、项目价格构成合理性、资格资质设置要求、招标项目构成、评标办法、工程款支付方式、价格变更、工程量变更、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三)招投标文件审查后,形成审查意见,并填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文件审查表》,由项目管理部收存并督促招标代理机构将审查意见修改到位。

招标文件审查意见修改到位经项目管理部主任签字后,才可以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条合同管理制度。

(一)合同的订立,应依法进行,并采用书面形式。

凡国家或行业有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选用。

对于专用条款应认真推敲,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完善,避免实施中的风险。

(二)合同实行审查制度。

合同文本起草完毕后,由现场管理人员初审后填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合同审查审批表》,经各项目管理部、局计划财务处、法律顾问、法规处、派驻纪检组、局分管领导和局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加盖项目
管理部公章。

各项目管理部应当做好资料留存并及时归档。

(三)变更合同或补充合同的报审程序与合同签订程序相同。

第十一条例会制度。

(一)原则上每周组织召开一次例会。

(二)周例会由项目管理部主任召开或委托项目管理部副主任召开。

(三)项目管理部全体人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驻场代表(如需参加);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等参加会议。

(四)会议内容应形成会议纪要存档。

第十二条工程变更制度。

(一)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需进行变更的,由申请单位如实填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项目变更审批表》:(1)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
(2)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3)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4)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5)工程量清单数量和费用的调整;
(6)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者合同主体的变更;
(7)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引起的变更,以及相关政策性文件变化引起的价款变动;
(8)其他原因导致工程价款调整的情形。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项目变更审批表》应写明工程的名称、规模、价款、变更内容、情况说明及论证经过等,并按流程报批。

(三)对于额度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变更,由总监理工程师和现场管理人员共同确认后报项目管理部主任签批后实施;额度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变更,由总监理工程师和现场管理人员共同确认后经项目管理部主任签字后报项目挂钩局分管领导签批实施;额度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变更,由项目管理部报挂钩局分管领导签字后提交局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审批;限额以上的依法履行招标手续。

变更的额度、流程同时应符合我市工程变更管理相关规定。

(四)因出现危及人身安全或工程周边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进行变更的,申请单位口头征得项目管理部主任同意后,可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当日形成工作联系单报总监理工程师和现场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项目变更审批表》按流程报批;逾期将不予认可。

(五)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未经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的变更,一律不予认可。

第十三条询价制度。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招标漏项、材料种类变更等需确定材料价格的情况,实行询价制度。

对于询价额度在10万
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项目管理部形成书面询价请示单报项目挂钩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管理部形成书面询价请示单报局分管领导签批后,提交局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审批;限额以上的依法履行招标手续。

(二)询价小组由市纪委派驻我局纪检组、局计划财务处、项目管理部、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组成。

(三)询价小组询价时要以同等技术标准填写比价单,要详细注明3家以上供方比价情况,包括物资名称、规格、品牌、标准及供方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制度。

项目管理部负责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管理,督促相关主体落实相应责任:
(一)施工单位成立现场安全领导小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施工前施工单位要做好对施工班组的安全交底工作,留有交底记录和必要的图片影像资料。

(三)工程实行封闭式施工,进出施工现场必须佩带出入证,严格门卫管理,无证人员禁止进入施工现场。

(四)施工单位应按安全文明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如未按方案施工的,追究施工单位违约责任,并要求整改到位(停工整改期间计算工期)。

(五)进场的大型机械设备,现场管理人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检验检测工作,严禁未经检验检测或检验检
测不合格的设备进入现场。

(六)特殊工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专业监理工程师做好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检查工作,严禁无证上岗。

如发现无证上岗,要求施工单位将无证人员清退,并追究违约责任。

(七)建立两级(施工单位项目部、班组)防火责任制,防火责任应落实到人。

(八)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作业,特殊作业人员应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九)现场用电的配电箱制作应统一,符合“三级配电二级保护”,做到有色标、有编号、防雨措施、门锁齐全。

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定期抽查,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否则将予以处罚直至整改合格。

建立电工巡视维修记录。

(十)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台账并做好留存。

第十五条进度管理制度。

项目管理部应按序时进度要求控制工程进度,督促相关主体落实相应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工期目标制定详细进度计划并认真执行,定期跟踪检查其执行情况,发现执行有偏差应及时采取纠偏措施。

(二)严格控制工程进度,施工单位每周一报上周完成情况及下周进度计划。

施工单位不得无故拖延工期,如因自身原因造成工期拖延,追究违约责任。

(三)遇特殊情况,施工单位应积极按项目管理部提出的进
度要求推进工程施工,确保工程按时完工。

在施工单位实际能确保进度要求的前提下,故意拖延工期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项目管理部应严把工程质量关,督促相关主体落实相应责任:
(一)施工单位必须遵循“先交底、后施工”的原则。

施工单位应保证每个分项工程都有技术交底,未经技术交底不得施工。

(二)技术交底应留详细交底资料,签字手续必须齐全,以备抽查。

(三)材料进场前,施工单位应将所购材料名称、数量、卸货地点、相关质保资料报监理单位,未经同意,擅自进场材料将视为不合格材料做退场处理。

(四)材料进场后,应及时通知专业监理工程师到场,未经同意擅自卸料,将不予送检。

(五)工程使用材料必须遵循“先报验,后使用”的原则。

材料送检由现场管理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见证取样、送样,如未经见证,检测结果无效。

