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法律程序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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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实践
正当法律程序浅析
王雨
摘要: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主要由两大类组成:程序法和实体法。
任何实体法律的有效实施,都需要法律程序规定和法律实体规定的的有机结合。
正当法律程序的存在,是实体法律规定公正实施的前提和保障。
关键词:正当:法律程序;公正保障
一、正当法律程序的起源
在西方法律史上,一般认为,最早以法律形式明确程序正当化理念的是1215年英国大宪章。
大宪章第39条规定:“除依据国内法律之外,任何自由民不受监禁人身、侵占财产、剥夺公民权、流放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处罚。
”大宪章的规定也体现了更早的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该原则包含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1)任何人不能自己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
(2)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听取。
这可能是最早提出回避和辩护程序规则的记录。
1354年,英国正式出现了现代所说的“正当程序”的条款。
在英王爱德华三世第二十八号法令第三章,规定有“不依正当程序,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驱逐出国境或住宅,不得逮捕、监禁、流放或者处以死刑”。
在美国法上,麦迪逊在起草《权利法案》初稿时用了“正当法律程序”,1791年美国宪法修整案第5条、1868年美国宪法修整案第14条关于正当程序的规定,构成了现代版本的“正当程序条款”这样一个特定的概念。
二、正当法律程序的特征
法律程序往往被称为“法律手续”,这话虽然不确切,但较形象地说明了法律程序的特点和重要性。
法律程序按照法律行为的内容及性质,分为立法程序、执法程序、司法程序等。
通过严格的程序规定,确保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行为的规范和合理,实现法律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根本目标。
在立法程序方面,从提案、审议、表决到公布,都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如提案人数的规定、专门审议机构的规定、公开表决方式和法定多数通过的规定等,从而体现立法的法治、民主、科学原则,确保颁布施行的法律具有必要性、公正性和可行性,保障立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稳定性。
在执法程序方面,明确规定执法行为必须法定的步骤、方式、形式、顺序和时限,如执法主体身份公示规定、执法依据的公开的规定、告之义务的规定、提供当事人参与法律行为便利的规定等,实现执法行为公平、公开、民主,促进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在司法程序方面,审级规定、上诉程序规定,以及回避制度的规定等,确保审判活动的公正性。
(一)通过对法律程序的分析,不难看出,正当法律程序的主要特征是:
1.法定职权合理分化。
法律程序的相关规定,使法律行为的参加者在角色就位后,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各司其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相互配合、相互牵制,促进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在履行法律职权时尽可能专业化、合理化、规范化,确保法律行为的公正、合理。
2.防止主观随意。
正当法律程序具有超越个人意思和具体案件处理的特性,所有决定的作出都应当建立在“一般化”的基础上,主观认知、道德意识等感情观都必须得到有效控制,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实施法律行为,确保“以法律为准绳”得到严格贯彻。
3.看的见的公正。
正当程序要求“公正是明确可见的”,主要体现在参与法律行为的机会均等,实施法律行为的权利均等,均等地受到审理者的对待。
4.保障人权。
西方古老的“正当程序”的原意就包涵“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的原理。
在欧美等国,正当程序的核心是听证制度,而听证制度的核心是辩论制度,当事人各抒己见,审理者明断是非,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权利。
正当程序营造了公正对话的氛围,使当事双方都能够直接、充分、平等对话,提出诉求并举证,使自己的权利得到维护。
三、正当法律程序的作用
(一)在任何一项竞技项目中,为确保比赛的公正性,组织者都会对比赛作出必要规定,确保大家在同一起跑线上
正当程序也是为了保障法律行为的公正合理进行而作出的必要制约性规定。
通过规范法律程序来规范法律行为。
执行者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必然会带有主观性因素,其中也必然有不合理的主观性因素。
因此,必须用法律手段来克服消极的主观性因素。
正当法律程序通过对法律行为的制约作用,实现对参与法律行为当事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影响和调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非理性法律行为的限制。
通过对权限的分配和权利的保障,克服和防止法律行为的随意性。
通过审级制度规定,一个案件得以经过两级或两级以上的多次审理,比起一级一次审理,肯定会更加准确和稳妥。
通过听证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也能够更好地进行法律救济。
2、对当事人行为的引导。
正当程序不仅限制法律行为的恣意,而且可以通过程序性的规定,对所有参与法律行为的当事人进行积极的引导,使诉讼参与人在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时能够依法进行,保障整个法律行为活动的合法有序。
3、对审判行为的制衡。
正当法律程序通过对参与审判人员的相关规定,实现审判职权的合理分化。
如在诉讼程序中,法官行使审判权,陪审员、辩护人、公诉人等各司其职。
陪审员对于法官既是配合,又起到牵制作用。
4、对被侵犯权利的救济。
从某种意义上讲,正当程序对合法权利的保障是其最重要的方面。
不论是公示规定、告之规定、回避规定、审级规定、法律救济规定和辩护规定等,都体现了这一点。
特别是关于辩护权,对于无能力为自己辩护的当事人还规定了指定律师为其辩护的规定,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法律保证。
四、正当法律程序的意义
正当法律程序对于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它与法律职业并列被称为法治化的两个重要推动力。
正当法律程序在欧美等西方国家倍受重视,几近到了难以理解的地步。
如在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中,该案警方查获的辛普森杀妻证据之多,似乎令他罪责难逃。
但法庭辩论的结果,警方在办案侦查过程中违法。
众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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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最后,大陪审团宣布辛普森杀妻罪名不能成立。
判决公布后,美国媒体对公众作了二项民意调查,一是你是否认为辛普森是有罪的?大部分美国人回答:是;二是你是否认为辛普森受到了公正的审判?回答依然是:是。
确实,一个人明明犯了罪,却被法庭无罪释放,这样的审判还能是公正的吗?人们也许会说坚守正当法律程序却没有得到公正的结果,但是,从这一案件中,人们看到的是依法审判的意识和原则,是“以法律为准绳”衡量一切法律行为的标尺准则。
这样做虽然可能让一个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但以此为准则的法治意识却能让更多得人从中受益。
(一)正当法律程序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是权利平等的前提。
