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财政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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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财政补贴政策
《养殖财政补贴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养殖行业政策,促进养殖业的发展,推动养殖生产、进出口经营活动,保护养殖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养殖业,指的是以养殖生物为主要生产对象,并将其育种、养殖、贮藏及其产品(包括动物经过加工处理之后的可食用的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以及养殖生产、加工、进出口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养殖行业,是指从事养殖生产、加工、进出口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财政补贴,是指政府以支出状况方式提供给养殖企业的资金支持,以补偿企业遭受的损失,并有助于企业提升养殖行业的竞争力。
第二章补贴分类
第四条养殖行业的补贴分为:
(一)兴营性补贴:
1、职业培训补贴:为提高养殖行业的生产技能职业能力,政府
补贴养殖企业的从业人员参加和完成职业培训。
2、研发补贴:为提高养殖行业的技术创新,政府补贴养殖企业
的研发改良投入,提高养殖行业的实力。
(二)投资性补贴:
1、设备投资补贴:为提高养殖行业的设备水平,政府补贴养殖
企业的设备投资,改善生产环境。
2、技术升级补贴:为提高养殖行业的技术水平,政府补贴养殖企业的技术投资,改善养殖的结果。
第三章补贴实施
第五条养殖企业在申请政府补贴的同时,需提交营业执照、资金审计报告等资料,政府根据审核批准其补贴申请。
第六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在规划财政预算的基础上,将补贴支出列入其预算中,编制补贴资金的实施方案,按照期限进行支出。
第四章管理机制
第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分配补贴资金,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补贴申请人进行审核。
第八条政府财政部门每季度应审核养殖企业的补贴用款状况,根据用款情况对养殖企业进行考核;企业未按规定使用补贴用款的,政府财政部门有权要求其退回补贴资金,并可暂停或取消该企业后续的补贴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