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理赔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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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科技学院
汽车保险与理赔(论文)
题目 _____浅析我国汽车
消费贷款保险
学生姓名于军剑
专业班级 10级汽修班
学号*********
完成时间 2012年 6月6日
浅析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保险
摘要
目前我国已进入消费信贷时期。
汽车消费消费信贷保证业务适时出现,并为关系各方所看好,但事实的发展状况不尽人意。
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车贷险)开办于1998年,短期内得到迅猛发展。
,过快的膨胀中却蕴含了诸多问题,导致车贷险亏损严重,到2004年保监会叫停车贷险,对车贷险市场进行整顿。
究其原因,除了受宏观政策和基础环境因素的制约外,主要是业务各方对该险种关键问题认识不一致,如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实质、保险公司在该业务经营中的属性和该险种费率的本质等,从而导致各方难以形成一统一的利益共同体,难以有效的运行此项业务。
为此,澄清相关的概念,建立各方共赢的技术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保监会又发布了《关于促进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稳步发展的通知》,将发展车贷险做为积极扩大内需,促进车辆消费的重要保障举措。
本文回顾了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发展过程,分析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的问题,并针对车贷险市场存在的缺陷提出了现阶段发展我国车贷险建议,以助于促进我国汽车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字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个人征信;信用风险;信用体系
目录
摘要 (I)
1 汽车消费贷款的概念 (1)
1.1 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历史及现状 (1)
2 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面临的问题 (3)
2.1 银保合作难度问题 (3)
2.2 保险费率问题 (3)
2.3 业务经验问题 (4)
3 发展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建议 (4)
3.1 协调好业务所涉及的各方关系 (4)
3.2 规范业务流程 (5)
3.3 是加强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 (5)
4 机制创新 (6)
5 组织创新 (6)
结束语 (7)
参考文献 (8)
1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概念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贷款人或够买机动车辆的借款人(购车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当借款人未按照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约定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息致使贷款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确实保证保险。
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投保人是贷款人或借款人,被保险人是向借款人发放汽车消费贷款的贷款人,保险人是经有权机关批准开办保证保险业务险公司。
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下图1-1
图1-1各个责任人之间的关系图
1.1 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历史及现状
1997年底,我国南方一些城市开始兴办此项保险业务,各保险公司迅速推出了相应的险种,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期付款购车履约保证保险》、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等。
各家保险公司之所以反应奇快,是因为对该险种市场前景的看好。
其理由是: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按照国外经验,当人均GDP达到1000-3000美元时,该国就进入消费信贷时期,人们对汽车灯高档消费的需求会急剧增加。
在我国,许多城市人均GDP早已超过1000美元,许多居民具备了购车能力。
与此同时,消费观念的更新也令大量的城市消费者把目光投向消费信贷。
上海近期一项调查表明,有高达89.8%的市民愿意使用按揭方式购买车,有74%的答卷者表示愿意投保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
2000年,亚飞汽车销售连锁店在北京的销售量近4000台,销售额达6亿多,其中5亿元销售
额属于消费信贷。
这无疑成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发展奠定了客观经济基础,对四方联系人,即银行、保险公司、购车族和销售商均有益处。
对银行来说,可以盘活资金,拓展贷款担保的渠道,规避、分散、化解了汽车消费贷款的风险市场,产生保险产品销售的;连锁反应,可以为保险公司业务发展找到新的增长点: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拓展了保险市场,产生保险产品销售的连锁效应,可以为保险公司业务发展找到新的增长点:对于购车族而言,仅需支付少量保费,就可在丧失还款能力后由保险公司代为偿还银行贷款:对于汽车销售商而言,可以再银行消费信贷支持下促进销售,因为在银行降低了放贷风险后,放贷积极性大大提高,可以扩大汽车销售量。
简言之,汽车消费信贷保证报信的推出将是一个“多赢”的结果
车贷险最初要针对企业法人的车辆团购业务,而后转向只经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
1999年4月,央行配套出台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的相关举措,有效刺激了私人的汽车消费,汽车消费贷款由此急速升温。
一时间,车贷险成为了各大保险公司竞相争夺的“蛋糕”,保险公司为了追求保费规模,将经价目标锁定在车贷险及其带动的车险保费上,车贷险业务也以平均每年200%的速度迅猛增长。
到2002年下半年该业务发展到鼎盛,12月9日,人民银行又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规定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申请设立独资或合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办理汽车消费信贷业务。
同时,暗中提高手续费、假赔款等违法违规现象层出不穷,使车贷险市场在不规范的激烈竞争,急速畸形膨胀,保监会于2004年1月颁布了《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试图降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风险。
显然,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在我国将蓬勃发展至少在理论上是讲得通的。
然而,现实业务的发展状况却未证明理论的正确性,开办此项业务的各保险公司不约而同地遭遇了尴尬, 主要表现为: 业务规模狭小、速度慢, 在许多城市这一险种尚属于空白; 恶性竞争严重, 竞相支付高额的手续费; 面临严重的道德风险, 赔付率高, 处于亏损境地。
事实证明, 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开展绝非一帆风顺, 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着一系列制约因素。
2 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面临的问题
理论推演与现实状况的巨大差异使人们不得不提出这样的问题: 是什么原因阻碍了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发展?
