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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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
1 目的
对监视和测量装置进行有效控制,使监视和测量装置能力满足规定要求,确保监视和测量结果的有效性。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生产全过程的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
3 职责
3.1 本程序由计量科归口管理。
3.2 技术计划科负责对监视和测量装置进行识别和策划。
3.3 供销科负责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采购。
3.4 计量科负责监视和测量装置的验收、入库和检定/校准管理。
3.5 使用部门负责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日常使用、维护和保养。
3.6 监视和测量装置由分管副院长负责审批。
4 工作流程
5 工作程序
5.1 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策划
技术计划科通过识别监视和测量控制点,并根据产品接受准则及过程的需要,对监视和测量装置进行策划,提出需配置且能达到准确度要求的监视和测量装置计划,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并提交供销科执行。
5.2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采购及验收
供销科根据监视和测量装置计划及要求,比照《采购控制程序》进行采购,库管员与计量员验收合格后入库保管,并按有关规定填写好记录。
5.3 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检定
5.3.1 监视和测量装置的初次检定。
a.新购置的监视和测量装置使用前由计量科进行检定和校准;内部无权检定和校准的,计量科负责联系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和校准,经检定和校准合格的装置才能使用。
b.对于没有国家标准的装置,应编制校准和检定规程,并记录用于校准或检定的依据。
c.计量科建立全院在用监视和测量装置台帐,台帐内容包括:监视和测量装置名称、规格/型号、购入日期、生产厂家、使用日期、校准和检定日期、使用部门等。
并统一进行编号,各使用部门在用监视和测量装置按总台帐编号进行登记。
5.3.2 监视和测量装置的周期检定
a. 计量科计量管理人员根据化工生产企业计量器具分级管理目录中的规定(强检的按JJG规定周期),编制年度《监视和测量装置周检计划》,按检定计划下达《监视和测量装置送检通知单》,各使用部门按送检通知安排送检,并作好《监视和测量装置送检记录》。
b. 监视和测量装置检定周期需要调整,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计量科计量管理人员根据装置使用频次,工作环境及有关规程对周期检定间隔进行调整,下次送检时间按调整后的为准。
5.3.3 检定合格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必须有相应明确的合格标识或检定/校准合格证据;检定证书原件由计量科计量管理人员统一保管,各使用部门保存复印件。
5.4 监视和测量装置的使用、搬运、维护和贮存控制
5.4.1 各使用部门在使用监视和测量装置前,应按规定检查设备是否工作正常,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
5.4.2 监视和测量装置的使用严格按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执行。
严格按说明书调整,防止因调整不当而造成失效。
5.4.3 使用者在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搬运、维护、贮存过程中,严格按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执行,
防止其损坏或失效。
5.4.4 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检定、修理、报废等,应记录在设备履历卡和一览表内。
5.5 监视和测量装置偏离校准状态的控制
a. 当发现监视和测量装置不符合要求时,使用部门应立即停止使用或更换为合格的装置,并由使用部门报计划科,计划科组织相关人员对以往测量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作好记录。
b.确定需要重新检测的范围,并重新检测。
c.对监视和测量装置进行维修,重新检定。
d.对检定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并属固定资产范畴的由使用部门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并反馈一份到计划科审核后,由主管院长批准;低值易耗监视和测量装置由使用部门填写《低值易耗监视和测量装置报废登记表》,一份报计划科。
5.6 检定/校准人员资格
检定/校准人员需具备国家法定部门组织的培训,并取得检定/校准员资格,由分管生产院长认可,按《人力资源管理程序》执行。
5.7 计量室条件
按JJG 标准规定要求建立计量室,对温度、湿度、照明等条件有要求的,应由计划科组织提供相应的设施满足要求。
5.8 计算机软件的确认
5.8.1 在初次使用前,由计量科或相关技术部门编制校准规程,采取与其他测量装置的比较、理论计算等方式对其进行确认,确定其是否达到预期用途的能力要求。
5.8.2 当结果准确性要求再确认,应进行再确认。
并填写相应的校准记录。
5.9 监视、测量与改进
5.9.1 计量科应对监视、测量装置周检率和合格率及因计量装置所引起的停车次数进行统计。
5.9.2 对监视、测量装置控制过程的输出满足监视、测量要求的情况进行评价。
5.9.3 对监视和测量所发现的问题或不足,应责成责任部门采取改进措施。
6 相关/支持性文件
6.1 《采购控制程序》
6.2 《人力资源管理程序》
6.3 《生产和服务提供控制程序》
7 质量记录
7.1 《在用监视和测量装置清单》
7.2 《监视和测量装置周检计划》
7.3 《监视和测量装置送检通知单》
7.4 《监视和测量装置送检记录》
7.5 《监视和测量装置检查记录》
7.6 《设备报废申请单》
7.7 《低值易耗监视和测量装置报废登记表》7.8 《备用监视和测量装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