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比较教育”资料(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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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是如何⼤⼒加强中央政府对教育的管理和控制的?(1)《1944年教育法》颁布后,中央政府的权⼒就有所加强。

(2)1964年教育和科学部取代原来的教育部,表明中央集权化的趋势开始明显加强。

(3)1988年教育改⾰法的颁布则是英国教育管理体制发展的转折点,⼤⼤增强了中央政府的教育领导权限。

这主要表现在:通过成⽴⾼等教育基⾦会,把多科技术学院和其他学院升格为⼤学,取消⾼等教育的双重制,中央政府扩⼤了⾼等教育的管理权限。

通过实施全国统⼀课程和统⼀考试,允许地⽅教育*管理的学校成为直接拨款学校,以及建⽴城市技术学院等措施,中央政府增强了对基础教育的约束能⼒。

简述英国⾼等教育的双重制。

1965年英国教育与科学⼤⾂提出实⾏⾼等教育的双重制,以使⾼层次继续教育更好地与⾼等教育保持⼀致,减少两者之间的地位差异。

所谓双重制就是把⾼等教育分成“⾃治”的⼤学和“公⽴”的多科技术学院、教育学院等两⼤部分。

两部分的差别主要是:①在管理上,⼤学享有⾃主权,⽽公⽴⾼等学校则受到多⽅控制;②在学术上,⼤学有学位授予权,⽽公⽴⾼等学校则没有;③在经费上,⼤学的经费由政府⽀付,⽽公⽴⾼校的经费则由地⽅*⽀付。

④在学制上,⼤学以全⽇制为主,公⽴⾼校则以部分时间制为主。

⑤⼤学⼏乎都是综合性的,系科齐全,以学术性教育为主,⽽公⽴⾼校则以技术和师资培训为主,重点在职业培训。

⑥⼤学⾯向全国,是科研和教学中⼼,⽽公⽴⾼校则⾯向本地区,主要是教学单位。

简述英国学前教育的宗旨:英国学前教育旨在培养⼉童的适当态度和习惯,注意⼉童的⾝⼼健康和良好社会⾏为的培养,其⽬标包括六个⽅⾯:①个体社会化发展;②语⾔和识字;③数字;④对世界的了解与理解;⑤创造性;⑥具体发展。

简述英国《20世纪90年代⾼等教育的发展》绿⽪书:1985年英国教育和科学⼤⾂向议会提出了该绿⽪书。

它被认为是英国⾼等教育旧时代的结束和后罗宾斯时代开始的标志。

其主要内容是:①重视发展⾼等教育和⼯商业之间的联系及其与地⽅、企业和社区的联系;②改变⾼等教育⼊学的“罗宾斯原则”,从“谁有资格谁升学”改为“谁能收益谁升学”;③发展继续教育和终⾝教育,希望政府加以领导,雇主和学员分别承担⼀定的费⽤;④对科研,要加强评估,要从私⼈财源中获得更多的资⾦,要更好地进⾏管理以产⽣更⼤的经济效益。

简述英国《⾼等教育――迎接新的挑战》⽩⽪书:这是1987年教育和科学⼤⾂等联合向议会提出的⽩⽪书。

它总结了当时⾼等教育的状况,充分阐述了英国政府发展⾼等教育的政策。

其主要内容是:①明确提出了英国⾼等教育改⾰的⽅向:必须更有效地为经济发展服务,必须进⾏基础科学研究与⼈⽂学科领域内的研究,必须与⼯商业界建⽴更密切的联系,⿎励产业精神。

②扩⼤⾼等学校招⽣,并加强继续教育尤其是在职的职业技术教育。

③提⾼⾼等教育的质量与效益。

④改⾰⾼等教育系统的结构和管理。

简述英国《⾼等教育:⼀个新的框架》1991年英国教育和科学部提出的⽩⽪书。

它总结了过去⼏年教育改⾰的实践,对⾼等教育体制作了重⼤改⾰。

其推⾏的改⾰措施主要是:①在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各设⽴⼀个⾼等教育基⾦会;②取消国家学位委员会,赋予多科技术学院以学位授予权,从⽽结束双重制;③采取措施,加强质量控制,允许多科技术学院更名为⼤学。

