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3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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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合作形销售停航决传统航运联盟船舶共由成员方代表委员会协商成员各自承担成员方可直接出售或转让各成员协商p3联盟设立网络中心管理日常运营由网络中心单独负责运营管根据航线分组统一结摊运营成本网络中心统一协调处网络中心直接决定二p3联盟性质思考结论
P3 网络航运联盟
一、什么是P3联盟?
二、美、欧、中对于P3 联盟的审查结果
(一)P3联盟简介
• P3联盟成员方将共同投入超过250 艘船舶 (包括马士基航运新造的3E 级18 270 TEU 型船舶),运力合计260万TEU,合作运营 远东―欧地、远东―北美、欧地―北美等 东西主干航线。
(二)P3联盟的特点
• 1、史上最强的航运联盟 • 2、建立了一种更为紧密的“抱团”新模式。
(三)外界反响
• 1、反对方意见 • 2、支持方意见
1、反对方意见
• (1)可能限制成员方竞争,使P3联盟在国 际集装箱班轮运输行业一家独大。 • (2)P3联盟巨大的市场控制力,可能抑制 其他竞争者的发展空间。 • (3) P3联盟在市场上占据优势地位,可 能削减货主对集装箱运输的议价能力,损 害其利益。 • (4)可能提高运费,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 。
2、建立了一种更为紧密的“抱团” 新模式。
• (2)NC的主要职责: • A、日常运营: • 对P3 网络联盟的船舶活动情况进行观测、 监控和协调,并应对突发事件。包括:安 排航线、按运力份额分配舱位。 • 适时对航线上的船舶进行短期重新部署; • 在特定情况下取消或增加班次; • 协调货物装卸,并处理港口拥堵和船期延 误等问题。
(一)美国:允许生效
• 1、审查结果 • 2014年3月24日,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 FMC)以4:1的投票结果决定批准P3联盟在 美国生效。 • 对此,FMC主席Mario Cordero作了如下解 释:
1、审查结果
• “The agreement was not likely at that time, by a reduction in competition, to produce an unreasonable increase in transportation cost or an unreasonable reduction in transportation service under section 6(g) of the Shipping Act. P3 Agreement parties would have been subject to specifically tailored monitoring reports to ensure compliance with the Shipping Act once the agreement became operational.”
三、P3联盟:联盟还是 集中?
一、什么是P3联盟?
• (一)P3联盟简介 • (二)P3联盟的特点 • (三)外界反响
(一)P3联盟简介
• P3联盟是指世界班轮公司三大巨头马士基 航运(Maersk line)、地中海航运(MSC) 和达飞轮船(CMA CGM)对外宣布建立为期 10年的运营联盟。
2、法律依据
• 欧盟对垄断协议不采取事先审查制度,而 完全由企业自身进行合法性评估,但欧盟 委员会随时可主动进行反垄断的调查。
2、法律依据
• 《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例(Article 101 of the Treaty on Functioning of the EU) • 该条例主要规制企业间合作协议、联盟的 行为。(如不得限价、限制或控制产量、 阻碍科技发展等) • 同时也规定了例外条款。(如有利于提高 产量、促进技术进步或经济发展,并有利 于消费者等)。
(二)联盟V.S.集中(形式)
• • • • (2)集中 企业合并; 取得支配权; 建立合营企业。
(二)联盟V.S.兼并(形式)
• 第二十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 (一)经营者合并; •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 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 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 加决定性影响。 • ——没有规定以设立合营企业进行的经营 者集中
(二)联盟V.S.兼并(形式)
• 欧盟理事会第4046/89号条例对于经营者集 中地定义与形式做了规定,而其第二条规 定: • “The creation of a joint venture performing on a lasting basis all the Functions of an autonomous economic entity shall constitute a concentration within the meaning of paragraph 1 (b).”
