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混凝土强度评定不合格问题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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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强度评定不合格问题的
处理方法和规范依据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我站加强了对混凝土标养试块留置及养护的监督检查力度,搅拌站直接提供标养试块的情况得到了有效遏制,但由于各项目制作试块及养护的水平参差不齐,近期出现了多个项目标养试块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情况;同时,个别项目标养试块留置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注1),部分项目个别标号的混凝土强度评定不合格。

在处理上述问题时,我们积累了不少经验,现将各项目的处理方案和规范依据整理了一下,与各位同事分享探讨,如有谬误及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高层建筑的墙柱构件通常随着楼层的增加会减小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如某项目一到五层柱为C35,六到十层柱为C30,十一层以上柱为C25,梁板统一为C25。

按常规取样的数量要求,C35、C30标号制作的试块分别为5组,应采用非统计法评定混凝土强度,强度平均值应不小于标准值的1.15倍(注2),分别为40.25MPa、34.5MPa,基本上要比设计强度高一个等级,正常情况下较难达到要求,故部分项目出现了所有试块强度符合设计要求但强度评定不合格的情况。

下一步我们将在监督交底时提醒各项目关注标养混凝土试块的送检数量,某一强度等级的试块不足10组时应适当增加试块组数以到达到用统计法评定混凝土强度的要求。

在处理试块强度不达标、留置数量不足、强度评定不合格等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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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时,统一按强度评定不合格的原则处理,根据规范要求一般采用回弹法对混凝土强度进行推定(注3)。

采用回弹法推定某一批次的混凝土强度时,抽检数量不得少于同批构件总数的30%且构件数量不得少于10个(注4),当检验批构件数量大于30个时,抽样构件数量可适当调整(注5)。

检测报告中应根据规范要求计算现龄期混凝土强度推定値,但当各测区强度换算值离散较大时,应全部按单个构件检测。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情况的处理原则应当与验收规范中要求的实体结构检测区分开来。

实体结构检测是建立在标养试块强度评定合格的基础上对实体结构混凝土强度的抽样检验。

在对实体结构混凝土强度检测的检测方法和数量的要求上,赣州市的规定与国标有些许不同:国标要求宜采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方法;当未取得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或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不符合要求时,可采用回弹-取芯法进行检验(注6、注7、注8)。

赣州市要求宜采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方法对混凝土强度应按不同强度等级分别检验,并在施工单位自测的基础上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回弹法抽样检测(注9)。

同时,检测的数量也不相同(注10)。

国标推荐的回弹-取芯法中的回弹法只是作为各测区回弹值的一个排序依据,选取回弹值最小的三个测区做钻芯,最终的结果以钻芯强度来判定。

而我市采用的回弹法的检测数量无法达到JGJT 23规定中可以给出混凝土强度推定値的的数量要求,故一般检测单位出具报告时仅给出每个构件的推定値,当出现某个构件回弹推定値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再对该构件对应的检验批进行整体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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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依据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2010)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23-2011)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04)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通知》(赣市建字〔2018〕83号)
(注1)GB50204-2015中标养试块留置规定
7.4.1 (强条)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用于检验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检查数量:对同一配合比混凝土,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³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连续浇筑超过1000m³时,每200m³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楼层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试件。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两项内容。

其一,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执行这项规定时应注意,本条所要求的是混凝土强度等级,是针对强度评定检验批而言的,应将整个检验批的所有各组混凝土试件强度代表值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的有关公式进行计算,以评定该检验批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并非指某一组或几组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的抗压强度代表值。

其二,对用于检验混凝土强度的试件的规定,包含两个要求,一是试件制作地点和抽样方法的要求,二是试件制作数量的要求。

试件制作的地点应为浇筑地点,通常指入模处。

如需3d、7d、14d等过程质量控制试件,可根据实际
情况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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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GB/T 50107-2010中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相关规定
5.1.1 采用统计方法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当连续生产的混凝土,生产条件在较长时间内保持一致,且同一品种、统一强度等级混凝土的强度变异性保持稳定时,应按本标准第5.1.2条的规定进行评定。

(一般商品砼搅拌站、预制构件厂采用此方法评定)
2 其他情况应按本标准第5.1.3条的规定进行评定。

5.1.3当样本容量不少于10组时,其强度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同一检验批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标准差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同一检验批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标准差,当其计算值小于2.5N/m㎡时,应取2.5N/m㎡
λ1,λ2——合格评定系数,按表5.1.3取用。

5.2.1 当用于评定的样本容量小于10组时,应采用非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

5.2.2 按非统计法评定混凝土强度时,其强度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式中:λ3,λ4——合格评定系数,按表5.2.2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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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当检验结果满足第5.1.2条或第5.1.3条或第5.2.2条的规定时,则该批混凝土强度评定为合格;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该批混凝土强度评定为不合格。

5.3.2 对评定为不合格的混凝土,可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进行处理。

(注3)GB50204-2015中混凝土强度评定不合格处理的相关规定7.1.3 当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构件中的混凝土强度进行推定,并应按本规范第10.2.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条文说明: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时,可根据《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23等国家现行标准,采用各种检测方法推定结构中的混凝土强度。