简述英国⾼等教育改⾰的主要趋势:①改⾰⾼等教育的管理体制,成⽴⾼等教育基⾦会,统筹管理国家的⾼等教育经费,把多科技术学院和其它学院升格为⼤学⽽取消双重制,从⽽加强中央政府的统⼀领导。

②改变⾼等教育经费分配办法,把质量与拨款密切结合起来,加强考核,公布成绩,按质拨款,强化学校之间的竞争机制。

③建⽴⾼校与社会的联系,通过与⼯商企业和政府研究机构鉴定合同、提供科技咨询,进⾏联合办学⽽强化⾼等教育为经济服务的功能,⿎励多种渠道的资⾦来源。

④通过放宽⼊学条件,⿎励更多的成年⼈接受⾼等教育,以及发展⾼等继续教育等措施,⽽扩⼤⾼等教育的⼊学途径,增加⾼等学校学⽣的⼈数。

简述英国教育管理体制的特点及其改⾰⽅向。

长期以来,英国教育管理体制的特点就是中央、地⽅、教师以及民间团体相互之间形成的所谓“伙伴”关系。

但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英国教育管理体制⽅⾯发⽣了相当⼤的变化,体现了英国教育管理体制改⾰的⽅向:①⼤⼒加强中央政府对教育的管理和控制。

②削弱地⽅教育*的权⼒。

③扩⼤学校的办学⾃主权。

④扩⼤家长和社区参与学校决策的权⼒。

简述德国教育发展的历史阶段。

(1)⼆战前德国教育的演进。

①帝国时期以前。

宗教改⾰后,马丁·路德⾸次提出义务教育主张;1763年普鲁⼠公国颁布《乡村学校规程》规定义务教育以后,德国各地⼏乎都实⾏了义务教育;洪堡领导了改⾰,形成了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双轨制。

②帝国时期(1871-1918)。

德国的幼⼉园在福禄培尔创办下发展起来,初等教育与中等教育迅速扩⼤,义务教育得到较切实的贯彻;进⼀步巩固了双轨制③魏玛共和国时期(1919-1933)。

1919年通过了《魏玛宪法》;1920年通过《基础学校法》。

④纳粹统治时期(1933-1945)。

学校教育受到严重破坏,中学⼏乎减少⼀半,⾼等学校的发展处于停顿状态。

(2)⼆战后德国教育的改⾰与发展。

①战后初期的德国教育(1945⼀1949)。

1948年按照《波茨坦协定》对德国教育实⾏“⾮法西斯化”;1955年各州州长签订的《杜塞尔多夫协定》,促进了学校制度的统⼀。

②20世纪60年代以后的教育发展与改⾰。

1964年各州签订《汉堡协定》;1970年教育审议会提出《教育结构计划》的改⾰⽅案;1976年联邦政府颁布了《⾼等学校总纲法》;1990年,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宣布加⼊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德国对教育进⾏了全⾯的改⾰和整合,从⽽形成了现⾏的学校制度德国双轨制是怎样形成的? 2.答:1806年普鲁⼠败于法国,并被迫签订丧权辱国的和约。

这唤起了德意志要改⾰、要⾃强的思想。

在教育⽅⾯,当时普鲁⼠内务部教育厅厅长洪堡领导了改⾰,废除了骑⼠学院和武⼠学院等封建等级学校,从⽽基本上结束了封建等级学校制度,形成了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双轨制。

其⼀轨是为地主和资产阶级⼦⼥办的由预备学校或家庭教育、⽂科中学和⼤学组成的学术教育系统,另⼀轨是由国民学校与各种职业性教育机构组成的旨在训练平民⼦⼥成为守纪律、虔信上帝和忠于统治阶级的⾂民的学校系统。

