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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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航权,即第三国运输权,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经营 某条国际航线的同时,获得在中途第三国装载客、货的许可,允许它 中途经停,并且上下旅客和装卸货物。第五航权被业界誉为最具经济 意义的航权之一,对地区经济发展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 “开放第五航权,可以有效弥补目前西安国际航空物流航线少、货源 缺的短板。借助第五航权,航空公司可以通过拓展航线网络解决直航 航班货源不足的问题,避免运力浪费,增加营运收入;货代企业能有 更多的货源选择和更灵活的操作空间;对于普通旅客来说,则有可能 获得更低价的机票。”空港新城招商三局副局长李晔表示。
第四章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走进课堂
鲁斯特驾机闯红场事件
• 莫斯科时间1987年5月28日,19岁的联邦德国青年鲁斯特驾驶一架美国 制造的塞斯纳172型运动飞机,从芬兰首都赫尔辛基出发进入苏联领空 ,并于傍晚7时30分出现在莫斯科红场上空。飞机擦着列宁墓顶飞过, 降落在一座教堂旁边。9月4日,苏联最高法院对鲁斯特进行了审判。 鲁斯特在审判中承认侵犯了苏联领空,但辩解说其目的是执行和平使 命、会见苏联领导人和公众;他也承认在红场降落后只向围观的苏联 人讲他从赫尔辛基飞来,一路上躲避苏联的防空设备,而没有提到执 行和平使命的话。苏联最高法院审理后,宣判其犯有非法进入苏联国 境、违反国际飞行规则和恶性流氓罪,判处鲁斯特在普通劳改营服刑4 年。此判决为终审判决。此后,经联邦德国政府多次交涉,苏联最高 苏维埃主席团于1988年3月3日决定提前释放鲁斯特,并将其立即驱逐 出境。
走进课堂
• 2018年11月23日,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 干措施的通知》发布,其中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明确指出,支持 西安机场利用第五航权,进一步加大对西安航空物流发展的支持力度 。这些措施为陕西建设自贸试验区和国际航空枢纽带来新机遇。
• 《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中明确指 出,在对外航权谈判中,支持西安机场利用第五航权,在平等互利的 基础上允许外国航空公司承载经西安至第三国的客货业务,积极向国 外航空公司推荐并引导申请进入中国市场的国外航空公司执飞西安机 场。
二、《巴黎公约》签订之后的理论
• 1919年在巴黎和会上缔结了第一个国际航空法典——《空 中航行管理公约》,该公约第1条明文规定:“缔约各国 承认,每一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 排他的主权。”
- 从此,领空主权就由国际条约确定下来了,领空主权原则成了航 空法的基础。
• 1944年各国在美国芝加哥召开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上签订 了《芝加哥公约》,《芝加哥公约》取代了《巴黎公约》 ,重申了领空主权原则。公约第1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认 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 权。
第四章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本章导读
• 本章主要介绍与空中航行有关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特别是领空的法律地位;航空自由(权利)的概念;领空主权原则的确定与限制 ;空域管理的一般法律制度;国际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
• 了解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掌握芝加哥公约对领空权的规定 • 掌握领空主权原则及使用限制 • 正确理解航空自由或权利 • 掌握空域的分类,了解空中交通管制和飞行管理的意义
一、领空的概念及范围 (一)平面边界
• 我们通常把地球上的表面划分为这几块,首先是一个国家的领陆,然 后是国家的领海,再次是专属经济区,最后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领土 和公海(如图4-1),另外还存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图4-1 国家领土范围示意图
一、领空的概念及范围
• 国家领土包括陆地及与之相邻的领海,其边界当然以地面界线决定 。
实训活动 4.1
• 实训任务: 关于空气空间法律地位的知识比较抽象,谈一谈你对空气空间相关 理论的理解。
