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予核准天津巴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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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予核准天津巴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3.29
•【文号】证监许可[2010]387号
•【施行日期】2010.03.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予核准天津巴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0〕387号)
天津巴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0年3月17日举行2010年第45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在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
鉴于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未获发审委会议表决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