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抢劫罪量刑标准]抢劫罪量刑标准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入室抢劫罪量刑(liàngxíng)标准]抢劫罪量刑标准
抢劫罪量刑标准(biāozhǔn)篇(1):抢劫罪刑事申诉状
抢劫罪刑事(xíngshì)申诉状1
上诉人: 吴某某
上诉人因抢劫罪一案(yī àn),不服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rénmínfǎyuàn)()某某刑初字第某某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一审法院定罪不准,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理由:
上诉人在本案中没有抢劫的犯罪成心,也没有实施抢劫行为,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定罪量刑不当。

正如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是由于被害人肖某某将上诉人门市的玻璃门打破,被害人不同意上诉人的赔偿金额的情况下,上诉人找人帮助索要赔款,因帮助的人使用的方式不恰当,使用了暴力,导致被告人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就本案定罪而言,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为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人民法院认定为抢劫罪。

事实说明上人本人在本案人并没有使用暴力手段,人民法院定罪的事实依据是上诉人找来帮助的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而这种行为后果由上诉人承当。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这一观点是错误的,上诉人要为他人行为承当后
果,其前提是与他人有共同的犯罪成心。

上诉人找人帮助只是想有人助威,对被害人造成心理压力,以便获得赔款,但帮助的人一到现场即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之前并未与被告人商量,上诉人也从未对他们有过这样的意思表示或要求,因此,实施殴打行为是帮助者的单独犯意,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不应对此承当责任。

同时,上诉人主观上提出1万元的赔偿要求是出于赔偿实际损失和基于逞强出气,挽回颜面动机支配下做出的,与抢劫罪非法占有的成心根本不同。

客观上诉人利用被害人的过错,借题发挥,借机索要财物,是典型的敲诈勒索行为。

因此,综合全案来看,上诉人想以找人帮助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压力,以到达索要赔偿的目的,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

另外,本案中上诉人收到被害人的人民币8000元中包括合法的局部,被害人损害玻璃门是事实,被害人对此也表示愿意赔偿;当天上诉人由于处理该事件必然会对门市的经营造成影响,带来一定的损失。

从被害方朋友提供的赔偿方案看,除修复玻璃门外,另外再给一个红包。

以上充分说明本案确实事出有因,被告人主观恶性很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综上,上诉人在本案中没有抢劫的犯罪成心,也没有实施抢劫行为,不应认定为抢劫罪,一审法院未能充分考虑本案的社会性危害性,造成罪刑不当,应依法改判。

此致
某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抢劫罪刑事申诉状2
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市×区×村×队×号,身份证号码:××××××。

因本案于×年×月×日被抓获,同时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第×看守所。

上诉人因涉嫌成心抢劫罪一案,不服×市×区法院作出的(×)×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清本案事实,改判上诉人减刑或缓刑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没有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未充分考虑上诉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分等酌定量刑情节,对上诉人量刑过重,应予以改判。

1、上诉人主观恶性较少,对本案的犯罪过程没有异议,并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具有良好的认罪悔改表现,属于自愿认罪。

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假设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分。

再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
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那么第18条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上诉人实施抢夺行为后,出于本能上的逃脱或对抗,并未到达抗拒抓捕的程度,或者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程度,本案虽然从抢夺转化成为抢劫,但与本质上的抢劫截然不同,上诉人在现场并未携带及使用刀具,对被害人实施暴力,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明显较低。

结合上诉人系初犯,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只因在猪朋狗友的教唆、指使下,一时糊涂才触犯法律,不是累犯,通过这次犯罪上诉人已经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为到达惩罚与教育的目的,应给予上诉人改正自新的时机。

3、被抢的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价值×元,数额标准虽然构成较大,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

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那么第20条第(3)款的规定: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损失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

结合上诉人家属已为此事与被害人沟通,希望进一步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不管谅解能否成功,均不影响上诉人良好的悔罪态度,同时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那么第22条的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一审判决上诉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分金人民币×千元,上诉人对罚金局部没有异议,上诉人家属愿意为自己交纳罚金,并希望上
诉人能够早日回到社会,上诉人保证不再危害社会,好好改造,重新新人,恳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所犯罪行的轻重,结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的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量刑过重,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清本案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减刑或缓刑的刑事责任。

此致
××市×区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抢劫罪量刑标准篇(2):寻衅滋事罪申诉状范文
寻衅滋事罪申诉状范文
申诉人:王某某,男,19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某族,出生地北京市,某某文化,北京某某学院学生,住北京市某某区某某大街某某号(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某某区某某条某某号)。

申诉人因寻衅滋事案,对北京市人民法院年某某月某某日(20某某)某某少刑终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审理此案,判决申诉人王某某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申诉人王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
成要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情节严重的客观行为特征,不能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九条第4项(2022年7月16日发布并实施)规定了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该条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分。

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分。

〞也就是说,在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情形下,行为必须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才能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分。

本案申诉人的行为显然不构成抢劫罪,并且,其行为也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不能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分。