• 实训目的: 通过讨论,了解对空气空间划分的依据,掌握当前理论界公认的空 气空间主权论。
• 实训方式: 小组讨论法 • 实训评价:师生共同参与评价
第四章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领空及领空主权
一、领空的概念及范围
(二)垂直边界
空气存在说:凡存在有空气的地方都应认为是“空气空间”。
外 层
外大气层
16亿公里的高度仍发现有空气粒子
通信卫星,与宇宙空间的过度
(散逸层)
• 1. 功能论
--------- 500千米
暖 层
热成层
气体电离、反射无线电波、
(电离层) 产生北极光
大
气 分
--------- 85千米
空器适用于航空法,进行航天活动的航天器适用于外层空间法。
• 2. 空间论
- (1)以靠空气为依托的航空器向上飞行的最高限度为空气空间最 高界,一般离地(水)面约30~40公里。
- (2)以不同的空气构成为依据确定界限,因而产生以50公里、90 公里、200~300公里、500~1000公里、甚至几千公里高度为界的主 (3)以地球离心力开始取代空气成为飞行动力的地方为空气空间 最高界,即离地面约83公里。此标准由物理学家冯·卡曼计算得 出,也称为卡曼管辖线。
层 中间层
流星燃尽
中
--------- 55千米
间
层
臭氧层
平
平流层
民航飞机通常在此飞行
流
层
--------- 8~17千米
对
各种天气现象(风、雨等)
流
层
对流层
特点:强烈的对流运动
- 功能论主张以飞行器的功能来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功能论认为
空间是一个整体,没有必要明确划分外层空间与空气空间的界限
,而应根据空间活动的性质和形式划定界限。进行航空活动的航
强烈的对流运动臭氧层臭氧层民航飞机通常在此飞行民航飞机通常在此飞行流星燃尽流星燃尽气体电离反射无线电波气体电离反射无线电波产生北极光产生北极光通信卫星与宇宙空间的过度通信卫星与宇宙空间的过度大气分层大气分层对流层对流层平流层平流层中间层中间层热成热成层层电离层电离层外外大气大气层层散逸层散逸层881717千米千米5555千米千米8585千米千米500500千米千米16亿公里的高度仍发现有空气粒子亿公里的高度仍发现有空气粒子?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承认了领空主权原则强调领空主权是每一国家都享有的包括国家对领空资源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和对领空及其内的人物事的管辖权
- (4)以不靠空气为依托的人造地球卫星运行轨道的最低近地点为 外层空间的最低界,离地面约100~110公里。
- (5)以赤道国家上空的地球静止轨道为界。
二、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 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承认了领空 主权原则,强调领空主权是每一国家都享有的, 包括国家对领空资源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和对 领及其内的人、物、事的管辖权。
• 国家对其领土上空空域享有主权,从而使领土上空空域与国家领陆、领水一 样,成为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5.有限的国家主权论
• 该理论主张原则上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主权,但外国航空器有无害飞越国 家领土上空的自由。
6.空气空间国际共管论
• 这种理论主张各国领土上空的空间应当实行国际共管,以方便空中航行。但 公海和无人占领区上空是绝对自由和开放的。
• (来源:陕西传媒网 2018年12月4日)
• 思考:开放航权对一个国家来说有何现实意义?
一、领空的概念及范围
• 领土是地球上隶属于一国主权支配下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这些陆 地和水域的上空与地下层,即领陆、领水(内水和领海)、领空和底土。
• 领空(Territorial Airspace),是一国领土的组成部分,指处在一个国家主 权支配之下,在国家疆界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
使管辖权和适用本国法律。 • 受国家所缔结或者所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限制,在管辖权重叠的情形下允许
存在并行管辖权。
二、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四)国家对其领空享有自保权
• 一国领空不受侵犯; • 外国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许可,不得在地面国领空飞行和降落
。 • 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航空器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如警告、拦截、
通过批准,给予运营权。