2.1 银保合作难度问题
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属于履约保证保险范畴, 根据国际商会第325号出版物《合同担保统一规则》 (1987) 的规定,“履约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担保”。
就风险经营人的角色而言, 保险公司必须保证自身的商业利润。
在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中, 保险公司经营的是信用风险, 在我国现阶段, 经营信用风险的风险无疑是很大的。
由于我国信用评价制度尚未形成, 公民信用体系尚未建立, 总体信用等级不高, 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经营缺乏基本的信用体系基础。
但在国内现阶段, 为增加市场份额, 占领市场, 有的保险公司忽略信用风险, 无限制地放宽承保条件, 增加手续费的支出, 对于销售商和商业银行的不规范操作一味地迁就, 保险公司在经营风险和经营成本加大的同时也搞乱了市场, 制约了这一业务的发展。
2.2 保险费率问题
许多人认为在保证保险中, 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 实质上是一种手续费或服务费。
对于有反担保的保证保险而言, 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确实具有手续费的属性。
但对于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而言, 反担保在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操作中还难以实施, 一方面是由于我国还没有实行汽车产权证制度, 汽车的抵押登记手续难以办理, 加之汽车自身的可流动性, 汽车的重复抵押和转让是难以避免的; 另一方面, 其他形式的抵押或担保要么手续繁杂, 要么价值或所有权难以确定而不利于操作。
据北京亚运村汽车市场的调查, 约有29% 以上的人因为手续繁琐而放弃了贷款购车。
所以, 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在我国现阶段还不能算是完全意义上的担保行为, 保险费也非单纯意义上的手续费, 它应和其他业务的保险费具有相同的性质, 也是由纯保费和附加保费构成的, 纯保费( 按照百分比纯费率) 主要用于满足赔偿支付和建立保险基金的需要, 其决定因素主要是保额损失率, 即决定于事故发生的频率、事故损失率损毁程度和风险比例。
在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中,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 事故发生的频率客观上决定于保险公司对借款人信用的前期“预审”,即使前期的资信调查情况,而目前保
险人尚无国内统计资料和经验数据而言, 所以纯费率在这里显得尤为重要, 而不单单是担保手续费的概念; 附加保费是由业务费用构成, 即职工工资、代理人佣金、办公费、宣传广告费、培训费、税金和合理利润。
因而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中的费率不仅仅是手续费或服务费, 而是包含着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成本和收益。
2.3 业务经验问题
与一般保险业务相比, 保证保险是专业性很强的业务, 它所要求的专业技能需要花费很多年的时间来开发, 并且确实不容易得到。
我国现阶段保证保险业务刚刚起步, 处于探索阶段, 该业务所涉及的各方均处于实验的磨合期, 各方在业务的流程和关键环节的把握控制, 如事先的风险评估、事中的风险控制和事故发生后的追偿与索赔由谁来做和怎样做等关键问题上难以达成共识, 无疑制约了该业务的发展。
五是消费客观环境问题。
我国消费者的消费意识比较保守, 还不习惯于今天花明天的钱。
北京亚运村汽车城的调查表明, 约有 35% 的消费者愿意一次性付清, 而不愿意采取分期付款的消费信贷形式, 上海的汽车消费信贷群体也主要集中于无购房需求的年轻人; 消费者对未来的预期也制约了这一市场的发展, 如预期未来汽车会降价、会有更好的适应自己需求的车型等等; 滞后的宏观消费政策也是制约这一市场发展的主要因素, 如养车费偏高、小型车上牌照难、手续繁琐等问题。
3 发展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建议
为了突破上述瓶颈, 使有着广阔市场潜力的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能够发展起来, 保险公司应在加强宏观环境建设、进行有效消费引导的同时, 应着力做好以下工作3.1 协调好业务所涉及的各方关系
责权利的对等是一切经济合同成功运转的基础, 本业务也不例外。
基于国内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市场的现状, 将风险全部转嫁给保险公司显然是不客观的, 目前这种做法已有所改观, 如北京亚非汽车连锁店将汽车消费信贷风险的80 % 由保险公司承担, 20% 由自己( 汽车销售商) 承担, 银行则没有风险。
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由保险公司一家承担风险的局面, 但并未从根本上做到责权利的统一, 就目前的市场操作现实状况而言, 许多追偿案都发生在银行的放贷把关不严和盲目放贷上, 所
以, 应该是银行、保险公司和商家共同承担风险, 对于银行应增加免赔额的规定以增强其责任心, 对销售商应规定自负额, 至于消费者则可以提高首付比例、实行反担保等办法, 当然, 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较大的比例, 因为保险公司经营的就是风险。
3.2 规范业务流程
