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做好1997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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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1997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正文:
---------------------------------------------------------------------------------------------------------------------------------------------------- 教育部关于做好1997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1997年4月2日)
1997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要按照《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要求,结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加强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
为保证今年普通中专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关于编报1997年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的通知》精神,今年国家教委仍只下达指导性计划。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中专学校办学条件的可能,安排招生计划;要严格按学校办学条件审核所属学校的年度招生计划,不得超越办学条件安排招生计划,不得在非普通中专学校安排普通中专招生计划,以确保教育质量。
要注意生源分布情况和专业结构问题,坚持实事求是,按需培养,对社会需求较少的专业要减少或暂停招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汇总审核各学校招生来源计划后,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布,增大招生来源计划的透明度。
未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不得安排招生。
要保证招生计划的严肃性,招生计划一经公布,原则上不再调整。
招生计划一般应分配到地区或市,不宜层层下放。
二、在部分省、学校实行招生“并轨”已取得了基本经验的基础上,1997年有条件的地区和部委均可实行招生“并轨”。
已实施招生“并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把招生工作的重点放在招生计划的编制、招生收费、招生办法及配套改革措施的研究制订上,以确保此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实行招生“并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工作应按国家任务计划的管理办法执行,同一地区只划一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对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中专学校可提前一个批次录取。
对报考农业、林业、水利、地矿、石油、煤炭、测绘、气象等艰苦行业(专业),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放宽一到二个分数段投档。
四、暂不实行招生“并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自费生招生计划只能安排在本地区招生。
委托培养招生应按照我委有关规定做到手续完备,并经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审核。
招生部门必须在公布委托培养计划的同时公布委培单位和收费标准。
委培生和自费生的录取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教委规定执行,不得用任何形式降低录取分数标准以收取考生家长或单位的“赞助费”、“学校建设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
承办委培手续的各环节均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费用,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五、普通中等专业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学生实行缴费上学。
费用为实际培养成本的一部分,作为学校办学经费的补充,应视为预算内资金使用。
培养费应按学年收取,不得按学制一次收费,不准在学期间提高收费标准。
中央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门应建立专门培养本行业或边远地区所需紧缺人才的专项奖学金,并在招生时向考生公布享受专项奖学金的办法,实行定向招生,以满足这些地区和行业对人才培养的需要。
六、在招生“并轨”改革过渡阶段,今年各部委及其系统所属普通中专学校跨省招生来源计划的管理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面向地方服务的专业,招生学校须商得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计划部门同意,跨省招生来源计划对口上报国家有关部委汇总,经我委审核后统一下达。
任何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间不得自行衔接或下达跨省招生来源计划。
任何部委无权增减或调整跨省招生来源计划,对于少量确需调整计划的须报我委下达。
各地要加强对跨省招生工作的管理,非我委下达的跨省招生来源计划,各地招生部门不得安排招生。
在招生过程中,对违反我委规定拒招或计划外乱招学生的地区、部门和学校,各地公安、粮食部门应不予办理有关学生的户粮迁移手续,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清退不按规定录取的学生,并追究责任,对直接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七、普通中专招生考试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命题、统一制卷并制订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各地原则上不得增加考试科目(含面试),增加考生负担。
面试要严格管理,新增面试专业需经国家教委批准。
面试工作应由各地招生部门组织进行。
艺术类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有条件的省要组织单独的文化课统一考试,考试成绩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核准录取的主要依据。
八、各地要严格农业、林业、水利、中医药等招收有实践经验考生的资格审查。
各地要由省招办商有关部门确定最低录取控制线,为保证招生质量,不得扩大降分幅度,凡达不到规定分数线的一律不予录取。
九、要继续执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暂行规定》([88]教职字001号)及招生体检的有关规定。
若有特殊要求和规定,必须报国家教委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执行。
十、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要按照国家计划完成招生任务。
各地要采取措施,减少遗留问题(可超额录取百分之一到三的新生,以弥补新生入学后可能出现的缺额),以保证新学期正常开学。
十一、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在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采取有力措施,严肃考风考纪,切实做好招生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勤政、廉政、服务意识的教育,不断提高招生工作人员素质,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对由于招生工作人员失职造成招、考场地混乱或出现重大事故的,除处理直接责任者外,要追究当地招办负责人的责任。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继续加强与监察部门的合作,对违纪违法、徇私舞弊者要坚决追究,严肃查处。
各地在招生工作中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发和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并实行全封闭录取,使录取工作做到“公正、高效、有序”。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高中毕业生,与高考统一进行招生录取的参照以上规定办理。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