二、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二)国家对其领空享有管理权
• 每一个国家都有权自行决定制定必要的航空法律和规章,并加以强制执行,不 受任何外国干涉;
• 任何外国航空器在一国领土上空飞行或在该国领土内运转,都必须遵守当地关 于航空器飞行和运转的现行法律和规章;
• 航空器所载乘客、机组或货物进入或离开一国领土,必须遵守该国关于入境、 放行、移民、护照、海关及检疫等的规章和制度。
走进课堂
• 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教授冯宗宪认为,第五航权有助于加快 西安航空客货运国际枢纽地位的形成,有助于西安成为全球重要的供 应链中心,对于西安下一步探索建设内陆自由港也有重要意义,为其 提供了开放和发展的条件。
• 目前,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已开通航线348条,包含58条国际(地区)航 线,通达47个国际都市。其中,货运航线16条,包含西安—阿姆斯特 丹、西安—芝加哥等5条国际货运航线。今年以来,西安咸阳国际机场 货邮吞吐量已突破27.4万吨,同比增长18.3%,增速排在全国十大枢纽 机场第一位。目前,北京、上海、广州、海口、天津、南京、银川、 郑州、鄂尔多斯、满洲里等都已开放第五航权。“随着西安咸阳国际 机场三期建设和第五航权的开放,空港新城将充分挖掘‘自贸+保税+ 临空+口岸+跨境’等政策叠加优势,加速开通更多国际货运航线,提 升货运中转集散能力,助力西安国际航空枢纽建设。”空港新城党委 书记、管委会主任贺键表示。
• 中国指责美国侦察机故意撞向歼-8战斗机,并且在没有通知和许可的 情况下降落于中国领土;而美国则说,EP-3是被失控的歼-8战斗机所 撞击,并且被中国的另一架歼-8带到飞机场。
• 最终在2001年4月11日下午5时30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美国 政府处理美国军用侦察机撞毁中国军用飞机事件的全权代表、美国驻 华大使普理赫向中国外交部部长唐家璇递交了关于美国军用侦察机撞 毁中国军用飞机的致歉信。
一、领空的概念及范围
(二)垂直边界
• 空气空间是航空器的运行场所;外层空间,亦称“太空”、“宇宙空间”,是 航天器的活动领域。垂直边界即空气空间的上限或外层空间的下限。
• 1919年《巴黎公约》只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上空空域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 权,并未对其垂直范围或高度作出规定。1944年《芝加哥公约》也没有对领空 的上空高度问题作出规定。
• 各国在制定本国法律和规章时,应当尽可能地与国际技术标准和国际法律规范 取得一致,并将这些法律和规章适用于所有缔约国,不得实施歧视性的差别待 遇。
二、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三)国家对其领空享有管辖权
• 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最直接的体现。 • 国家可以依属地原则对本国和外国航空器上的犯罪、侵权或其他犯罪行为,行
• 对于领海有一条众所周知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即外国船舶有“无害 通过权”,但在领海上空的空气空间就没有这条规则,国家对之实 行的是“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 对于专属经济区以及不属于任何国家的领土和公海上空的空气空间 ,是各国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这个空间不属任何国家管辖范围, 所有国家都有自由航行的权利。
• 思考:
• 1.鲁斯特驾机闯入红场的性质是怎样的?
• 2.苏联因何认定鲁斯特侵害了苏联领空?
一、20世纪早期关于空气空间法律地位的理论
1.空气空间完全自由论(绝对自由论)
• 比利时法学家尼斯,空气和海洋一样是人类的共同财富,因而是可以完全自 由航行的。
2.空气空间有条件自由论(有限的空间自由论)
所有权
管理权 领空主权 管辖权
自保权
二、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一)国家对其领空享有所有权
• 国家的领空只能由本国占有、授权使用和收益; • 双边航空运输协定中,国家有权决定给予外国某些空中航行的权利;其他任何
国家在没有经过允许的情况下都不得占有、使用本国的领空。 • 任何人、任何机构都没有权利处分国家的领空资源; • 国家可以通过国内立法对领空实施支配权; • 国家可以规定公民有自由通行的权利,而对于外国通航则需要签订航空协定或
• 法国法学家福希尔为代表,承认国家的自保权,也要求尊重国际社会的权利, 但不承认国家有完全的主权。
3.空气空间海洋比拟论
• 空气空间应当像海洋一样分为领空毗连区空域和公空几个层次。其法律地位 也应与领海、毗连区和公海相同。但是,对于公空与领空在高度上的分界线 又有不同主张。
4.空气空间国家主权论(领空主权论)
迫降、驱逐等。 • 如1960年5月1日,美国一架U—2侦察机飞越苏联上空,被击落。
以案说法
中美南海撞机事件