改⾰后的⽂科中学成了惟⼀与⼤学衔接的中等学校。

德国教育⾏政的特点是什么?根据联邦德国基本法第30条的规定,只要基本法没有作出其他规定或允许有其他规定,那么,⾏使国家职权和完成国家任务就都是各州的事情。

有关教育和科学⽅⾯的⽅法和管理主要由各州负责。

可见,联邦德国在⽂化教育领域实⾏联邦主义,各州对⽂化政策和⽂化管理的所有问题,原则上都拥有⽴法和管理的职权,这就是所谓的各州的“⽂化主权”。

各州拥有绝⼤部分教育职权还表现在分摊教育经费的负担⽅⾯。

但根据修改后的基本法,联邦政府权限有所扩⼤。

因此,基本法的修改,在某种意义上意味着各州独⽴的⽂化主权的结束,发展成为⼀种共同协作的⽂化联邦制。

简述德国职业技术教育的特点:德国的职业技术教育属于中等教育第⼆阶段,被看做德国教育的“第⼆根⽀柱”。

其结构完善,办学形式多样⽽灵活,培养⼈才效率较⾼,享有良好的国际声誉。

德国的职业技术教育各州不⼀,主要的职业技术学校类型⼤致如下:①职业学校;②职业专科学校;③职业补习学校;④专科⾼中;⑤专科学校。

除了上述职业学校类型以外,德国还实⾏⼀种所谓“职业基础教育年”或“职业预备教育年”的制度,强调基础理论教育,通常由全时制职业学校或通过企业训练与职业学校训练相结合的双重训练制形式来完成。

德国往往将若⼲种类型的职业学校建在⼀起,形成⼀个中⼼,以便更好地使⽤校舍、设备与师资⼒量。

在办学⽅⾯充分注意调动各⽅⾯的积极性,特别是中⼩企业的积极性;在训练中特别强调实践活动,严格要求学⽣学会基本功,发展学⽣的基本技能,使他们毕业后能独⽴胜任⼯作。

20世纪80年代以来,德国职业教育改⾰的措施有哪些?20世纪80年代以来,德国职业教育改⾰集中在课程与教育内容、教育⽅法和管理体制三个⽅⾯:(1)职业教育课程与教育内容改⾰的重点是强调“职业性关键能⼒”的培养。

(2)在教育⽅法上,把传统的课堂讲授⽅式改变为习明纳和“⾃我设计”的⾃主学习⽅式、以培养学⽣独⽴⼯作、⾃主思考和寻找解决问题办法的能⼒。

(3)在管理体制上,注重使学校职业教育和企业教育或学校学习与企业培训的管理更加合理,合作更加⼀体化。

进⼊20世纪90年代,德国职业教育⼜有了新的发展。

联邦教育和科学部于1994年推出了强化职业教育的⼏项重点措施:(1)经济界必须在德国所有的地区提供良好的职业培训位置。

(2)发展和拓宽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的新形式,加强职业教育的国际合作和交流。

(3)提⾼职业教育的社会地位,使受过职业教育的毕业⽣具有更多职务升迁的机会。

(4)增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通融性与互补性,承认两种教育证书的等值性。

(5)提⾼青年⼈职业培训的⽐例,充分考虑学⽣的差异简述德国学前教育的机构、性质与宗旨。

德国的学前教育虽然是基础教育,⽬前德国的学前教育并没有按照《教育结构计划》的要求列⼊学校教育系统,绝⼤部分幼⼉园是教会和慈善机构开办的。

实施学前教育的机构有托⼉所、幼⼉园、学龄⼉童幼⼉园和特殊教育幼⼉园等。

德国的幼⼉园被认为是协助家庭对幼⼉进⾏教育的机构,促进⼉童个性发展,陶冶⼉童情感,培养他们具有⾃尊⼼、⾃信⼼、学习兴趣、相互信任、责任感、语⾔能⼒、思维能⼒、集中注意能⼒和活动能⼒等等。