并可作为结构是否需要处理的依据。

10.2.2 当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构件、部件的,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能够满足结构可靠性要求的,可根据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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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4)JGJ/T 23-2011中回弹法批量检测的相关规定
4.1.3 混凝土强度可按单个构件或按批量进行检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个构件的检测应符合本规程第4.1.4条的规定。

2.对于混凝土生产工艺、强度等级相同,原材料、配合比、养护条件基本一致且龄期相近的一批同类构件的检测应采用批量检测。

按批量进行检测时,应随机抽取构件,抽检数量不宜少于同批构件总数的30%且不宜少于10件。

当检验批构件数量大于30个时,抽样构件数量可适当调整,并不得少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最少抽样数量。

条文说明:由于回弹法测试具有快速、简便的特点,能在短期内进行较多数量的检测,以取得代表性较高的总体泥凝土强度数据,故规定:按批进行检测的构件,抽检数量不得少于同批构件总数的30%且构件数量不得少于10个。

当检验批构件数量过多时,抽检构件数量可按照《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进行适当调整。

此外,抽取试样应严格遵守“随机”的原则,并宜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会同检测单位共同商定抽样的范围、数量和方法。

7.0.3 构件的现龄期混凝土强度推定值(ƒcu,e)应符合下列规定:
4.当批量检测时,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k——推定系数,宜取1.645。

7.0.4 对按批量检测的构件,当该批构件混凝土强度标准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该批构件应全部按单个构件检测:
1.当该批构件混凝土强度平均值小于25MPa 、大于4.5MPa时;
2.当该批构件混凝土强度平均值不小于25MPa且不大于60MPa 、大于5.5MPa时。

(为所有被抽构件测区强度换算值的标准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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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5)GB/T 50344-2004中抽样检测最小样本容量的规定
3.1.13 建筑结构检测中,检测批的最小样本容量不宜小于表3.3.13的限定值。

条文说明:对于计量抽样检测的检验批来说,表3.3.13的限制值可以是构件也可以是取得测试数据代表值的测区。

例如对于混凝土构件强度检测来说,可以以构件总数作为检验批的容量,抽检构件的数量满足表3.13中的最小样本容量的要求;在每个构件上布置若干个测区,取得测区测试数据的代表值,用所有测区测试数据代表构成数据样本。

(注6)GB50204-2015中结构实体检测相关规定
10.1.1 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有代表性的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

结构实体检验应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以及合同约定的项目;必要时可检验其他项目。

结构实体检验应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实施,并见证实施过程。

施工单位应制定结构实体检验专项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

除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外的结构实体检验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

10.1.2 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应按不同强度等级分别检验,检验方法宜采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方法;当未取得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或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不符合要求时,可采用回弹-取芯法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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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实体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检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结构实体混凝土回弹-取芯法强度检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混凝土强度检验时的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 时所对应的龄期,且不应小于14d,日平均温度为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

冬期施工时,等效养护龄期计算时温度可取结构构件实际养护温度,也可根据结构构件的实际养护条件,按照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4龄期试件强度相等的原则由监理、施工等各方共同确定。

(注7)GB50204-2015附录C 结构实体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检验
C.0.1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和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施工、监理等各方共同选定,且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宜均匀分布于工程施工周期内;
2 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入模处见证取样;
3 同条件养护试件应留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4 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每连续两层楼取样不应少于1组;每2000m³取样不得少于一组。

C.0.2 每组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值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 50081的规定确定。

C.0.3 对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强度值应除以0.88后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定,评定结果符合要求时可判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合格。

(注8)GB50204-2015附录D结构实体混凝土回弹-取芯法强度检验- 8 -
D.0.1 回弹构件的抽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混凝土强度等级的柱、梁、墙、板,抽取构件最小数量应符合表
D.0.1的规定,并应均匀分布;
2 不宜抽取截面高度小于300mm的梁和边长小于300mm的柱。

D.0.2 每个构件应选取不少于5个测区进行回弹检测及回弹值计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23对单个构件检测的有关规定。

楼板构件的回弹宜在板底进行。

D.0.3 对同一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应将每个构件5个测区中的最小测区平均回弹值进行排序,并在其最小的3个测区各钻取1个芯样。

芯样应采用带水冷却装置的薄壁空心钻钻取,其直径宜为100mm,且不宜小于混凝土骨料最大粒径的3倍。

D.0.6 芯样试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 /T 50081中圆柱体试件的规定进行抗压强度试验。

D.0.7 对同一强度等级的构件,当符合下列规定时,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可判为合格:
1 三个芯样的抗压强度算术平均值不小于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值的88%;
2 三个芯样抗压强度的最小值不小于设计要求混凝土强度等级值80%。

(注9)赣市建字〔2018〕83号文件中对结构实体检验的规定
10、强化主体结构的施工质量验收,进一步加强主体结构工程实体质量检验。

(1)对结构实体检验,施工单位应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要求宜采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方法,对混凝土强度应按不同强度等级分别检验,并按照附件5的要求进行实体相关项目的自测。

检测机构应在施工单位对实体自测的基础上,选择合理的检测方法,对混凝土结构
的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及楼板厚度尺寸偏差进行现场抽样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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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其抽样数量和检验方法应满足附件6的要求;
(注10)GB50204-2015与赣市建字〔2018〕83号文件对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测数量方法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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