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学》第三章 药学技术人员管理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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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本:无明确定义,但规定了取得条件。主要 从事调剂、提供医药品或其他药学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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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国执业药师的定义 执业药师(Licensed pharmacist)的定
义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指出: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 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原件);
申请人所在执业单位应当在《执业药师再次注册 申请表》的执业单位考核意见栏内如实填写申请 人的德、能、勤、绩及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的情况;
报名时间:一般每年3月;考试时间:每年10月;
考试周期:连续两个考试年度。例如:应试人员于当年参 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两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合格;第二 年须参加另外两个科目的考试,若成绩合格则视为通过全 部科目的考试;若其中有一个科目考试成绩不合格,则第 三年只承认第二年考试中合格科目的成绩,另外三个科目 须重新参加考试,如此滚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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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药师的岗位分布
根据药学工作领域的不同,药师可以分为:社 区药房药师(零售药店药师)、医疗保健机构药 师、生产部门药师、流通领域药师、科研部门药 师、教育部门药师、管理部门药师等。
欧、美、日等国家和地区,药师主要集中在社会 药房和医院药房。
我国药师主要分布于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 医药批发经营企业,社会药房药师很少。
21
1994年,国家人事部和原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颁布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995年,我国实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与注册;
1999年,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颁布了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在此基础上,相继 修订颁布了《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执业 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 暂行办法》,药师法规管理体系逐渐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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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 范性文件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处方管理办法
GMP GSP及其实施细则 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 (草
案)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内容依据
见教材P44 见教材P44 见教材P44 见教材P44 见教材P44 见教材P44
见教材P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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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药 师
一、药师的定义
国家
药师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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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药师的职责和功能 所有药师的根本职责: 保证所提供药品和药
学服务的质量。
10
(一)医疗机构药师的功能
1、一般服务:调配处方; 提供药物信息; 管理药品。
2、临床药学:提供药学保健; 开展治疗药物监测; 开展药物利用评价; 药物不良反应、相互作用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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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药房(社区药房或零售药店)药 师的功能 1、供应合格药品 2、进行用药指导 3、管理药品 4、提供相关卫生保健服务
可见,在我国药师的等级已成为药学专业技术 水平高低的代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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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药师的类型与分布
(一)药师的人口分布
日本药师人数 19人 / 万;医师:药师 2.3:1 法国药师人数 9.1人 / 万;医师:药师 3.6:1 美国药师人数 7.3人 / 万;医师:药师 3.9:1 加拿大药师人数 7.1人 / 万;医师:药师 3.9:1 中国药师人数 2-3人 / 万,执业药师人数1.34人 / 万
申请表》的执业单位考核意见栏内如实填写申请 人的德、能、勤、绩及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的情况; 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41
41
★再次注册应具备的条件: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 证》
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执业单位考核材料;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42
再次注册提交的材料:
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 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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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册条件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 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 办理注册手续。 首次注册 再次注册
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 可保留执业药师资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 申请注册的,除按首次注册的规定外,还需同时提交载有 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一)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
其他国籍的人员。
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的工作时间:
☆ 具有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 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 具有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 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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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 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2
精品资料
• 你怎么称呼老师?
• 如果老师最后没有总结一节课的重点的难点,你 是否会认为老师的教学方法需要改进?
• 你所经历的课堂,是讲座式还是讨论式? • 教师的教鞭
• “不怕太阳晒,也不怕那风雨狂,只怕先生骂我 笨,没有学问无颜见爹娘 ……”
• “太阳当空照,花儿对我笑,小鸟说早早早……”
二、药学技术人员的配备依据
规定药师必须取得管理当局的执业许可证才能从 事药房工作,并对药房、药师工作提出要求。这 是第一部最完整的药师法,是现代药师法的雏形。
17
1725年,德国提出药师考试的学科标准。此后, 随着欧洲国家高等药学学校的建立,药师的学 历条件逐渐成为《药师法》对药师资格规定的 主要内容之一。
19世纪以后,欧美国家药事管理体系相继建立。 逐渐形成以《药品法》、《药师法》或《药房 法》为核心的药事法规体系。
英国
见教材P45
美国
见教材P45
日本
见教材P45
中国 共同点
见教材P45 通过考试、取得执照、经过注册
6
我国药师的特定含义: 特指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中的初级职称的药
学技术人员. 我国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序列:
(西药)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 药师;
(中药)中药士、中药师,主管中药师,副主任中药 师、主任中药师.