幼⼉园不进⾏读写算等基础知识教学,⼉童以⾃由活动为主。

简述联邦德国地⽅教育⾏政机构的名称和特点。

各州郡设⽴⽂化教育部,这是州的教育⾏政机关,部长由州长任命,由州议会批准。

州⽂化教育部的职权是负责教育⽴法,代表国家组织、计划、领导与监督学校,包括确定教学⽬标、进程和教材等。

⼀般情况下,州负责学校内部事务,如教学计划、课程表和分派任课教师等,⽽地⽅负责学校的地产、校舍和设备配置以及管理⼈员等。

督学官员对学校⼯作实施直接监督。

⼀个督学要负责监督⼏所学校,督学是教师的公务上司,对教师的公务⾏为进⾏监督和鉴定,负责⼈事管理。

督学要视察学校,亲⾃听课,以便写出公务鉴定。

如何理解德国师范教育实⾏的两个阶段训练制度?德国的师范教育多数州实⾏两个阶段训练制度。

第⼀阶段为在⾼等学校学习阶段,师范⽣在学习阶段结束后,经第⼀次国家考试获得见习⽣资格;第⼆阶段为见习阶段,师范见习⽣在专设的见习师范习明纳完成见习训练,训练结束,经第⼆次国家考试,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成为国家官员,这时如受学校聘请便可成为正式教师;如没有学校聘请,便成为失业者,前者终⾝享受教师待遇。

在第⼀阶段训练中,课程⼀般有各种教育学科、执教学科及其教学论、学校实践;在第⼆阶段训练中,师范见习⽣除听课和试教外,进⼀步进⾏⼼理学和教学论等的理论学习和探讨。

简述双轨制的形成和发展。

1806年普法战争中普鲁⼠的失败,刺激了德意志代改⾰⾃强。

当时在任普鲁⼠内务部教育总管洪堡领导下,废除了封建等级学校,形成了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双轨制。

⼀轨是为地主和资产阶级⼦⼥办得由预备学校或家庭教育、⽂科中学和⼤学组成的学术教育系通,另⼀轨是由国民学校与各种职业性教育机构组成的学校系统,旨在训练平民⼦⼥成为守纪律、虔敬上帝和忠于统治阶级的⾂民。

两轨互不沟通。

双轨制由于适应资本主义国家普及义务教育时期的要求,以后在德国逐渐得到巩固和发展,并很快在欧洲其他国家也盛⾏起来。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特别是20世纪40年代后,双轨制遭到⼈们的批评,⼀是因为它违反教育民主,⼆是因为它不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对提⾼⼯⼈普通⽂化素质的要求。

因此双轨制已有所改变。

简述《汉堡协定》的内容与意义。

1964年,联邦德国各州签订了该协定。

该协定在《杜塞尔多夫协定》基础上,对联邦范围内学制的统⼀作出了新的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①所有学校统⼀学年。

②普通义务教育统⼀为9年。

③统⼀学校名称。

④所有学⽣统⼀从第五年级开始必修⼀门外语。

⑤设⽴达第⼗⼆年级的两年制专科⾼中。

⑥完全中学毕业⽣升⼊⼤学必须具备三门外语的条件。

该协定的颁布意味着联邦德国教育领域复兴巩固时期的结束和改⾰时期的真正开始,它对联邦德国境内各级各类学校的组织形式、教学内容、相互衔接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从⽽成为各州学校制度改⾰的基础。

简述《教育结构计划》。

1970年德国教育审议会提出了《教育结构计划》的改⾰⽅案,这是根本改⾰联邦德国教育制度的蓝图。

该计划的内容涉及到教育的各种原则、基本问题、教育的基本领域、教师培养、教育管理、教育财政等⼀系列教育问题。

其核⼼原则是教育制度应该是⼀个整体或⼀个统⼀体,即在年轻⼈的学习过程中,家庭、朋友、各种团体与学校⼀起在教育中起着重要作⽤;对学习应该超越学校学习的时代,树⽴终⾝教育观。

该计划强调:通过分科分组教学达到教育个别化;通过对⼉童的早期促进来消除机会不均等;通过加强各类学校之间纵向和横向的沟通来消除学⽣被限定在某⼀教育轨道上;促进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体化。

