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健性原则在会计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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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稳健性原则与会计中不确定性的关系
(一)稳健性原则存在的前提是会计中的不确定性会计中的不确定性可分为外生性的不确定性和内生性的不确定性。
外生性的不确定性主要是指会计信息系统之外的不确定性,即环境的不确定性,主要有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性、会计假设的不确定性、会计政策的不确定性等;内生性的不确定性是指会计作为一个人造信息系统,在信息加工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
(二)会计中的不确定性是考察稳健性原则的根据稳健性原则同会计中的不确定性有着内在的逻辑关系,因此稳健性原则的讨论应结合会计中的不确定性来进行。
一定时期经济环境中不确定性的存在状况和人们对它的认识,决定了不确定性在人们思考经济问题时所占的份量。
具体到会计上就决定了人们对披露不确定性会计信息的重视程度。
体现稳健性原则的典型会计处理有:一是存货计价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二是对应收账款计提坏
账准备;三是运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
分析一下这三
种会计处理方式,不难发现稳健性原则的运用确实有助于“抵消”管理人员和所有者的乐观主义情绪,以利于投资者和债权人能够更有力地评价风险。
二、稳健性原则的典型会计处理(一)存货计价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存货的计价方法如果只限于采用后进先出法等,既不能完整、真实地反映存货价值,也不可能给企业以真正走向市场的内在机制。
从这一点来看,企业对其存货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计价将不可避免。
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是对历史成本原则在运用时的修正,即以市价来取代历史成本作为存货的价值。
这样做,避免了将这种损失推迟到以后期间,也有助于各期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相对正确性。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在一定范围内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法,加速折旧法在西方早已被广泛采用,其原因在于:第一,它可以更好地贯彻收入与费用相配比的原则;第二,可以均衡国家资产各期使用成本;第三,可以使企业取得缓交所得税的财务利益,增强企业后劲。
依据固定资产使用的经济属性,固定资产的效能与其使用时间成反比,理应加快企业成本费用的补偿速度,加快企业技术装备更新,从而提高企业自
我发展能力。
因而采用加速折旧法是十分必要的,特别是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条件下,可提前收回部分投资,减少因物价上涨而发生的货币时间价值损失,实现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的统一。
(三)关于坏账损失的核算
计提坏账准备金。
坏账准备金在会计报表中作为应收账款的备抵项目列示,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可按月预提坏账准备金,于年度终了再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3‰~5‰清算,计入当期费用。
未计提坏账准备的企业所发生的坏账损失,据实计入当期费用。
这样,就能保证在坏账发生时,不致引起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的困难。
三、运用稳健性原则时应注意的问题
在我国实行稳健性原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但在稳健性原则的应用过程中要注意一个“度”的问题,“极端”的稳健原则会导致“秘密准备”和“隐匿资产”,从而使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得不到准确地揭示,损害报表使用者的利益。
如客观性原则是反映以会计核算工作中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的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是稳健性原则要求反映的是企业会计实务工作中确认可能发生但尚未发生的损失、费用或收入、资产等。
此外,稳健性原则在维护出资者和企业利益方面的倾向性十分明显,它以种种形式促使企业采取“谨慎”的行为来达到既定的目的。
因此,它可能失去客观的立场。
四、稳健性原则与其他原则的冲突及缓解对策(一)稳健性原则与其他会计原则的冲突
1.稳健性原则与真实性原则的冲突。
真实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业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稳健性原则要求在会计实务中确认可能发生但尚未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如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中的可变现净值的确定,带有很大程度的不确定性,包含着一定的难以辨认的主观因素,直接影响着会计信息的真实反映。
2.稳健性原则与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的冲突。
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凡属本期已实现的收入或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本期是否收付,均应计入本期。
”它强调的是确认收入、费用发生的时间及其归属。
而稳健性原则将现在尚未发生、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费用,提前计入损益。
3.稳健性原则与历史成本原则的冲突。
历史成本原
稳健性原则在会计中的运用
吴煜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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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要求: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
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不得调整其账面价值。
但是
在稳健性原则下,存货可以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价,这显然是对历史成本原则的背离。
4.稳健性原则与可比性、一贯性原则的冲突。
可比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一贯性原则要求: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并且不得随意变更。
但是稳健性原则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的变化更改会计核算口径和方法。
(二)各种冲突的缓解对策
1.注意稳健性原则的适度应用。
应用稳健性原则的优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它的应用程度。
可行的方案是寻找一个应用稳健性原则的平衡点,以便稳健性原则的优点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而将其自身的缺陷约束在最小的范围内。
当然“适度”的把握也有赖于会计人员准确的职业判断,需要会计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稳健性原则的精神实质与制约因素。
因此,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是确保稳健性原则适度应用的关键所在。
2.对稳健性原则的应用进行必要的约束。
在适度稳健的会计实务中,可以对稳健性原则的应用前提和应用条件进行必要的约束,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会计人员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预防和避免稳健性原则与其他会计原则的冲突。
3.合理确定各项原则的优先使用顺序。
在13条会计原则中,真实性原则居于首要位置。
稳健性原则必须在维护真实性原则的基础上加以贯彻和运用。
当稳健性原则与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相冲突时,应根据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而定。
不确定性程度较高,优先考虑前者,以避免风险,确保资本保全;不确定性较低,优先考虑后者,合理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4.由于每个企业所面临经营环境不同,稳健性原则的应用时间、范围和程序也有所不同,与其他会计原则的冲突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也有所不同。
因此有必要在信息披露中充分说明稳健性原则的应用范围、时间和程序,揭示与其他会计原则的冲突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及其变化情况。
5.加强审计监督,强化内在约束机制,防止滥用和曲解稳健性原则,避免人为地加剧与其他会计原则的冲突同时,应加强企业内在约束机制,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优化会计行为,从而使稳健性原则得到合理而充分的运用。
目前,在运用稳健性原则的同时,也要严格财经制度和纪律,严格会计监督,尤其要严格审计制度,随着财政、财务改革和会计改革的深化,会计稳健性原则将得到更加科学的运用,在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中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作者单位:浙江耀厦建设有限公司)
一、研究开发费用的账务处理
企业对研究与开发费用的处理主要分为三种,首先是全额资本法,就是将研究与开发费用在发生期内集合起来,等开发成功的时候当做无形资产使用,分期摊销。
第二个就是全额费用法,就是将开发与研究费用全部都当做期间运作的费用,在发生时整体都计入当期的损益。
第三个就是成果决定法,就是在研究开发费用的期间,设置多栏式账户专门用作相关支出的记录,最后按照开发与研究活动的成果再决定究竟用哪种方式处理。
如果已经取得了成果而且预计能产生效益,那么就将与其有关的支出全部资本化,如果已经取得的成果不能按照预计产生效益,那么就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的损益。
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与国际接轨,我国
财政部在2006年颁布的新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新准则)中对企业研发费用的入账方
式重新做了规定:首先是将企业研究与开发的过程划分
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规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规定中共列出了五条资本化条件),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这一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中关于研发费用的核算方式极为相似,这体现了我国在会计准则方面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范围
2008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由此可见,研究与开发是两个相互关联又有区别的活动。
研究活动更加侧重于在理论上的探索,其性质是不具备足够的确定性。
而开发活动则更侧重于在实践上的应用,其性质是在某些情况下,浅谈研究开发费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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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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