• 2001年4月1日,美国EP-3侦察机在中国海南岛附近海域上空侦查,中 国海军航空兵派出2架歼-8II战斗机进行监视和拦截,其中一架僚机在 中国海南岛东南70海里(110公里)的中国专属经济区上空与美军飞机 发生碰撞,中国战斗机坠毁,飞行员王伟跳伞下落不明,后被中国确 认牺牲。而美国军机则未经允许迫降海南岛陵水机场。
• “开放第五航权,可以有效弥补目前西安国际航空物流航线少、货源 缺的短板。借助第五航权,航空公司可以通过拓展航线网络解决直航 航班货源不足的问题,避免运力浪费,增加营运收入;货代企业能有 更多的货源选择和更灵活的操作空间;对于普通旅客来说,则有可能 获得更低价的机票。”空港新城招商三局副局长李晔表示。
第四章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走进课堂
鲁斯特驾机闯红场事件
• 莫斯科时间1987年5月28日,19岁的联邦德国青年鲁斯特驾驶一架美国 制造的塞斯纳172型运动飞机,从芬兰首都赫尔辛基出发进入苏联领空 ,并于傍晚7时30分出现在莫斯科红场上空。飞机擦着列宁墓顶飞过, 降落在一座教堂旁边。9月4日,苏联最高法院对鲁斯特进行了审判。 鲁斯特在审判中承认侵犯了苏联领空,但辩解说其目的是执行和平使 命、会见苏联领导人和公众;他也承认在红场降落后只向围观的苏联 人讲他从赫尔辛基飞来,一路上躲避苏联的防空设备,而没有提到执 行和平使命的话。苏联最高法院审理后,宣判其犯有非法进入苏联国 境、违反国际飞行规则和恶性流氓罪,判处鲁斯特在普通劳改营服刑4 年。此判决为终审判决。此后,经联邦德国政府多次交涉,苏联最高 苏维埃主席团于1988年3月3日决定提前释放鲁斯特,并将其立即驱逐 出境。
走进课堂
• 2018年11月23日,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 干措施的通知》发布,其中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明确指出,支持 西安机场利用第五航权,进一步加大对西安航空物流发展的支持力度 。这些措施为陕西建设自贸试验区和国际航空枢纽带来新机遇。
• 《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中明确指 出,在对外航权谈判中,支持西安机场利用第五航权,在平等互利的 基础上允许外国航空公司承载经西安至第三国的客货业务,积极向国 外航空公司推荐并引导申请进入中国市场的国外航空公司执飞西安机 场。
二、《巴黎公约》签订之后的理论
• 1919年在巴黎和会上缔结了第一个国际航空法典——《空 中航行管理公约》,该公约第1条明文规定:“缔约各国 承认,每一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 排他的主权。”
- 从此,领空主权就由国际条约确定下来了,领空主权原则成了航 空法的基础。
• 1944年各国在美国芝加哥召开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上签订 了《芝加哥公约》,《芝加哥公约》取代了《巴黎公约》 ,重申了领空主权原则。公约第1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认 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 权。
第四章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本章导读
• 本章主要介绍与空中航行有关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特别是领空的法律地位;航空自由(权利)的概念;领空主权原则的确定与限制 ;空域管理的一般法律制度;国际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
• 了解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掌握芝加哥公约对领空权的规定 • 掌握领空主权原则及使用限制 • 正确理解航空自由或权利 • 掌握空域的分类,了解空中交通管制和飞行管理的意义
一、领空的概念及范围 (一)平面边界
• 我们通常把地球上的表面划分为这几块,首先是一个国家的领陆,然 后是国家的领海,再次是专属经济区,最后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领土 和公海(如图4-1),另外还存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图4-1 国家领土范围示意图
一、领空的概念及范围
• 国家领土包括陆地及与之相邻的领海,其边界当然以地面界线决定 。
实训活动 4.1
• 实训任务: 关于空气空间法律地位的知识比较抽象,谈一谈你对空气空间相关 理论的理解。
• 实训目的: 通过讨论,了解对空气空间划分的依据,掌握当前理论界公认的空 气空间主权论。
• 实训方式: 小组讨论法 • 实训评价:师生共同参与评价
第四章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领空及领空主权
一、领空的概念及范围
(二)垂直边界
空气存在说:凡存在有空气的地方都应认为是“空气空间”。
外 层
外大气层
16亿公里的高度仍发现有空气粒子
