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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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村级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工程项目实施流程,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提高村级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村级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村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村级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科学决策、依法管理,实行综合协调、专业化管理。
第四条村级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服务百姓的原则,确保项目的实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第五条村级工程项目管理应加强与周边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村级工程项目管理应加强对项目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村级工程项目管理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水平,确保工程项目按规定实施。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八条村级工程项目应在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小组会议中进行讨论和决定,形成书面立项决议。
第九条村级工程项目立项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范围、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总投资、建设单位、实施单位等内容。
第十条村级工程项目立项应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村级工程项目实施单位方可开展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村级工程项目立项过程中应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确保项目符合村民实际需要。
第十二条村级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立项后,及时组织编制项目前期工作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村级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应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十四条村级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施工组织机构,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第十五条村级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合理组织施工人员,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生产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十六条村级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建立施工日志和质量验收记录,及时记录施工进展和质量验收情况。
第十七条村级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材料的管理,保证材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杜绝假冒伪劣材料的使用。
第十八条村级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无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村级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报送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施工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村级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应遵循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确保工程项目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村级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村级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及时纠正存在的质量问题。
第二十三条村级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档案,记录工程项目的施工、验收、竣工等情况,确保质量可溯。
第二十四条村级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对质量问题的整改工作,建立问题整改台账,确保质量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第二十五条村级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定期抽查机制,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村级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七条村级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十八条村级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二十九条村级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施工过程中无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十条村级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档案,记录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情况,确保安全工作可控可溯。
第三十一条村级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施工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六章环保管理
第三十二条村级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环境管理方案,保护施工现场的环境。
第三十三条村级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环境监测,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整改,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村级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对废弃物和污水的管理,规范处理废弃物和污水,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三十五条村级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定期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施工人员对环境保护的意识,确保环保措施得到贯彻执行。
第三十六条村级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环保管理档案,记录环保监测结果、整改情况等信息,确保环保工作的可控可溯。
第三十七条村级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环保验收,确保项目的环保要求得到满足。
第七章收尾工作
第三十八条村级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有关手续齐全。
第三十九条村级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确保工程项目的交付和使用。
第四十条村级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工程项目的交接工作,明确交接标准和程序,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交接。
第四十一条村级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项目的结算工作,按照合同规定结算工程款项,确保工程项目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村级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周转工程金管理制度,确保项目款项的使用合理、透明。
第四十三条村级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便于工程项目的追溯和管理。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村级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
第四十五条村级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接受有关部门的批评指导。
第四十六条村级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十七条村级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影响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相关人员对工程项目的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法律处罚。
第五十条对工程项目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订,应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小组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村级工程项目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相冲突,则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自定稿之日起正式实施,各村级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本制度要求,切实加强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