规范业务流程,把握关键环节。
良好的业务流程可以有效的防范风险, 促进业务的发展。
在业务的办理阶段, 应该是银行审贷———保险公司签发保单——银行放贷,而不是应该保险公司签发保单——银行房贷——保险公司或银行审贷,应该在“预审”阶段将“坏玩家”剔除市场,也不应因为有了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 银行就放弃自己的审贷工作。
当然, 双方可以联合起来从事审贷工作, 或委托第三方来完成, 所需费用自然双方共同承担, 但分摊比例偏重。
在责任期限内, 为有效的控制履约过程, 一方面要加强公司内部的控制, 如实行责任人制度、履约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定期回访制度等, 另一方面要加制度、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定期回访制度等, 另一方面要加的流转, 对借款人相关资信的控制, 建立银保联系的电脑软件系统等等。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加强追偿力度与速度, 如公司建立追偿机制, 成立专门的追偿部门, 或采取委托第三方追偿的方式等。
3.3 是加强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
我国目前的保险市场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居于寡头垄断地位的多家公司并存的寡头垄断市场, 类似于世界石油市场, 在这一市场状并存的寡头垄断市场, 类似于世界石油市场, 在这一市场状合才能做大市场并取得各自利益的最大化。
为了暂时的市场份额, 各家公司独立的拼抢市场, 只能是作乱市场, 在银行、保险公司、销售商和借款人等诸多关系人中成为最大的输家。
保险公司的联合一方面需要保险同业公会的积极协调, 另一方面也需要保监会的积极引导和培育这一市场最后, 也是问题的关键, 就是保险人应积极研究我国现阶段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市场和这一险种本身的特征,积累经验, 稳健操作。
在研究中, 首先应注重中国的实际情况:没有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 而且短期内也不可能建立和完善, 银保销之间的合作尚属于探索阶段; 其次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 小范围内试点之后再稳健推广, 不可操之过急; 再次, 面向市场的同时注重自身商业公司的基本属性; 此外, 还应注重定期的总结和经验的提炼与交流。
4 机制创新
良好的开发机制是实现产品创新的前提。
为避免开发与推广的脱节和重复建设, 提高开发效率, 促进前期调研、后续开发、配套系统、信息反馈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保险产品开发应建立以产品开发部门为中心、业务部门协作开发方式, 实施一体化开发。
对外与一些行业的主管部门开发合作, 共同研究开发一些有针对性的产品; 与国外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经纪人公司开展合作, 形成协作开发, 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经纪人公司开展合作, 形成协作开发, 行业先进技术之间的差距; 与保险院校和科研单位开展合作, 建立具有一定规模和专业水准的虚拟研发队伍, 采用研发项目! 外包∀的模式。
5 组织创新
组织与人员保障是产品开发成功的关键。
产品创新需要有相应的产品开发机构, 配备高素质的专业化开发人才。
在组织上可以考虑进行跨部门的业务流程再造, 改变原有的直线职能式的产品开发组织结构, 把相关部门的开发人员集中起来, 加强协作与分工。
并保证开发队伍的连惯性、稳定性。
产品开发需要先期投入, 其调研、开发设计、专家论证、培训、软件开发、市场开拓、推广奖励等各个环节都要有投入才能形成一个成熟的险种。
为此, 需要保险公司出台相关政策, 建立开发和推广基金, 并做到专款专用。
结束语
世界金融危机虽然已经过去,但其留下的影响却是十分长远,我国政府积极应对危机提出了一系列救世方案,包括4千万亿救世投入、刺激国内消费。
拉动国内消费的举措之一便是汽车下乡,汽车消费保证保险贷款为汽车消费的稳定和加大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只有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条款,充分考虑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和风险承担,才能使我国的汽车消费保证保险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为我国消费信贷信用风险的防范提供支持,促使我国经济早日摆脱危机。
浅析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保险
参考文献
[1]李华明、龚珏涵,探求我国车贷险的出路,金融发展研究。
2008,5
[2]保监会,关于促进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稳步发展的通知。
2009,6
[3]宋新红、卢克贞,《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法律问题研究》。
2005,4
[4]马治国、谢茜,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及责任承担。
2006年1月28卷1期
[5]孙蓉、兰虹。
保险学原理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