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辅导之宣告失踪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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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然⼈离开⾃⼰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申请,由⼈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1、⾃然⼈下落不明满⼆年:
下落不明的含义:不知其⾳讯,⽣死不明。
下落不明时间的起算:
2、利害关系⼈的申请。
利害关系⼈的范围;近亲属(配偶;⽗母、⼦⼥;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孙⼦⼥、外孙⼦⼥);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3、⼈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管辖法院:失踪⼈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民法院;公告期:3个⽉;⼈民法院依法宣告。
陈某与王某是夫妇,1992年,陈某辞职开办了⼀家个体服装店。
但陈某开店的想法⼀直都遭到丈夫王某的反对,所以双⽅签订了⼀份协议,协议约定:陈某开店的⼀切责任⾃负,双⽅的各⾃收⼊归个⼈⽀配。
陈某在经营中效益时好时坏,但王某从不过问。
陈某开店后并没有与王某分伙,她也经常以营业收⼊为家中购置共同的⽣活⽤品,但两⼈的收⼊的确各⾃保管。
1994年,陈某由于⼏次进货失误,造成商品严重积压,并⽋下8万多元的债务。
1995年初,债主纷纷前来讨债,陈某将全部货物及⾃⼰的存款还债,结果仍⽋林某2万多元。
林某因向陈某要不到全部⽋款。
便向法院起诉,请求以王某的存款偿还。
法院经查实,王某在银⾏有5万元的存款。
1《民法通则》对于个体⼯商户的债务有何规定? 2.林某是否有权请求王某偿还陈某所⽋的债务?
(⼆)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
1、失踪⼈的配偶、⽗母、成年⼦⼥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为失踪⼈的财产代管⼈。
财产代管⼈没有顺序限制;也可以多⼈共管;并不存在谁申请失踪谁是代管⼈的问题;代管⼈应与管理⾃⼰财产尽同⼀注意。
2、失踪⼈的义务履⾏
在失踪⼈失踪期间,失踪⼈财产义务由财产代管⼈从失踪⼈的财产
中以⽀付财产的⽅式来履⾏;财产代管⼈可以就失踪⼈的财产诉讼列为原告或被告。
3、被宣告失踪的⼈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或者利害关系⼈的申请,⼈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然⼈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申请,
⼈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1、⾃然⼈失踪并达到⼀定期限。
通常情况下要求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年,如
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还的,可不受满⼆年的限制。
2、利害关系⼈的申请
关于申请⾃然⼈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是否有顺序限制问题,民法
学界有两种主张:即有顺序说和⽆顺序说。
按《民通意见》第25条的解释应该是有顺序的,但从⽴法意图上讲,宣告死亡制度重点是保护利害关系⼈的利益,因此,不应有顺序限制。
3、⼈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公告期⼀年或三个⽉;依法进⾏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通说认为:⾃然⼈宣告死亡应发⽣与⾃然死亡⼀样的效⼒。
即主体
资格消灭;婚姻关系解除;继承开始;清理债权债务等。
l 被宣告死亡的⼈民事主体资格的深⼊分析,如何理解失踪⼈死亡宣告期间所为的民事法律⾏为有效?如何确定宣告死亡的⽇期?
(三)死亡宣告的撤销
根据《民通意见》第37条⾄40条的规定,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产⽣
如下效⼒:1、被宣告死亡的⼈的配偶未再婚的,婚姻关系⾃动恢复;有过再婚史的,不能⾃⾏恢复。
2、在死亡宣告期间,其⼦⼥被他⼈依法收养的仍然有效,但收养⼈和被收养⼈同意可以解除。
3、撤销死亡宣告后,本⼈可申请返还财产,但原物已经由第三⼈合法取得的,第三⼈可不予返还;但以继承法取得遗产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在的,应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