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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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2年度行政
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3.02.28
•【字号】苏价费字[2003]13号、苏财综字[2003]18号
•【施行日期】2003.0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2年度行政事业性
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
(苏价费字[2003]13号、苏财综字[2003]18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市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政策规定,现就我市开展200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以下简称“年审”)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凡我市已领取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作的《收费许可证》面向社会、系统内部收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价外附加、以收费形式出现的集资、赞助、基金、各种保证金、押金等,均须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年审,并按规定缴纳年审费。
二、年审内容
2002年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是新换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作的《收费许可证》后的第一年,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最近全面公布《2001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因此,200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要
重点结合贯彻省两厅局《2001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规范行政审批,实施收费公示和逐步推行税费改革等工作,着重对以下内容进行年审:1.现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是否符合省两厅局《2001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规定要求,有无擅自立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属中介服务性质的收费仍以强制或变相强制手段收费等违纪行为;
2.对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按规定亮证收费,属于自愿付费的项目是否作出说明(注明“自愿”字样),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和范围是否在收费窗口向社会公示;
3.现行的收费机构、机构性质、收费性质、收费人员有无变化,是否符合规定;
4.是否按规定使用财政收费票据,包括是否串用、转让、转借、代开、自行销毁收费票据和私自使用无财政监制章收据收费的;
5.收费所形成的资金属预算外资金,是否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6.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财务管理,开支使用是否符合财政规定,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7.实施收费时,是否按规定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
8.其他属于年审的范围和内容。
三、年审时间及方法
全市2002年度年审工作从三月份开始至五月底结束。年审工作由物价、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分部门、分单位,根据突出重点和兼顾一般原则,采取上门年审与集中送审相结合办法逐个进行(具体安排另行书面通知)。
各执收单位要认真做好收费年审的准备工作,对照年审要求,进行自检,填好表格(见附件),待具体年审时,交物价、财政部门。为保证年审工作顺利进行,
各执收单位接受年审时,应准备好以下资料:
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作的《收费许可证》;
2.已填写好的“2002年度收费及票据年检验证自查表、200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情况表”;
3.2002年度财务报表、收费票据存根、帐册凭证等;
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四、对年审中发现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已明文规定取消,仍在收费等违反物价政策规定,以及违反财经纪律、财务管理、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
理、票据管理规定,不按规定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的,按规定严肃查处,以维护物价、财经纪律的严肃性。
附:
1、《苏州市2002年度收费及票据年检验证自查表》(略)
2、《200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情况表》(略)
苏州市物价局
苏州市财政局
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