通信卫星,与宇宙空间的过度
(散逸层)
• 1. 功能论
--------- 500千米
暖 层
热成层
气体电离、反射无线电波、
(电离层) 产生北极光
大
气 分
--------- 85千米
空器适用于航空法,进行航天活动的航天器适用于外层空间法。
• 2. 空间论
- (1)以靠空气为依托的航空器向上飞行的最高限度为空气空间最 高界,一般离地(水)面约30~40公里。
- (2)以不同的空气构成为依据确定界限,因而产生以50公里、90 公里、200~300公里、500~1000公里、甚至几千公里高度为界的主 (3)以地球离心力开始取代空气成为飞行动力的地方为空气空间 最高界,即离地面约83公里。此标准由物理学家冯·卡曼计算得 出,也称为卡曼管辖线。
层 中间层
流星燃尽
中
--------- 55千米
间
层
臭氧层
平
平流层
民航飞机通常在此飞行
流
层
--------- 8~17千米
对
各种天气现象(风、雨等)
流
层
对流层
特点:强烈的对流运动
- 功能论主张以飞行器的功能来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功能论认为
空间是一个整体,没有必要明确划分外层空间与空气空间的界限
,而应根据空间活动的性质和形式划定界限。进行航空活动的航
强烈的对流运动臭氧层臭氧层民航飞机通常在此飞行民航飞机通常在此飞行流星燃尽流星燃尽气体电离反射无线电波气体电离反射无线电波产生北极光产生北极光通信卫星与宇宙空间的过度通信卫星与宇宙空间的过度大气分层大气分层对流层对流层平流层平流层中间层中间层热成热成层层电离层电离层外外大气大气层层散逸层散逸层881717千米千米5555千米千米8585千米千米500500千米千米16亿公里的高度仍发现有空气粒子亿公里的高度仍发现有空气粒子?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承认了领空主权原则强调领空主权是每一国家都享有的包括国家对领空资源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和对领空及其内的人物事的管辖权
- (4)以不靠空气为依托的人造地球卫星运行轨道的最低近地点为 外层空间的最低界,离地面约100~110公里。
- (5)以赤道国家上空的地球静止轨道为界。
二、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 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承认了领空 主权原则,强调领空主权是每一国家都享有的, 包括国家对领空资源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和对 领及其内的人、物、事的管辖权。
• 国家对其领土上空空域享有主权,从而使领土上空空域与国家领陆、领水一 样,成为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5.有限的国家主权论
• 该理论主张原则上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主权,但外国航空器有无害飞越国 家领土上空的自由。
6.空气空间国际共管论
• 这种理论主张各国领土上空的空间应当实行国际共管,以方便空中航行。但 公海和无人占领区上空是绝对自由和开放的。
• (来源:陕西传媒网 2018年12月4日)
• 思考:开放航权对一个国家来说有何现实意义?
一、领空的概念及范围
• 领土是地球上隶属于一国主权支配下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这些陆 地和水域的上空与地下层,即领陆、领水(内水和领海)、领空和底土。
• 领空(Territorial Airspace),是一国领土的组成部分,指处在一个国家主 权支配之下,在国家疆界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
使管辖权和适用本国法律。 • 受国家所缔结或者所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限制,在管辖权重叠的情形下允许
存在并行管辖权。
二、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四)国家对其领空享有自保权
• 一国领空不受侵犯; • 外国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许可,不得在地面国领空飞行和降落
。 • 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航空器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如警告、拦截、
通过批准,给予运营权。
二、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二)国家对其领空享有管理权
• 每一个国家都有权自行决定制定必要的航空法律和规章,并加以强制执行,不 受任何外国干涉;
• 任何外国航空器在一国领土上空飞行或在该国领土内运转,都必须遵守当地关 于航空器飞行和运转的现行法律和规章;
• 航空器所载乘客、机组或货物进入或离开一国领土,必须遵守该国关于入境、 放行、移民、护照、海关及检疫等的规章和制度。