1、史上最强的航运联盟
• P3联盟的成员是世界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 的前三甲。
1、史上最强的航运联盟
• 根据ALPHALINER 的最新统计,三巨头在 亚欧航线运力份额约占42%,跨大西洋航 线运力份额约占40%—42%,跨太平洋航 线的运力份额也达24%,此三者结盟其所 占运力将远远超过现有的所有航运联盟, 对世界集装箱班轮运输业的有着不可估量 的影响。
(三)中国:决定禁止
• 1、审查结果 • 2014年6月17日,中国最终给P3联盟判了“ 死刑”。 • 商务部在裁定P3联盟垄断的公告中表示:
1、审查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收到 丹麦穆勒马士基集团(A.P. Møller - Maersk A/S ,以下简称马士基)、地中海航运公司(MSC Mediterranean Shipping Company S.A.,以下简 称地中海航运)、法国达飞海运集团公司(CMA CGM S.A.,以下简称达飞)设立网络中心(以下 称本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查,商 务部认为,该网络中心的设立导致马士基、地中 海航运、达飞形成了紧密型联营,在亚洲--欧洲 航线集装箱班轮运输服务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 制竞争效果,商务部决定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
• 1、审查结果 • 2014年6月3日,“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正式通知P3联盟成员,将不 会对P3联盟启动反垄断调查程序,允许该 联盟在合乎欧盟反垄断法的框架下运行。 ”——来源商务部网站新闻。
1、审查结果
• 2013年12月在华盛顿召开的中美欧海运监 管三方峰会会后,欧盟代表Hubert de Broca 就曾表示:“在欧盟看来,P3联盟不 属于企业合并,因此欧盟当局就何时叫停 P3联盟没有时限。在欧盟制度下,P3联盟 的三家航企无须等待任何决定。如果他们 愿意,现在就可以开始实施协议。”但是“如 果欧盟委员会认为P3联盟违反了《欧盟运 行条约》第101条的规定,它随时可以禁止 其运行(they will issue a statement of objections)。”
2、法律依据
• 美国《1998年航运改革法》 • 该法对于规制航运垄断协议持较为包容的 态度,也给与班轮公会等各种航运组织一 定的豁免权。 • 但同时也做了限制即Section 6(g) 规定:航 运组织不得因为“减少竞争而导致运输服务 产生不合理的减少,或者对运输费用产生 不合理的增加。”
(二)欧盟:不与审查,允许生 效
三、P3联盟:联盟还是经营者集 中?
• (一)三方审查主体意见 • (二)联盟V.S.经营者集中
(一)三方审查主体意见
• 欧美:单纯的航运联盟; • 中方:紧密联系型联营——经营者集中。
(二)联盟V.S.集中
• 1、组织形式上 • (1)联盟:几个独立的航运经营人在保持 独立法人地位的前提下,为了达到自己的 战略目的,而签订的联合经营协议。
2、支持方意见
• (1)提高航运效率、降低成本; • (2)利于建立更高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 服务标准,促进行业的整合与进步; • (3)对于较少资源消耗及环境污染也有积 极作用。
二、美、欧、中对P3联盟的审查 结果
• (一)美国:允许生效 • (二)欧盟:不与审查,允许生效 • (三)中国:决定禁止
2、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 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 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 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 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 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
2、建立了一种更为紧密的“抱团” 新模式。
• 为确保船舶运营的协调一致,将在伦敦设 立一个网络运营中心(Network Center,以 下简称NC),负责对成员船公司投入的船 舶(无论是自有的还是租赁的)进行统一 管理和运营。
2、建立了一种更为紧密的“抱团” 新模式。
• (1)NC的性质 • “The parties are authorized to form, own, utilize, and dissolve a legal entity to act as a network centre(“NC”) for purpose of the joint coordination and management of P3 network. The parties’ respective ownership interests in the NC shall be based on their capacity allocation in the P3 networks as a whole ( including non-U.S. trades) as at the date of its commencement, subject to revision in case of withdrawal of a Party or addition of a Party.” ——of P3 Network Vessel Sharing Agreement
2、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 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 ,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 本法。
2、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 第二十七条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 对市场的控制力; •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 •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 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二)联盟V.S.兼并(形式)
• 《欧盟理事会第1310/1997号条例》对于属于企 业兼并的合营企业做了界定——这类合营需要满 足以下条件: •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母公司共同控制一个合营企 业; • 2、合营企业是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活动 的; • 3、合营企业的建立是长期性的。
• ——《美国反托拉斯法/欧盟竞争法平行论——理论与实 践》,白艳著,P197-P198.
2、建立了一种更为紧密的“抱团” 新模式。
• (1)NC的性质 • 另,中国商务部对P3联盟的审查结果公告 称:“2013年10月,马士基、地中海航运、 达飞(以下称交易方)签署协议,拟在英 格兰和威尔士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合伙制的 网络中心,统一负责交易方在亚洲--欧洲、 跨大西洋和跨太平洋航线上集装箱班轮的 运营性事务。” • ——该网络运营中心是一个是P3联盟成员 通过协议订立的一个联营企业。
2、建立了一种更为紧密的“抱团” 新模式。
• B、充当信息防火墙 为确保P3 网络联盟符合相关国家和地区监管 机构对保护竞争和反垄断的要求,成员船 公司不得通过联合船舶运营中心交换任何 商业敏感信息(尤其是定价、成本和客户 等);必须交换的商业敏感信息(例如运 力、舱位利用率等)将首先被集中并作匿 名处理,再传递给其他成员船公司。(规 定于Article 5.6(b)of P3 Network Vessel Sharing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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