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建〔2019〕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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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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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财建〔2019〕74号
各市(州)、贵安新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自然资源(规划)局:
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对《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4月15日
附件:
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明确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各环节责任,确保资金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88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发〔2012〕34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的全省各级筹集资金。
其中,中央补助资金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黔财建〔2015〕15号)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坚持集中投入、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分级负责、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专项资金项目规划,建立完善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制度。
项目主要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五条专项资金通过申请中央财政补助、省级预算安排和市(州)及县(市、区、特区)自筹的方式进行筹集。
2018-2022年省、市、县三级筹集规模不少于中央补助资金。
对于适合市场供给的政府职责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公共服务,鼓励规范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
第六条分配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补助专项资金,采取“绩效+承诺+奖补”方式进行,接受社会监督。
(一)项目设立绩效目标,细化建设工期,加快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明确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对按期保质保量完成作出书面承诺。
(二)每年1月31日前,各市(州)财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整理本地区上一年专项资金筹措到位、使用与管理、工作绩效等情况,以正式文件上报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
并附本年度工作方案、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补助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三)每年3月底前,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市县项目投资规模、年度项目计划、项目前期准备情况、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分配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补助专项资金,按奖补标准先期拨付不低于50%,项目按期完成建设目标验收合格后,省级财政拨付余下的补助资金。
对不能按时开工、不能达到建设目标、未在规定时间内完工的项目,按规定收回专项资金。
第七条对省级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专项资金支出内容包括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工程治理、搬迁避让、科普宣传、能力建设等体系建设。
(一)省级分配资金(含中央补助资金)补助范围: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隐患)治理、避险移民搬迁和省级地质灾害排危除险、紧急避险防治工程。
其中,征地拆迁费用按核定标准计算的预算金额包干使用,
不足部分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自筹解决。
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包括:一次造成人员死亡3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威胁人员超过10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
大型地质灾害(隐患)包括:一次造成人员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或威胁人员500-10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10000万元。
(二)省级负责的规划编制、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科普宣传、能力建设等基础性工作由省自然资源厅所属事业单位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在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
(三)除省级分配资金安排项目和省级负责基础性工作外,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事权在市县两级,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第九条以下地质灾害防治不得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应由铁路、公路、航道、水利、市政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防治的地质灾害。
(二)应由厂矿企业负责防治的地质灾害。
(三)因工程建设、资源开发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第十条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后,应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账户。
在项目初步验收前应预留合同价10%的工程款。
项目初步验收后,除预留5%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外,其余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项目竣工最终验收(初步验收并经过1个水文年监测)后,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按照合同约定拨付。
第四章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省自然资源厅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科学合理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跟踪监管专项资金使用及绩效运行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
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或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时在预算部门自评的基础上,进行重点评价,对其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责成预算部门进行整改,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收回已拨付资金。
同时,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要求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一)建立绩效评估机制。
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对重大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
(二)强化绩效目标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本级财政补助资金项目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加强绩效目标审核,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
(三)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重大政策、项目绩效监控机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及时掌握预算执行进度和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发现的管理漏洞和绩效目标偏差,要及时采取有针对性措施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财政部门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项目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
(四)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管理。
通过自评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各部门各单位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建立重大政策、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机制,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
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五)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配合省级自然资源和财政部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资金下达3个月内,未开工或未经批准改变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及用途的项目,原渠道收回奖补资金。
项目因故中止,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清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清理项目与资产,省财政厅将对中止项目资金予以收回。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要和项目单位加强沟通和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保障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合规使用和高效运行。
根据需要适时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涉及引入社会资本的,应当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转移专项资金、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贵安新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综合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参照市(州)执行。
仁怀市、威宁县的分
别由遵义市、毕节市进行监管和指导。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待中央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后再行修改。
原《贵州省省级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建〔2006〕171号)自行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