走进课堂
• 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教授冯宗宪认为,第五航权有助于加快 西安航空客货运国际枢纽地位的形成,有助于西安成为全球重要的供 应链中心,对于西安下一步探索建设内陆自由港也有重要意义,为其 提供了开放和发展的条件。
• 目前,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已开通航线348条,包含58条国际(地区)航 线,通达47个国际都市。其中,货运航线16条,包含西安—阿姆斯特 丹、西安—芝加哥等5条国际货运航线。今年以来,西安咸阳国际机场 货邮吞吐量已突破27.4万吨,同比增长18.3%,增速排在全国十大枢纽 机场第一位。目前,北京、上海、广州、海口、天津、南京、银川、 郑州、鄂尔多斯、满洲里等都已开放第五航权。“随着西安咸阳国际 机场三期建设和第五航权的开放,空港新城将充分挖掘‘自贸+保税+ 临空+口岸+跨境’等政策叠加优势,加速开通更多国际货运航线,提 升货运中转集散能力,助力西安国际航空枢纽建设。”空港新城党委 书记、管委会主任贺键表示。
• 中国指责美国侦察机故意撞向歼-8战斗机,并且在没有通知和许可的 情况下降落于中国领土;而美国则说,EP-3是被失控的歼-8战斗机所 撞击,并且被中国的另一架歼-8带到飞机场。
• 最终在2001年4月11日下午5时30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美国 政府处理美国军用侦察机撞毁中国军用飞机事件的全权代表、美国驻 华大使普理赫向中国外交部部长唐家璇递交了关于美国军用侦察机撞 毁中国军用飞机的致歉信。
一、领空的概念及范围
(二)垂直边界
• 空气空间是航空器的运行场所;外层空间,亦称“太空”、“宇宙空间”,是 航天器的活动领域。垂直边界即空气空间的上限或外层空间的下限。
• 1919年《巴黎公约》只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上空空域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 权,并未对其垂直范围或高度作出规定。1944年《芝加哥公约》也没有对领空 的上空高度问题作出规定。
• 各国在制定本国法律和规章时,应当尽可能地与国际技术标准和国际法律规范 取得一致,并将这些法律和规章适用于所有缔约国,不得实施歧视性的差别待 遇。
二、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三)国家对其领空享有管辖权
• 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最直接的体现。 • 国家可以依属地原则对本国和外国航空器上的犯罪、侵权或其他犯罪行为,行
• 对于领海有一条众所周知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即外国船舶有“无害 通过权”,但在领海上空的空气空间就没有这条规则,国家对之实 行的是“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 对于专属经济区以及不属于任何国家的领土和公海上空的空气空间 ,是各国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这个空间不属任何国家管辖范围, 所有国家都有自由航行的权利。
• 思考:
• 1.鲁斯特驾机闯入红场的性质是怎样的?
• 2.苏联因何认定鲁斯特侵害了苏联领空?
一、20世纪早期关于空气空间法律地位的理论
1.空气空间完全自由论(绝对自由论)
• 比利时法学家尼斯,空气和海洋一样是人类的共同财富,因而是可以完全自 由航行的。
2.空气空间有条件自由论(有限的空间自由论)
所有权
管理权 领空主权 管辖权
自保权
二、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一)国家对其领空享有所有权
• 国家的领空只能由本国占有、授权使用和收益; • 双边航空运输协定中,国家有权决定给予外国某些空中航行的权利;其他任何
国家在没有经过允许的情况下都不得占有、使用本国的领空。 • 任何人、任何机构都没有权利处分国家的领空资源; • 国家可以通过国内立法对领空实施支配权; • 国家可以规定公民有自由通行的权利,而对于外国通航则需要签订航空协定或
• 法国法学家福希尔为代表,承认国家的自保权,也要求尊重国际社会的权利, 但不承认国家有完全的主权。
3.空气空间海洋比拟论
• 空气空间应当像海洋一样分为领空毗连区空域和公空几个层次。其法律地位 也应与领海、毗连区和公海相同。但是,对于公空与领空在高度上的分界线 又有不同主张。
4.空气空间国家主权论(领空主权论)
迫降、驱逐等。 • 如1960年5月1日,美国一架U—2侦察机飞越苏联上空,被击落。
以案说法
中美南海撞机事件
• 2001年4月1日,美国EP-3侦察机在中国海南岛附近海域上空侦查,中 国海军航空兵派出2架歼-8II战斗机进行监视和拦截,其中一架僚机在 中国海南岛东南70海里(110公里)的中国专属经济区上空与美军飞机 发生碰撞,中国战斗机坠毁,飞行员王伟跳伞下落不明,后被中国确 认牺牲。而美国军机则未经允许迫降海南岛陵水机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