(七)工程质量满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现场检查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施工方必须重新整改至合格,如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八)项目管理部下达的指令和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必须按时按要求完成。

(九)监理单位下发的通知单,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回复。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制度。

项目管理执行纪检监察制度,廉政监督由市纪委派驻我局纪检组负责,主要工作内容为:
(一)执行廉政监察制度,监督检查项目管理部及工程参建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督促建立健全反腐倡廉规章制度。

(二)对各参建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

(三)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制定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项目廉政合同》签订情况。

(四)监督检查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工程质量、大宗材料和重要设备采购、安全生产等重点环节落实情况,对工作发生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单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五)监督招标、采购、合同签订、工程建设及变更审批等事项。

第十八条督查考核制度。

(一)由局督查室负责具体督查考核工作,并及时将督查通报和考核结果上报局领导。

(二)各项目管理部于每月25日前形成书面材料汇报项目建设情况报送局督查室,局督查室对各项目推进情况进行督查并于每月底形成督查通报。

(三)考核主要内容为工程项目推进、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档案资料归档、廉政履职情况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项目管理部配备人员对任职期间管辖范围的工作负责,不因时间或岗位调整而终止。

一般情况下项目管理部组建后,人员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履行书面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文件审查表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合同审查审批表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项目变更审批表
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项目廉政合同
附件1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文件审查表
招标部门:时间:年月日
说明:1、本审查事项由局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对招标文本进行会办评审,评审意见由责任单位监督落实到位。

2、本审查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招标代理机构留存;一份责任单位留存;购置办公设备的
须同时报局办公室一份进行备案。

附件2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经济合同审查审批表
申报部门:申报时间:年月日
通过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2、表中相关意见必须明确具体,不得空白;
3、本审查审批表一式三份,一份申报处室(部门、项目部)留存;其他两份交财务管理中
心和办公室备案。

附件3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程项目变更审批表
(5万元以下)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项目变更审批表(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项目变更审批表(10万元及以上)
附件4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程项目廉政合同
发包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一步项目管理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建设(管养)优质、高效、有序地进行,(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担建设(管养)的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承包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廉政合同。

第一条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施工(管养)合同中各项规定,自觉按照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严禁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养)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加强对本方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和督促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并加强对本方工作人员的
教育与管理,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发现重大违纪违法行为,应向执纪执法机关举报。

第二条发包人在廉政建设方面的义务
(一)发包人及工作人员不准违反规定干预承包人的工程建设(管养)项目分包;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工程建设(管养)款;严禁私设小金库。

(二)发包人及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以赌博等形式非法收受承包人财物。

(三)发包人及工作人员不准让承包人报销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承包人谋取不当利益。

(四)发包人及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准要求承包人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发包人及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特定关系人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

(六)发包人及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承包人谋取利益之前或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承包人财物。

(七)发包人及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或收受承包人的贵重物品,不准收受承包人为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置住房或以借为名占用承包人的住房。

(八)发包人及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或接受承包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其特定关系人获取薪酬;
(九)发包人及工作人员不准在与承包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兼职取酬、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第三条承包人在廉政建设方面义务
(一)承包人不准以任何形式向发包人及工作人员馈赠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以赌博等形式非法赠送发包人财物。

(二)承包人不准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承包人不准以任何理由邀请发包人及工作人员参加对承包项目有影响公务的宴请及娱乐活动;不准为其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承包人不准为发包人及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特定关系人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
(五)承包人不准为发包人及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以安排工作为名,使其特定关系人获取薪酬。

(六)承包人不准赠送发包人及工作人员贵重物品,不准为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置住房或以借为名赠送住房。

(七)承包人不准违反规定将承包的园林绿化工程(管养)项目分包或非法转包。

(八)承包人及工作人员不准与该工程的监理人员串通,违反工程计量、资金支付、质量验评、绿化管养、竣工验收等有关规定和程序,损害发包人利益,影响工程(管养)质量、进度和安全。

(九)按照发包人和监督部门的要求,对农民工工资实行银行卡支付,不得克扣、截留、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若违反本《廉政合同》有关规定的,对违纪违规人员,由发包人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二)承包人若违反本《廉政合同》有关规定的,对违纪违规人员,由承包人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三)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若违反本《廉政合同》有关规定的,除上缴有关财、物处,监督监察部门还要对发、承包双方进行双倍的处罚。

第五条监督检查
双方约定:自愿接受**市纪委监委派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对本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应积极配合,包括提供有关资料和财务账册凭证等,并接受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检查方式
本合同的履约情况由监督部门主持,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参加,检查方式为不定期抽查、问卷调查、查看资料及财务账册等。

检查时间、次数、检查结果和执行违约责任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无法达成一致的,由监督部门依据事实裁定。

第七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订之日起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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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工程竣工验收或管养期满后止。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执一份,本工程监督监察部门一份。

发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受权代理人)签字: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受权代理人)签字:
监督部门:(盖章)
代表人(或监督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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