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暂估入账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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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暂估入账的会计处理
一、采购方无法取得进项抵扣增值税
如果采购合同约定销售方提供发票类型为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采购方本身为小规模纳税人,即采购方就该笔采购业务无法取得进项(发票原因或自身纳税人身份原因),这种情况下存货暂估入账无需考虑进项税问题,直接以采购金额进行暂估即可。
例如,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商品,含增值税金额IOO万元,乙公司提供普通发票。当月货物已交付,发票未开具,款项未付,甲公司收到货物次月取得普通发票,发票与实际业务相符。
甲公司账务处理应为:
(1)收到货物当月,暂估处理
借:库存商品100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IOO
(2)次月实际收到发票,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100
贷:应付账款-乙公司100
或冲销原凭证,然后根据发票记账
借:库存商品-1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100
借:库存商品100
贷:应付账款-乙公司100
二、采购方可以取得进项抵扣增值税
如果采购方可以取得可抵扣的进项,则暂估入账时应该考虑增值税进项因素。但是暂估入账时因未取得发票,因此无法取得作为税法意义上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是否在账务上确认"进项税",实务中常见的有三种处理方式。
例如,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与乙公司签订合同采购一批货物。不含税金额100万元,增值税率13%,约定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当月收到货物,乙公司当月未开具发票,次月开具并向甲公司提供了发票。货款未付。
1、暂估不确认进项税
(1)收到货物当月,暂估处理,不体现进项税部分
借:库存商品IOO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100
次月实际收到发票,账务处理,确认进项税
借: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1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
贷:应付账款-乙公司113
或冲销暂估后再根据发票记账处理。
2、暂估时确认进项税
(1)收到货物当月,暂估处理
借:库存商品1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取得进项税)/或其他应收款(待取得进项税)13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113
(2)次月收到发票,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113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取得进项税)/或其他应收款(待取得进项税)13
3、暂估时将进项税确认到存货,收到发票冲销存货
借:库存商品113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113
取得发票后,冲销原处理
借:库存商品-I13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113
依据发票进行记账
借:库存商品IOO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
贷:应付账款-乙公司113
实务中上述三种处理方式均有人采用,作者更倾向于第2种处理方式,因为该处理既能真实完整地反映业务,又能准确地反映应付款项及应取得的进项税的金额,在未取得进项税发票之前通过"待取得进项税"核算又不会对纳税申报产生影响。
第1种处理方式无法反映负债的完整性,实际负债为113却
只体现暂估应付为IOO,造成了负债的低估,不符合会计核算"谨慎性”的要求。
第3种处理方式虽然可以反映负债的完整性暂估负债113),但是将进项税部分计入存货造成存货价值虚高应为100,暂估为113),存货进一步用于生产加工或销售时,因暂估存货要参与存货成本计价,可能会因暂估存货的高估而引起当月制造成本或营业成本偏高,而收到发票当月的冲销又会造成上述成本偏低,造成会计信息的失真,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综上,如果采购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虽是一般纳税人但无法取得专用发票(进项)的,存货暂估时无需考虑进项税问题,直接按照采购金额进行存货暂估即可。如果采购方属于一般纳税人,而采购合同约定为专用用发票(可以取得进项),实务中虽有多种处理方式,但将进项税部分单独确认(待取得进项税)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