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代位权—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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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代位权—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3-90)
材料①:2012年2⽉,甲公司与其全资⼦公司⼄公司签订了《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地使⽤权⽤于抵偿其⽋⼄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
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地使⽤权过户到⼄公司名下,⽽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
材料②:同年4⽉,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约定甲公司⽋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式和期间。
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并不知情。
同年5⽉,丁公司债权到期。
材料③:同年6⽉,丙公司丧失偿债能⼒。
丁公司查知⼄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发起⼈),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丙公司。
同年8⽉,⼄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材料④:同年10⽉,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
根据材料①、材料②和材料③,如丁公司向甲公司提起3000万元代位权诉讼,甲公司认为丁公司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的下列抗辩理由中不能成⽴的是()
A.甲公司对⼄公司的债务是过户建设⽤地使⽤权,⽽⾮⾦钱债务
B.《协议⼀》有仲裁条款
C.⼄公司多次发函给甲公司要求清偿债务
D.《协议⼀》的2000万元数额低于⼄公司出资不实的3000万元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权⼈的代位权。
选项A正确。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怠于⾏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可以向⼈民法院请求以⾃⼰的名义代位⾏使债务⼈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的除外。
本案中,甲、⼄两公司达成代物清偿协议之后并没有实际履⾏,因此,甲公司⽋⼄公司的2000万⾦钱债务仍然存在。
选项A的事由并不能作为丁公司不能对甲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抗辩理由。
选项B正确。
《协议⼀》中有仲裁条款,但只能在当事⼈甲、⼄两公司之间产⽣效⼒,不能排除当事⼈之外的第三⼈丁公司提起诉讼⾏使代位权。
因此,不能作为抗辩理由。
选项C正确。
《合同法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合同法第七⼗三条规定的债务⼈怠于⾏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不履⾏其对债务⼈的到期债务,⼜不以诉讼⽅式或者仲裁⽅式向其债务⼈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选项D正确。
《合同法解释(⼀)》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对债务⼈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民法院不予⽀持。
虽然《协议⼀》的2000万元数额低于⼄公司出资不实的3000万元,但这种抗辩只能针对超过2000万的部分,⽽不能针对2000万以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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