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课件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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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儒法合流与封建法制的发展
一、立法思想
二、立法概况
三、法律形式
一、立法思想的重大变化
(一)汉初的黄老无为思想 (二)西汉中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
(一)汉初的黄老无为思想
“无为而治”
“与民休息”
“宽省刑罚”
曹参: “且高帝与萧何定天下,汉令既明, 今陛下垂拱,参与守职,遵而不失,
不亦可乎?”
曹参继萧何为相国后,整天喝酒不 问国事,面对惠帝的责备他回答说 高皇帝(刘邦)和 萧何丞相平定 天下,法令严明,现在陛下你只需 无为而治,臣等只需谨守职责,遵 从高祖所定的典章制度而不违失, 这就可以了。
萧规曹随,成语,萧何创立了规章制 度,死后,曹参做了宰相,仍照着实 行。比喻按照前任的成规办事。
董仲舒: 罢黜百家 独尊儒术
二、立法概况
(一)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 (二)西汉中期的立法活动
(三)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
(一)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
1.“约法三章”与父老约,法三章耳;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2.《九章律》 盗、贼、囚、捕、杂、具、户、兴、 厩 3.《傍章》 18 篇
(二)西汉中期的立法活动
三、民事法律
四、经济法律
一、行政法律制度
(一)皇权的加强与中枢体制的变化 (二)地方行政体制 (三)职官管理制度 (四)监察制度
(一)皇权的加强与中枢体制的变化
1.维护皇权至尊的行政法律制度 (1)系统阐述“君权神授”思想
(2)皇帝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又是国高最高
权力的行使者。
(3)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军事权集于
《《《《《《《《《 金爵效复田置收告贼 布律律律律吏律律律 律》》》》律》》》 》 》 《《《《《《《《《 秩兴傅赐关均杂捕盗 律律律律市输律律律 》》》》律律》》》 》》 《《《《《《《《《 史徭置户行传钱亡具 律律后律书食律律律 》》律》律律》》》 》 》》
张 家 山 汉 简 二 年 律 令 ·
有些案件,情况比较复杂,可以同时援引 不同的法律条文,判理的结果往往大相径 庭。针对这种情况,秦汉时期有疑罪上报 的"奏谳"制度,由县、道上报郡、国,再由 郡、国上报廷尉乃至皇帝,逐级审核,直 到做出切近法律的判决为止。而通过这种 方式形成的判例,即"已行故事",也就成了" 比"。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收录的众多案 例,很可能就是墓主生前用做断狱依据的" 比"。这是汉代"比"的第二种形成途径,也是 最主要的形成途径。
皇帝一身
2.中枢机关的变化 (1)汉初三公、九卿 (2)中期出现“中朝”、“外朝” (3)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 (4)尚书台的兴起
(二)地方行政体制
1.郡县与封国并存 2.削藩fān
3.由郡县两级到州郡县三级
(三)职官管理制度
1.官吏选任制度 (1)选拔: A.察举 贤良方正、孝悌力田、茂才异等、 孝廉 B.征辟 C.其他:上书拜官、任子、荫袭、赀选 汉凭财产资格为官的途径。汉朝制度,有赀 (财产)五百万钱者,可任郎,得自备车马 服装,到京师听候选用,时称“赀郎”。 (2)任用 拜、征、守、假、兼、领、行、迁
(三)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
1.“解王莽之繁密,还汉室之轻法” 2.“议省刑罚”,释放奴婢
3.恢复三十税一的赋税制度
4.法律的删繁就简
三、法律形式 (一)律 (二)令
(三)科
(四)比
律令是秦汉法律的主要形
式。 律是基本的立法形式,令 作为律的补充,既可令文 直接入律,也可以类为篇, 如功令、津关令。 张家山汉简《奏谳yàn书》 所见案例律令并征,真实 反映了律令之行用。
"比"的最简单的形成途径就是直接援引与该案 情最接近的法律条文,进行类比。秦简《法律 答问》中有很多这样的"比",如:"臣强与主奸, 可(何)论?比殴主。ㄧ斗折脊项骨,可(何) 论?比折支(肢)。" "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 今殴高大父母,可(何)论?比大父母。" 这 种"比",主要是针对案情比较简单,犯罪性质 又与所援引的法律条文非常接近的犯罪行为而 规定的,因而不一定需要有"已行故事",只要 有有关部门(如廷尉)做出相应解释即可。估 计汉代的"比"也有这种情况。
文帝废肉刑图示
黥 ——髡钳城旦舂 劓 ——笞300 斩左趾 ——笞500 斩右趾 ——弃市 “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确定劳役刑刑期
