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知识考点总结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盗窃罪
法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一)盗窃罪的概念
*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二)盗窃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凡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盗窃罪。

* 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如果误把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当做自己的财物拿走的,或者将债务人的财物拿做抵押的,由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不能以盗窃罪论处。

* 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
* 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

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如,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的财物
* 其次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有。

再如,挂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都由他人占有。

* 再次,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不管宠物处于何处,都应认定为饲主占有。

* 最后,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

例如,旅客遗忘在旅馆房间的财物,属于旅馆管理者占有,而非遗忘物。

* 盗窃行为的对象是公私财物,一般是动产,与不动产可以分离的附着物,也能成为盗窃的对象。

* 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物。

*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论处。

* "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

* "数额较大",在通常情况下,是指犯罪既遂,即已经窃得的财物的数额而言。

* 信用卡以使用的为限
* 行为人以盗窃数额巨大的钱财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目标而实施盗窃行为,即使没有窃得财物.也可构成犯罪。

* "多次窃取",是指1年以内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

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扒窃,将在未达金额起刑点时,不需要达到3次,即构成盗窃罪
* "携带凶器盗窃",为了实施盗窃而携带凶器、为了实施其他犯罪而携带凶器、没有犯罪意图的携带凶器。

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
* "扒窃",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或车站、码头、街道等公共场所,行为人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取他人身上财物的行为。

* 两个特征:一个是地域特征,扒窃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与人室盗窃等相对;另一个是对象特征,扒窃行为的对象只能是他人身上的财物,比如所穿着的衣裤袋中的财物,身上所携带的包中财物等。

* 与一般盗窃行为不同,扒窃行为对公民的人身危害性极大。

第一,扒窃行为一般是近距离或贴身接触被害人身体,这种不法行为一旦被被害人发现,犯罪分子可能会做出伤害公民身体的极端行为。

第二,扒窃行为大多发生在公共场合,小偷众目睽睽下行窃,败坏社会风气。

第三,扒窃者多半是无业人员,这些人多半靠扒窃为生,所以大多数扒窃人员是惯犯,而且面对扒窃犯罪时,很多旁观的市民担心遭到报复,往往敢怒不敢言
(三)盗窃罪的认定
1.划清盗窃罪与一般盗窃行为的界限。

一般盗窃行为,是指盗窃少量公私财物,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一般违法行为。

区分盗窃罪与一般盗窃行为的界限,关键要把握以下几点:
(1)盗窃财物的数额是否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
(2)行为人在1年内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是否达到3次以上。

(3)入户
(4)携带凶器
2、认定盗窃罪的情节:
(1)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 2)全部退赃、退赔的;
* 3)主动投案的;
*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3)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 2)盗窃金融机构的;
*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 4)累犯;
*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四)区分
1、盗窃某些特定对象的,存在法条竞合:盗窃国家档案、枪支弹药爆炸物、国家秘密、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等,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盗窃罪与盗窃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通讯设备或者上述设备的重要零部件,足以使这些设备不能止常运转,因而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界限* 区别的关键在于,盗窃这些设备及其零部件是否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盗窃正在使用的设备及其重要零部件价值数额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已经构成犯罪的,或者盗窃上述设备及其重要零部件并造成危害公共安全之严重后果的,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3.盗窃罪与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界限
* 后者的对象是特定的,前者是不特定的。

盗窃他人财物.在所偷来的财物中意外地发现有枪支、弹药或者毒品等特殊物品的,由于行为人并无盗窃这些特殊物品的故意,仍应以盗窃罪论处。

但是,如果行为人又利用枪支、弹药等特殊物品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应分别定罪,并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5.划清盗窃罪与偷开机动车辆而构成其他犯罪的界限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偷开的机动车辆变卖或者留用的,应定盗窃罪;
* 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其遗弃,严重扰乱工作、生产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可按扰乱社会秩序罪论处;
* 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 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 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 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 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6、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 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 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五)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情形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
备、设施而使用;
4、利用计算机(包括网络)实施盗窃,均按照盗窃罪来处理。

5、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按照盗窃罪从重处罚。

6、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已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均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7、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8、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9、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10、非法制作或者出售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数额可以根据销售数额认定;
* 明知是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而使用或者购买并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盗窃罪的处罚
*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一、概念与构成要件
* (一)概念与法益
* 是指故意或过失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 法益:社会管理秩序。

(经济秩序、政治秩序除外)
* (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构成要件
* 1、客观构成要件:
* 违反国家的秩序管理法规,妨害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

情节严重。

* 多样性特点。

* 2、主观构成要件:
* 故意,少数可以由过失构成。

一、妨害公务罪
* 第277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妨害公务罪的概念与法益
* 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法益:公务
* (二)类型及其构成要件
* 1、基本类型:
* 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A客观构成要件:
* (1)行为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立法、行政、司法;中共各级机关、政协。

* 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

* 最高检2000年4月24日批复
*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2月28日《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法律的解释》* ?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授权执法)
* ?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行政执法职务。

(委托执法)
* (2)行为内容
*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3)须在执行职务时阻碍。

* 正在执行、将要开始执行
* 从整体上认定职务行为的开始与终了。

* (4)须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

* 广义暴力。

直接针对身体、辅助者、物。

* 胁迫。

恶害相告,产生恐惧。

* B 主观构成要件
* 故意
* 3、妨害公务罪的罪数
* ?先前行为构成犯罪,依法查处时,妨害公务的,数罪并罚;
* ?妨害公务可能成为其他犯罪的手段,原则上从一重罪处断。

但,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
* 并罚:暴力抗拒缉私(157条);暴力抗查伪劣商品、侵犯著作权、传播淫秽物品等,* 加重犯:运输他人偷越国边境暴力抗拒检查的,暴力阻碍缉毒的选择较重法定刑。