简述联邦德国教育协调机构及其职能:教育联邦主义使联邦德国各州教育产⽣了很⼤差别,为了在教育政策上使各州取得最低限度的统⼀,联邦德国建⽴了⼀系列协调机构,主要有:①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各州⽂化部长常设会议。

这是西德各州协调各州⽂化政策最重要的机构,由各州负责教育、⾼等教育、科学研究和⽂化事务的部长联合组成。

各州教育体制中教学组织和
教学⼤纲的结构能够保持基本的⼀致,主要原因是以该会议的决议作为共同的基础。

②联邦和各州教育规划和科研促进委员会。

该委员会是在联邦参与下协调各州之间教育政策的机构。

其任务:制定长期和中期阶段性规划;为协调联邦和各州的计划提出建议;对有关资⾦问题进⾏调查并提出建议;拟订教育研究和教育规划项⽬;促进经验交流。

③⼤学校长会议。

这是德国⼤学和⾼等学校⾃由联合的组织。

不同类别的⾼等学校在⼤学校长会议上具有不同的投票权。

在⼤学校长会议上,校长代表各⾼等学校就有关完成科研、教学和学习任务以及实现⾃治等问题开展⼴泛的合作。

④科学委员会。

根据联邦和各州签订的⼀项管理协议⽽成⽴的机构。

其任务是:科学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协调;每年就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项计划;对联邦和各州科研经费的使⽤提出建议;从内容和结构上对⾼等教育和科学研究的发展提出建议和设想。

简述联邦德国学制的基本特征。

①当其它国家实现了义务教育的⼀体化时,德国仍然保留了三类不同的中学。

②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独具特⾊。

③⽂化教育管理上的联邦主义导致全国教育管理的多中⼼,但通过州⽂化教育管理部门之间的协商,有使全国教育在结构、内容和结业⽔平等基本⽅⾯较为⼀致;虽然教育权限在全国范围内是⾮常分散的,但在各州范围内⼜是明显的集中。

④绝⼤多数是公⽴学校,私⽴学校数量上是很次要的,但私⽴学校同样要由国家补助。

公私⽴学校之间没有竞争关系也没有原则冲突。

⑤在德国,国家与教会之间没有冲突,国家允许教会在公⽴学校中有⼀定的影响。

学校有正式的宗教课程,但不是必修课。

⑥⼏乎所有学校都是半⽇制的,导致德国学制过长。

⑦与中⼩学相反,德国各地区的⾼等学校结构基本相同。

简述德国的学位制度。

德国的学位分为三级:第⼀级是⽂凭学位和硕⼠学位,第⼆级为博⼠学位,第三级为教授被选资格。

凡通过⼤学毕业考试者可获得学⼠学位,通过⽂科硕⼠考试者可取得硕⼠学位,⼆者属于同⼀个等级。

⼤学毕业成绩优异者,⼀般经过教授推荐,由⼤学聘为教学与科研助⼿,三年后可提出博⼠论⽂,参加博⼠学位考试,通过者获博⼠学位。

博⼠学位获得者在经过五年以上⼯作与进修,提出质量更⾼的论⽂,通过教授备选资格考试者,可得教授备选资格学位。

简述德国师范教育的两个阶段训练制度。

德国⼤多数州的教师培养实⾏两个阶段训练的制度。

第⼀阶段是在⼤学或师范学院学习阶段,时间⾄少3年,除了专业课和专业教育法之外,还要学习教育学和社会学。

学习结束时,要参加第⼀次国家考试,通过者获得见习⽣资格。

第⼆阶段为见习阶段,时间2年,由各州⽂化部把见习⽣分派到专设的见习师范习明纳,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教育实际培训,同时还要参加⼀期培训班,再补充学习教育学和专业教育法的理论知识。

训练结束,要参加第⼆次国家考试,通过者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同时获得国家公务员资格。

这时如果受到学校聘请,就可成为正式教师,成为国家公务员,终⾝享受教师待遇;如果没有学校聘请,便成为失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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