法律的价值在于公正,公正的前提离不开平等,正当法律程序的作用正是通过抽象法律规则约束具体法律行为,实现法律适用的“同一性”,获取尽可能公正的结果。
2、是权力制衡的机制。
没有约束的权力必定会被滥用。
正当法律程序通过分工制约的机制实现对权力的制衡,弥补实体法控制权力的不足,从形式的合理性与实体合理性的结合,保证法律行为最大程度的公正性。
3、是法律权威的保障。
正当法律程序能使当事人切实体会到法律的公正,增强对法律的信任和敬意,增强依法解决纠纷的信心,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
4、是保障人权的手段。
正当法律程序能促使权利得到实际享受,义务得到切实履行。
正当法律程序通过约束和控制权力来保障人权不受非法侵犯,特别是关于法律救济程序的规定,对于最大限度实现对人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五、我国正当法律程序的现状及建议
我国法律程序的发展和完善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逐步推进的。
特别是近年来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程序法法律体系,有力促进了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
但是,由于对正当法律程序本质和重要性认识的不足,重实体轻程序、重权力轻权利的问题还比较普遍,例如我们常可听到有的办案人员说:“刑诉法给了我们很多侦查手段,是我们打击犯罪的有力武器。
”然而刑诉法学者指出:“从现代国家的刑事司法价值观出发,诉讼手段的适用应该受到一定限制。
这是保护公民合法权利、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的必然要求。
”可见,程序法不仅仅是为了实体法而存在的,它有其独立的价值。
遗憾的是,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程序违法案件比比皆是。
2002年12月11日,王某驾驶一辆机动车途径某县城区,在城区内违章停放车辆,将道路排水管轧坏,该县建设局,当即决定对王某罚款10000元,同时向王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因王某未交付罚款,建设局于2003年4月25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审查认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公民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为50元以下,而本案的处罚数额高达10000元,显然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予以处罚。
建设局简单适用当场处罚的简易程序,对王某实施高额罚款,程序严重违法。
《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予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该程序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必须履行的义务。
若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其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不能成立。
本案建设局对王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一并送达告知通知书,未给相对人王某必要的陈述申辩期间,客观上剥夺了王某的陈述、申辩权,显然也违反了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法
院作出了对该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判决。
登封市公安局以王志勋殴打李三妮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项之规定,于3月14日作出
行政拘留王志勋十日的登公(君)决字(2005)第0165号公安行政
处罚决定。
王志勋不服,向郑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郑州市
公安局复议后维持了被告登封市公安局的政处罚决定。
王志勋
仍不服,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被告登封市公安局
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不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公安局依据
的鉴定结论作出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
登封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登封市公安局是在2005年3月1日接到报案后立案,但受
害人李三妮的法医检验证明书却是在受理该案件前的2月27日
作出的,该鉴定严重违背了治安行政案件的程序,即应当接案后
再委托鉴定部门作出鉴定的程序。
因此被告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法院遂根据行政诉讼
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撤销被告登封市公安局2005年3月14日作
出的登公(君)决字(2005)第016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
完善正当法律程序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从正
当法律程序的作用、意义以及我国当前的现状来看,完善和切实
执行正当法律程序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首要问题。
1、对立法机关而言,就是要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公开性,为公民参与立法提供必要的机会和保障。
具体地说,就是有关机关在
法律规范草案通过之前,应该为普通公民能够参与法的形成和法
秩序的创造提供意见表达的渠道和制度上的支持,最后在整合人
民群众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完善法律规范草案,再予以通过。
2、对行政机关而言,就是要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
当前尤其要强化行政程序观念,在作出使对方的利益直接受到有利或者不
利影响的决定之前,必须给予对方以参与决定机制的机会,从而
保证实体和程序正义的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
3、对司法机关而言,就是要遵循正当的程序,追求司法的公正,不仅使诉讼当事人信赖审判活动是在独立公正的程序的指导
下进行的,而且会使广大民众真正相信法院是在公开的场所,依
据公正的程序,从事着公正的审判活动。
4、对公民而言,一方面要增强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了解必要的法律程序知识,积极同违
法法律程序侵害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作斗争;另一方面,在法律
活动参与过程中,也要严格遵循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定,依法诉讼。
党的十六大报告要求,要“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可以相信,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实施,以自然公正为法律基础的正当法律
程序的要求将会被广泛的应用到立法、行政、司法等社会领域中去,从而推动我国的法治化进程。
参考文献:
[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1月第2版。
[2]谭舒尹:《如何理解正当法律程序》,《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年要目
[3]刘建宇:《登封公安局违背程序作出处罚决定被撤销》,商律网,行政案例,2005年8月7日。
[4]石海英:中国法院网《行政处罚程序违法法院裁定不予执行》,2005年11月3日。
(王雨:合肥市地方海事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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