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关联公司之间资金拆借管理浅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集团关联公司之间资金拆借管理浅析
作者:孙伟
来源:《会计师》2010年第11期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核心是资金管理,而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管理也是集团资金管理的重要一项,因为资金拆借管理工作涉及双方公司的涉税管理,关系到各公司股东切身利益。
集团如何实现资金拆借行为有序管理,使之规范化、合法化,减少涉税风险,提高集团公司的资金运营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资金拆借流程的管理
集团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拆借行为必须充分体现独立交易原则,按照税法规定保存相关资料,不得私自降低拆借资金利率,不得隐瞒真实拆借行为。
各公司之间拆借资金必须明确使用用途,规定拆借资金使用时间,所有拆借资金必须有偿使用,拆入资金公司应在拆借资金到期日一次性向拆出资金公司支付本金及资金使用利息。
二、资金拆借利息的管理
集团各公司之间拆借资金利率一般实行签订固定利率,利息支付一般实行利随本清。
集团根据拆借资金使用时间长短统一管理各公司拆借资金的利率,一般利率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
集团公司之间拆借资金发生的利息支出均应按规定利率按月计提利息,到期偿还本金及利息。
其中:资金拆人公司应按月计提应付拆借资金利息,同时根据拆借资金使用用途列支相关成本费用科目,拆借资金到期日为拆借资金利息的结算日,各公司应在到期日一次性支付拆借本金及累计应付利息。
对于集团公司到期不能归还的,须经双方公司同意续签资金拆借协议;逾期不能归还并且未续签拆借协议的,按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30%计收罚息,由拆入方主动支付拆出方。
三、资金拆借利息支出的涉税处理
(一)拆借利息的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
1利率的规定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也就是说集团公司之间拆借资金利率必须限定在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之内,如果资金拆借利率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将不予以所得税前扣除。
2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的规定
根据财税(2008)121号《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比1,其他企业为2比1。
此项规定对集团关联公司之间拆借资金的利息支出额度进一步做出限制,即关联公司之间发生资金拆借利息受关联方债权投资与权益投资比例限制。
按照规定举例说明:如果关联公司相互权益性投资2000万元,那么拆借资金本金不超过4000万元所产生利息可以在企业得税前扣除,关联公司之间拆借资金金额超出4000万元的部分所产生的利息将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保留有效证明的规定
根据国税发[2009]2号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90条规定,企业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超过标准比例的关联方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集团关联公司之间拆借资金过程中,拆借双方公司必须准备、保存拆借当期的证明资料等其他相关资料,此项规定保证了拆借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
对无任何资料保存的拆借行为所发生的拆借利息将不予以认可,即在企业所得税清算时不予所得税前扣除。
4利息处理的规定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人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人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另外,辽地税函【2009】27号第4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税法的有关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
同时对于企业向个人借款的行为进行补充性规定,即企业向个人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集团公司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只有取得合法有效凭据后才允许扣除,也就是说,集团关联公司拆借资金所产生的利息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据为税务机关代开的地税统一发票。
(二)营业税及附加的规定
根据辽地税函【2009】27号第4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凭税务机关代开的“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按税法的有关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
同时对于企业向个人借款的行为进行补充性规定,即企业向个人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资金拆出公司收到利息时,拆出公司携带拆借合同或协议到税务机关代开“××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即产生了营业税及附加的纳税义务。
(三)印花税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令[1988]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对于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印花税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没有具体规定,发生此项业务的公司可以选择参照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规定税率贴花,也可以不贴印花税。
四、资金拆借的账务处理
(一)拆入公司账务处理
1拆人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一拆借资金本金(某公司)
2拆人公司月份计提利息时
借:开发成本——××项目
在建工程——××资产
投资收益——××项目
财务费用——资金利息
贷:其他应付款一拆借资金利息
3拆入公司年末一次性支付利息时
借:其他应付款—拆借资金利息
贷:银行存款
4偿还资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一拆借资金本金(某公司)
贷:银行存款
(二)拆出资金公司账务处理:
1拆出资金时
借:其他应收款一某公司借款
贷:银行存款
2收到利息时,带着拆借协议到税务局代开统一发票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计提税费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支付税费时
借:应交税费一营业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3收回拆出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一某公司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