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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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条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5.03
•【字号】安政文[2011]108号
•【施行日期】2011.05.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条例》的通知
(安政文〔2011〕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

《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于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好《条例》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宣传《条例》
《条例》对2001年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了重大修改,调整了征收主体,明确了征收补偿程序和标准的确定依据,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是我们下一步在国有土地上对房屋开展征收补偿工作的法规依据。

为此,各级各部门要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通过网络、电视、报纸、新闻媒体等广泛宣传《条例》,使广大群众了解、掌握《条例》精神,自觉执行《条例》。

房屋征收部门要认真组织培训,掌握《条例》的精神实
质,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依法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体制,健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机构
(一)市政府成立安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以市政府作为征收主体的征收项目,由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作为征收主管部门,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职能;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以各区政府作为征收主体的征收项目,由各区政府负责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市、区)要抓紧按《条例》的规定完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体制。

三、规范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工作程序
(一)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第八条规定并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搞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的建设项目,其立项、土地、规划等前期手续及征收补偿资金,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责任单位负责办理完结后,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征收申请。

(二)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做好征收和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送政府;按照规划确定的征收范围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并健全征收项目档案。

(三)根据《条例》要求和政府的安排,由房屋征收补偿领导小组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必要时依法举行听证。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通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房屋征收项目中可能发生或已经存在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发生危害的可能性,提前做好纠纷、矛盾的预防工作。

采取措施防范、降低、消除矛盾和风险,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

(五)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市法制、发改、城乡规划、国土、房产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就房屋征收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提出意见,重大问题报市政府决定。

四、做好新老条例的衔接,落实好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工作
(一)根据《条例》规定,《条例》施行前已经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不得实施行政强迁。

(二)城建三年计划中已明确规定实施责任单位的旧城改建项目,由原实施责任单位负责实施。

(三)房屋征收部门要按《条例》规定的精神,认真组织好房屋征收评估工作,落实好有关补偿事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条例》顺利实施
贯彻实施《条例》,是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措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自觉把贯彻实施《条例》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条例》的贯彻落实问题,要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建三年计划的安排等,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制定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办法,狠抓落实,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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