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农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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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农业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项目管理,明确职责,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的项目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申报和管理以及牵头申报管理的利用自治区财政预算内资金、自治区计委项目资金及其它相关资金,用以发展农业事业且投资额度较大的重点项目。

第三条农业项目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自治区农业厅办公会议是项目管理的最高机构,负责投资指南的终审、项目实施单位评选结果的核定及审定项目违规处罚意见;农业厅计财处归口管理农业项目,负责编制项目指南、项目综合平衡和审核下达、执行情况抽查、财务监督和审计,对需要验收的项目组织验收;农业厅业务处室提供有关项目投资方向建议,负责本处室职能管理范围内项目实施单位的初审,指导和管理相关项目的全程实施,负责相关项目的检查与监督;市(地级市,下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项目申报书,对其所申报项目的科学性、项目材料的真实性、项目的可行性负责,协助自治区农业厅管理辖区内的项目。

第二章项目提出
第四条农业项目建议提出。

自治区农业厅干部及社会各届人士均可向农业厅计财处提出项目建议。

所提项目建议供起草投资指南时参考,不作为正式申报项目的依据。

第五条农业项目投资申报指南形成。

由农业厅计财处牵头,在参考项目建议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的项目名称意向草案,报厅办公会议审批,形成下一年度的自治区农业厅农业项目投资申报指南。

第六条农业项目投资申报指南公布。

自治区农业厅农业项目投资申报指南通过广西农业信息网发布,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项目申请
第七条申请实施项目单位资格。

符合自治区农业厅农业项目投资申报指南规定的条件,具有法人资格的农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单位可以申请实施农业项目。

第八条项目申报途径。

自治区农业厅直属单位直接向农业厅申报,其他单位实行属地申报资格管理,经由所在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文向农业厅申报。

第九条项目申报的方式与时限。

各申报单位每年一次性以正式上报文件报送自治区农业厅计财处(并报电子文档),抄送农业厅有关业务处、室。

具体报送格式和时间按申报指南的要求执行。

第四章项目实施单位的选定
第十条评选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依据。

重点考虑项目必要性、可行性、项目实施单位的业绩、项目实施绩效综合预测。

适当兼顾区域平衡。

第十一条评审项目实施单位的办法。

农业厅业务处进行初评,计财处组织厅机关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及专家组共同评选。

评选结果呈厅办公会审定后形成最终决定。

第五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实行责任人制度。

实施项目单位法人代表或行政主要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涉及到两个以上不同地点或几个单位的,由牵头单位向自治区农业厅负总责。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全程业务管理与资金监控。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及合同。

如确需变更项目计划,须经农业厅批复同意。

项目管理单位有权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实施中的偏差,责令整改直至中止项目,追回投资,有权对项目资金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自治区政府采购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项目验收与总结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牵头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及项目完全
结束后三周内向自治区农业厅计财处及相关业务处提交项
目业务工作总结和项目财务报告。

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项目文件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

第十六条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及自治区农业厅指定需要验收的项目应在项目竣工后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验收。

验收办法参照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对于实施农业项目绩效显著的单位,自治区农业厅给予通报表扬,并在未来的项目评议中优先考虑。

对实施农业项目绩效差的单位,在未来的项目中不再重点安排。

对于严重违规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在自治区农业信息网上公开通报批评,一至三年内不给该单位安排新项目。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农业厅计财处负责解释。

二00四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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