第一,申诉人王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客观行为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1月23日起施行)第八条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屡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司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才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张军主编、胡云腾副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小组办公室编著的《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一书第291-292页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中的客观行为进行了解释:所谓“随意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任由自己的意思,无故、无理殴打他人;所谓“情节恶劣〞,是指屡次殴打他人或者殴打多人、手段残暴、下流、严重破坏人民群众平安感,等等。

作为一个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王某某没有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的动机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的行为,申诉人只是推了被害人一下,从没有对被害人无故、无理随意殴打,并且,在此案之前之后王某某从没有其他屡次殴打寻衅滋事的行为,也没有殴打多人寻衅滋事的行为。

未成年人王某某的行为不属于寻衅滋事罪的“随意殴打他人〞,更谈不上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程度,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申诉人王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强拿硬要情节严重的客观行为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才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述张军主编一书第292页中特别解释:所谓“强拿硬要〞,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占有、强行使用他人财物;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强拿硬要数量大或者次数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等等。

当时,被害人请王某某帮助他让其他人别再打他,王某某为此才说要一百元的事,被害人的陈述也证明此事:“王某某说‘给你一个时机,你给我一百块钱’〞,申诉人是在此种情形下要一百元的,事实上也并没有得着这一百元。

申诉人王某某仅在本案中基于上述原因而为的一次索要钱财的行为,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强拿硬要“次数
多〞情节严重的程度,而且王某某索要的仅是一百元,数量非常小,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22]36号)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本案中,只不过涉及一百元的钱财,远远低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寻衅滋事罪立案追诉的标准。

本案从起初就不应当立案追诉。

申诉人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请人民法院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严格区分寻衅滋事罪罪与非罪的界限,认定申诉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判无罪。

二、二审判决对申诉人王某某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不充分、不具有证明力,录音证据证明被害人对王某某的陈述不真实,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没有到达确实充分,不能认定王某某有罪。

第一,二审判决书中所依据的证据显明某某、某某某参与殴打被害人,某某、某某某是与申诉人王某某有利害冲突的证人,他们所作对王某某不利的证言法院应当慎重使用,不能作为定案的惟一根据,无其他证据印证的不能采信,且本案无其他证据印证。

关于证人某某:根据二审法院判决依据的证据可以发现某某正是殴打被害人李某的主谋和实施者,然而这样的人却逍遥法外,他的证言充其量只能算是同案犯的口供,他与申诉人王某某有严重的利害冲突关系,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明:“某某用拳击打其左耳部两拳。

某某又用拳头击打李某脸部几拳。

他被打后感觉头痛、鼻子痛,且左耳听力下降〞(参见二审判决第2页);
(2)某某自己的证言证明:“年5月15日下午,其与某某某因李某抢了其女朋友而要去找李某。

某某打了李某两个嘴巴,脸上打了一拳。

〞(参见二审判决书第2-3页);
(3)某某某的证言证明:“年5月的一下下午,某某因为交女朋友的事叫其一起去北纬路中学打李某。

某某和李某说了几句话就用拳击打李某脸部〞(参见二审判决书第3页)。

关于证人某某某:根据二审法院判决依据的证据可以发现某某某是最先与某某一起去找被害人李某的人,他也是在现场殴打被害人李某的人,本应是同案犯,却也逍遥法外成为证人,他与申诉人王某某也同样存在严重的利害冲突关系,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明:“年5月15日18时许,某某某、曹某、王某某、某某四人将其带到宣武区禄长街头条19号院内。

〞(参见二审判决第2页);
(2)某某的证言证明:“年5月15日下午,其与某某某因李某抢了其女朋友而要去找李某。

某某某踹了李某一脚。

〞(参见二审判决书第3页);
(3)某某某自己的证言证明:“某某某也踹了李某右腿两脚。

〞(参见二审判决书第3页)。

可见,本案中两个在现场亲眼感知案件事实的证人某某、某某某其实应是
本案同案犯,他们的证言本应属于同案犯的口供,他们所作对王某某不利的证言法院应当慎重对待,但法院却全盘采纳,并且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没有区分证明能力与证明力的不同,某某、某某某作为事实上的“同案犯〞,他们证言的证明力非常微弱,因为他们都是与申诉人王某某有严重利害冲突关系的证人,他们的证言不能单独成为定案的根据,并且综观整个判决书,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王某某有罪。

第二,证人陈某某不是亲自感知案件事实的证人,其证言没有详细具体地说出案件的主要细节,不能证明申诉人有罪。

二审判决书第4个认定事实的证据是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她仅仅说“四个未成年人向其子李某索要100元钱,因李某身上没有钱就对他进行殴打〞(参见二审判决书第3页)。

她根本没有详细具体地说出是哪四个人,更没有说出他们在现场都是怎么殴打和索要钱财的,证人证言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细节过程,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来认定申诉人有罪。

而且,证人作证的前提条件是证人必须亲自感知案件的事实,陈某某事后带着被害人李某去报案,她没有在现场看到整个案发过程,其证言不能成为认定王某某有殴打和索要钱财的定案根据。