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 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 臣妾一岁,免为庶人。隶臣妾满二岁,为 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 为庶人。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 前令之刑城旦舂岁而非禁锢者,如完为城 旦舂岁数以免。 ——《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
文帝诏书(二)
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 或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由至,朕甚怜 之。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 息,何 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 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 及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 免。具为令。
——《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
改革后的刑罚体系
死刑
殊死(腰斩 · 斩首) 腰斩 · 弃市 · 枭首
(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儒法合流与封建法制的发展 第三节 法律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司法制度
第一节 概
述
汉王刘邦
楚霸王项羽
一、确立了“德主刑辅”的法制指导思想。 二、形成了以律为主体、多种法律形式并用 的法律体系 三、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四、推行重农抑商政策,遏制了商品经济和 法制发展的生机
黄老思想的影响 1.积极影响
2.消极后果——滋生两股势力 异姓诸侯王 地方豪强势力
(二)西汉中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
1.武帝以后 “德主刑辅”思想的确立 2. “德主刑辅”思想的内容
1.武帝以后 “德主刑辅”思想的确立 刘邦:“乃公马上得天下,安事诗书 乎!” 陆贾:“居马上得之,宁可马上治之 乎?”
援引本朝代以前的案例作为法律依据, 这也是汉代"比"的形成途径之一。张家 山汉简《奏谳书》除了收录汉代的案 例而外,还大量抄录秦案例乃至春秋 时期的案例,在引用"鲁法"时还注明" 鲁法"与现行法之间刑名的对应关系, 很显然是把这些案例做为"比"来使用的。
第三节 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法律制度
二、刑事法律
肉刑——恢复宫刑
赦徒作阳陵者,死罪欲腐者,许之。
——《汉书》卷五《景帝纪》
那些被罚作徒刑的人就全部赦免掉,判处 死刑的人如果愿意接受腐刑也可以免死
笞
刑
劳 役 刑
髡钳城旦舂(五年刑) 完城旦舂(四年刑) 鬼薪白粲(三年刑) 司寇(二年刑) 隶臣妾及罚作、复作(一年刑) 输作左校、输作右校、输作若卢 (不定期 ) ——东汉卫宏《汉旧仪》
律 令
张家山汉墓竹简 《二年律令》
1983年出土于湖北省江陵 县(今荆州市荆州区)。 墓主人生前可能是一名 低级官吏,通晓法律, 好医术、导引。随葬古 书8种,重要的法律文献 有《二年律令》与《奏 谳书》。 247号墓遗址
二年律令置后律简 死无子男代户,令父 若母,毋wú父母令寡,无 寡令女,毋女令孙,毋孙令 耳孙,毋耳孙令大父母,毋 大父母令同产子代户。同产 子代户,必同居数。弃妻子 不得与后妻子争后。
《傍章律》 18 篇,主要是关于礼仪制度。 《越宫律》 27 篇,关于宫廷警卫方面法 律。 《朝律》 6 篇,关于朝贺制度的 法律。
西汉后期律令激增
其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禁网寖jì n密。律令凡 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 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 不能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奸吏 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 咸冤伤之。 ——《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
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
——《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
文景刑制改革的意义
从法律上正式废除了肉刑。
明确规定了劳役刑的刑期和笞刑的刑制。
“汉文帝除肉刑,千古之仁政也。”
文帝诏书(一) 制诏御史:盖闻有虞氏之时,画 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何治 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 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 欤!吾甚自愧。故夫训道不纯而愚民 陷焉。
2.职官的考课与奖惩制度 考课:“上计” 奖惩:自请、惩戒、连坐免官