* 暴力行为如果触犯其他罪名,致重伤,抢夺枪支,从一重罪论处。

* 二、聚众斗殴罪
* 第292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是指聚集多人攻击对方身体或者相互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

* 为必要共犯。

* (1)不要求斗殴双方都必须3人以上。

* (2)可分解为"聚众斗"和"聚众殴"。

一人殴打无攻击行为的多人的;多人殴打一人的行为致伤害,不成立!
* (3)要求有首要分子,但不要求双方都有;(4)要联系本罪的法益认定犯罪,对于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聚众斗殴,不宜认定。


* 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 ★本规定属于法律拟制。

故,行为人在斗殴中没有杀人故意,但客观上致人重伤、死亡时认定本罪。

* ★致本方成员重伤、死亡,如何认定?
* ★只对直接致死的斗殴者和首要分子认定故意杀人罪,对其他参与者不宜认定。

刑法的谦抑性。

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第294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一)概念与构成要件
* 是指组织、领导、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 处罚:
* 组织、领导、积极参加的:3---10年;
* 其他参加的:3年以下、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 领导者,全部罪行;
* 参加者:参与的罪行;没罪行的可不处理。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重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 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313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 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 客观构成要件:
* (1)行为主体,须是应当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人(不包括亲属,但亲属可构成共犯)
* (2)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 主观构成要件:
* 明知而拒不执行
* 认定问题:
1、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
害罪论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以上(4)项行为构成本罪共犯,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的,从一重罪处罚。

3、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 如暴力抗拒司法警察的强制执行,构成妨害公务罪,其他人帮助抗拒的,共犯。

* 如明显既有拒不执行情形又有暴力抗拒的,构成二罪,数罪并罚。

/
一、故意杀人罪
* (一)概念和特征
*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犯罪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 行为对象为"他人",由于权利专属于个人,在很多时候可自由决定放弃,例自杀行为不成立本罪。

但放弃权利的决定不是无限制的,例如承诺他人杀害、伤害自己的,该承诺一般无效,杀害者、伤害者仍然构成犯罪。

2、犯罪客观要件,必须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即杀害行为,其特点是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的肌体,使人的生命在自然死亡时期之前终结。

(1)剥夺他人生命必须是非法的。

* 排除违法性事由:执行死刑、正当行为
* 以杀害之故意而挑起他人之进攻而后以"防卫"之名杀害他人的((防卫挑拨),仍成立故恿杀人罪
(2)实施了杀害行为。

* 作为:包括使用暴力、非暴力的。

(3)对象是"他人"
(4)结果是"人死亡"或足以造成死亡的结果
3、主体:一般主体。

已满14岁的人是本罪主体。

4、主观:故意。

行为人首先要对被害对象是人有所认识,对自己的行为一定或者可能断绝他人的生命有预见,并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 客体错误:把甲当成乙
* 方法错误:错误杀乙
* 因果关系错误:以为勒死后死于窒息
(二)认定:
1、故意杀人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如果采用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杀人,形成想象竞合时,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2、故意杀人罪同有关暴力性犯罪中致人死亡的联系与区别
(1)致人死亡不包含故意杀人内容的。

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处理原则:依较重的罪进行处罚。

(2)某种暴力性犯罪的构成要件或处罚情节中已经包括故意杀人内容的。

处理原则:行为人实施该犯罪并将被害人杀害的,因故意杀人的情节已经被吸收,就不再单独论罪。

例:杀人抢劫的、绑架撕票的。

3、引起他人自杀的
(1)正当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

(2)错误行为或者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也不成立犯罪。

不能因为引起了他人自杀,就将其错误行为或者轻微违法行为当作犯罪行为处理。

(3)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但对自杀身亡结果不具有故意时,应按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并从严惩处。

例如,侮辱他人,导致自杀的,可以从严惩处。

如,强奸妇女引起被害妇女自杀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4)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逼迫、诱骗、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的,一律按照故意杀人罪论处。

4、受嘱托杀人的
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5、相约自杀
(1)相约自杀,各自实施自杀行为的,未遂者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先相约,因他人无勇气,先将他人杀死,再自杀未遂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3)假意约定自杀,他人自杀而自己未自杀的,属于诱骗他人自杀,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理。

6.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7、雇凶杀人案件的处理。

雇凶杀人,也称买凶杀人,指以一定的钱财雇佣或收买他人杀害特定个人的共同犯罪行为。

在这类案件中,雇主既是教唆犯,又是案件的组织者、策划者甚至指挥者,而凶手是杀人行为的实行者。

在司法实践中,"主谋(雇主)"是当然的主犯,"主凶(实行犯)"有可能明显区分出主犯和从犯;在不需要区分主从关系或者难以区分主从关系的案件中,"主谋"、"主凶"都应当对其组织、指挥或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罪责。

8、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的区分
* 在认识因素上,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杀人在对待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

* 在意志因素上,对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一是希望一是放任。

9.间接故意杀人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 第一种是行为人追求一个直接故意杀人的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例如欲杀妻而杀子
* 第二种是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如打猎杀小孩
* 第三种是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例如,一些青少年临时起意,动辄行凶,不计后果,捅人一刀即扬长而去并致人死亡
(三)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严重的故意杀人主要有:卑劣动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影响恶劣
* 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主要有:当场基于义愤的杀人、因受被害人长期迫害的杀人、基于被害人请求的杀人、生母溺婴(德国杀婴罪,深圳)以及"大义灭亲"的杀人等
二、故意伤害罪
(一)概念和特征
*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客体方面:健康权利
2、客观:
(1)行为人的行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