第三,申诉人已经向法庭提交的录音证据证明被害人李某的陈述不真实,他的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申诉人曾向法庭提交录音证据,该录音证据足以证明案发当日现场的情况,证明了最后被害人骂了申诉人王某某,王某某只是推了被害人一下,申诉人王某某从并未对被害人实施暴力。

被害人所陈述的:“曹某和王某某就上来
用拳头朝我的面部和鼻子打了五大拳,具体打的什么部位我没看清。

最后,王某某用脚朝我的肚子上踹了一脚〞的陈述不真实,不应采信。

所以,二审判决对申诉人王某某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不充分、不具有证明力,被害人的陈述不真实,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没有到达确实充分,不能认定王某某有罪。

综上所述,北京市人民法院2022年某某月某某日(20某某)某某少刑终字第号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缺乏证明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判决申诉人王某某无罪。

此致
北京市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
延展阅读:
根据刑法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

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

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
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

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

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

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

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

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

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说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

是否屡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
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主要作了如下修改:
1.明确将“恐吓〞增加规定为寻衅滋事犯罪的行为之一,以严厉打击那些使用暴力或者非暴力手段威胁、滋扰他人,意图对他人产生心理威慑,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恐慌的行为。

这是针对实践中发生的寻衅滋事犯罪出现的新情况,尤其是针对近年来黑恶势力寻衅滋事犯罪惯常采用所谓“冷暴力〞、“软暴力〞手段等新情况增加的。

2.加大了对纠集他人屡次寻衅滋事的主犯的打击力度。

规定“纠集他人屡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分金〞。

所谓“纠集他人〞,是指纠合、聚合他人,说明此类寻衅滋事行为不止一人参加,但不一定表现出严密的组织性,在大多数情况下,可能表现为多人或者很松散的团伙作案,也可能表现为以团伙形式作案。

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刑原来只有五年,考虑到以多人作案方式且屡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其社会危害性远大于以个人单次作案,因此增加了一档刑,将最高刑从五年提高到十年,可以并处分金。

适用本档刑的一个必要条件是纠集他人屡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

屡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并不要求每一次寻衅滋事行为都必须构成犯罪才能适用本款规定,只要纠集他人屡次实施该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即符合本款的适用条件。

你可能感兴趣:
1.2022民事申诉状范文
2.最新刑事案件申诉状范文
3.申诉状范文2022
4.冤假错案申诉状范文
5.多项刑事申诉状范文
6.国家赔偿申诉状范文
7.2022刑事冤案申诉状范文
8.刑事申诉状范文精选
9.买卖合同欠款申诉状范文
10.刑事申诉状范文
抢劫罪量刑标准篇(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格式范例格式
起诉人:_____
被告人:_____
案由:_____
诉讼请求:
1、追究刑事责任
2、要求民事赔偿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自诉人:
代书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______份
范例
原告人:王某某,女,汉族, 2022 年 8 月 4 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某县某镇,系受害人李某之女。

原告人:王某,男,汉族, 1985 年 11 月 12 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受害人李某丈夫。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宋某构成抢劫罪、成心杀人罪,并对其从重处分。

2、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金共计人民币元。

事实与理由:
一、被告人宋某构成抢劫罪、成心杀人罪,应依法从重处分。

1 、被告人宋某构成抢劫罪、成心杀人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成心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成心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成心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本案应以成心杀人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被告人宋某作为一个有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为给其相好的尹某钱财,竟然想到从尹某
的朋友中抢劫,为到达目的,宋某事先购置了尼龙绳、透明胶带放在宾馆房间里,1月27日,宋某将李某诱骗进宾馆后,将李某手脚捆绑,为实施抢劫行为制造便利条件。

在威逼李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后,由于害怕罪行败露,竟残忍地用枕头将李某捂了十几分钟致其窒息死亡,并用事先准备好的黑色塑料袋和事先购置的透明胶带将其头部缠上,显然是属于事先预谋作案,希望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发生,存在成心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成心,已经构成抢劫罪、成心杀人罪。

2 、对被告人宋某应从重处分。

被告人具有多项法定的加重处分情节,对被告人量刑时,应在加重处分的范围内判处法定最高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成心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被告人宋某在实施成心抢劫犯罪过程中,预谋作案,事先购置了绳索、胶带、并预定了宾馆,属于有预谋,有方案的实施犯罪。

第二,在预先使用绳子将李某的手脚捆绑,威逼李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后,被告人在被害人无力对抗的情形下,因害怕罪行暴露,又残忍用枕头将李某用枕头捂死,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

第三,在实施犯罪后,宋某并无悔改和害怕之意,又再次购置了大号行李箱,预定了出租车,将李某尸体装在行李箱内转移到阳谷县。

充分证明了宋某在实施犯罪后心理素质稳定,对社会危害极大。

第四,在对公安机关供述中,宋某竟然口口声声说并无谋害李某之意,只是一时起意抢劫,其口供被告人宋某在公安机关 2 月 2 日、 2 月 3 日, 2。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