(四)监察制度 1.中央监察机关 御史大夫 2.地方监察机关 (1)司隶校尉 (2)州刺史官名。刺,检举不法;史, 皇帝所使。顾名思义,州刺史即是皇帝 派到一州的代表。
司隶校尉,旧号‘卧虎’,是汉至魏晋监督 京师和地方的监察官。始置于汉武帝征和 四年(前89年),西汉时司隶校尉秩为二千石, 东汉时改为比二千石。属官有从事、假佐 等。又率领有由一千二百名中都官徒隶所 组成的武装队伍,司隶校尉因此而得名。 一直到三国魏晋时期,司隶校尉都是监督 京师和京城周边地方的秘密监察官。其不 畏权贵,战绩不凡,权势强大远远胜过了 明代的东西厂和锦衣卫。
即户主死后,“以男为后”,“男”是指 亲子;无亲子时,父母在,父母均“户 后”;无父母以妻子;无妻子,则以“子 女”,此处“子女”指女儿。弃妻”(休弃 之妻)有子和“后妻”(同居之妻)也有子时, “弃妻”之子不得与“后妻”之子争后。 但是“后妻”无子,则以“弃妻子”为后。 所谓“弃妻子”当是亲生子,而非“弃妻” 与他人所生之子,否则难以享有与“后妻 子”争后的资格。
律
令
汉令繁多
《廷尉挈令》 《品令》 《任子令》 《斋令》 《金布令》 《狱令》 《秩禄令》 《祀令》 《宫卫令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
科条无限。
——《后汉书》卷四十六《陈宠传》
比的应用
比
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 者不能遍睹。 ——《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 在法律对某种情况没做规定或规定不够明确时,采用类比 的方法,援引与案情相近的法律条文而做出裁决,这种判 案方法就是"比"。当由此产生的判例被奉为以后处理类似 案件的依据时,此判例也就具有了法律的意义,成为"决 事比"。
1.张汤《越宫律》(27篇)
2.赵禹《朝律》(6篇)
“汉律六十篇”
汉律六十篇:
汉高祖时期:①萧何《九章律》9篇 ② 叔孙通《傍章》18篇 汉武帝时期:③张汤《越宫律》27篇④ 赵禹《朝律》6篇
(九章律)前六篇大体与秦律相同,源 于李悝的《法经》,后三篇新增关于 户口、赋役、兴造、畜产、仓库等项 的规定。原文已经失传。
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内容
(1)文帝时期的刑制改革:废肉刑 确定劳役刑刑期 (2)景帝时期的笞刑改革:减少笞数 颁定《箠令》 (3)文景刑制改革的意义
(1)文帝废肉刑内容
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完汉以前指剪去 犯人的须发;汉以后罚作劳役。因其不伤肢体,故 曰“完”) ;当黥者,髡钳(剃去头发,用铁圈束颈)为 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 百;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 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 皆弃市。 ——《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
二、刑事法律
(一)文景刑制改革 (二)改革后的刑罚体系 (三)刑法适用制度的变化
(四)主要罪名的变化
(一)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1.背景
缇tí 萦yí ng上书
2.内容
(缇萦)上书曰:
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 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 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由也。妾愿 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 ——《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
确定劳役刑刑期
髡钳城旦舂——六年 完为城旦舂——五年 鬼薪白粲 ——四年 隶臣妾 ——三年 司寇 ——二年
景帝中六年笞刑改革
黥 ——髡钳城旦舂 劓——笞300 ——笞200 ——笞100 斩左趾 ——笞500——笞300 ——笞200
斩右趾 ——弃市 ——斩右趾
箠令
笞者,箠chuí 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 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
——《史记· 陆贾传》
陆贾的建议
文武并用,长久之术也。 行仁义,法先圣。
——《汉书》卷四十三《陆贾传》
以“教化”劝善,以“法令”诛恶, “无为”。
叔孙通的建议:
“儒者难与进取,可与守成!”
2. “德主刑辅”思想的内容
汉 武 帝 像
德主刑辅的思想是儒家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张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之 以刑罚,要德刑结合。确立于汉代的德主 刑辅思想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经济基础, 对促进中国封建社会的稳定和维护封建统 治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即使在当今社会依 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