第三章 药学技术人员管理
1
第一节 药学技术人员概述
一、药学技术人员的概念
取得药学类专业学历,依据法规经过国家有 关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 执业药师资格,遵循药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从事与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科研、检验和管 理有关实践活动的技术人员。
范围界定:药师、执业药师、临床药师
(七)管理部门药师的功能
■ 执行医药政策和药事管理法律法规,监督和管理药品 科研、生产、流通、使用等领域中药品的质量和与此有关 的药学人员的行为,确保公众健康利益,保障药学事业正 常、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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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药师法
一、药师法的由来和发展
13世纪,法国:药剂师必须通过考试才能开业; 1407年,意大利:修订颁布《热那亚药师法》,
临床药师的资格和条件专业理论知识专业学历与实践能力从事本专业工作能力63药物信息的主要来源功能功能处方中的作用作用处方后的作用64临床药师功能药物治疗专家治疗结果评价和建议功能药物信息主要来源确保和促进药物治疗的合理性避免不良决策和医药意外事件就药物治疗的评价结果与患者和卫生专业人员协商提供客观循证的治疗信息和治疗决策建65处方前作用上市决策国家和地方处方集选择处方制度和治疗原则处方中作用处方后作用与医师协商评价处方药历与患者交流和教育作用66教育培训调配发药监测配制药物提供咨询药动学研究及治疗药物研究药物信息临床试验药物经济学研究药物利用的研究分析选择药物67了解药物应用情况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审核用药医嘱或处方参与药物治疗方案设计参与日常性医疗查房和会诊参与重患者的救治和病案讨论协助医生遴选药物结合治疗实践开展合理用药药物评价和利用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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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业药师的注册管理 (一)注册管理制度
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实行注册制度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
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 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按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 范围进行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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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管理部门
全国执业药师资格注册管理机构:SFDA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本辖区执业药师
什么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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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药师立法工作的发展
1929年,国民党政府颁布《药师暂行条例》,是我国 历史上第一个关于药师的专门法规;
1944年,国民党政府颁布《药师法》; 1951—1952年间,卫生部颁布《药师暂行条例》; 1984年《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药品生产、经营、
使用部门必须配备药学人员,并对药学人员的条件做 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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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科研部门药师的功能
1. 分析新产品开发方向与前景; 2. 设计、筛选和制备新产品; 3. 通过临床前和临床研究;确定新产品质量,尤
其是有效性与安全性; 4. 研究确定新药质量标准; 5. 根据新药管理要求获得新产品的批准,并确保
新产品正式生产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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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育部门药师的功能
■ 培养药学人才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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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注册的条件: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经执业单位同意。
40
首次注册提交的材料: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 身份证明复印件; 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 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
证明; 申请人拟在执业单位应当在《执业药师首次注册
免试部分科目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 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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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 专业知识
(一) 专业知识
(二)
综合知识
法规知识
药学类
中药学类
药理学 药剂学
药物分析 药物化学
中药学
中药鉴定学
中药药剂学
中药化学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综合知识与技能
药事管理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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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科目书籍
我国分为:执业(西)药师、执业中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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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执业药师制度的性质
是我国实施职业资格制度的重要内容; 职业资格: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须的学术、技术、能力的基
本要求。 职业资格 从业资格:从事某一职业的起点标准;
执业资格: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种特定专业的必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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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业药师资格的获得
2001年,对1994年3月15日以前取得高级技 术职务的药品使用领域(含药检机构)的药学 人员进行了一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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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免试政策
免试部分科目(只参加法规和/或技能科目)
已取得高级技术职务,大专毕业从事药学(中药学) 工作满15年或中专毕业从事工作满20年;
2002年已取得中级技术职务,1990年12月底前药学 (中药学)本科毕业并从事工作满8年或1988年12月 底以前大专毕业并从事工作满10年;
☆ 具有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 究生班或获取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 工作满一年;
☆ 具有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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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试
国家人事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执业药师 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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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产部门药师的功能
1、质量保证(QA); 2、质量控制(QC); 3、据市场需求制订生产计划,保证市场供应; 4、追踪上市产品使用信息,及时处理不良药品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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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流通领域药师的功能
1.构建药品流通渠道,沟通药品供需环节; 2.合理储运药品,保持药品在流通过程中的质量; 3.保持药品流通渠道规范有序,杜绝假、劣药品 进入市场; 4.与医疗专业人员沟通、交流、传递药品信息。
目前,我国正在筹备药师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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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执业药师
一、执业药师的概念与性质 (一)执业药师的概念 1. 英、美、日对执业药师的法定定义: (1)英国:《药品法》—药师指领有执照,
可以从事调剂或独立开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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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国:《州药房法》—药师系指州药房理事会 正式发给执照并准予从事药房工作的人。 全国药师执照考试合格—注册—注册药师(就业 资格)—在州药房理事会监督下在具体岗位上执 业—执业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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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各国的《药师法》主要有三种形式:
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药师法》 —日本《药剂师法》;
国家或州立法机关颁布的药房法 —英国《药房法》和美国各州的《州
药房法》; 以行政法规、规章的形式出现
—我国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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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日药师法和药师制度简介 请大家阅读课本有关美、日药师法的介绍 思考:美、日药师管理制度的异同,各有
注册机构。 人事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
门对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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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册原则
执业药师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 区注册。
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 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
注册机构对申请注册到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的,注 册的执业单位应当明确到总部或门店。
31
31
(三)资格证书的发放
在连续两年内全部考试合格者,由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国家 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 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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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免试政策 认定(不考试或只考药事法规一科)
1994年,对药品生产和流通领域对已具备高级 技术职务的药学人员先后进行了两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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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国执业药师的定义 执业药师(Licensed pharmacist)的定
义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指出: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 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原件);
申请人所在执业单位应当在《执业药师再次注册 申请表》的执业单位考核意见栏内如实填写申请 人的德、能、勤、绩及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的情况;
报名时间:一般每年3月;考试时间:每年10月;
考试周期:连续两个考试年度。例如:应试人员于当年参 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两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合格;第二 年须参加另外两个科目的考试,若成绩合格则视为通过全 部科目的考试;若其中有一个科目考试成绩不合格,则第 三年只承认第二年考试中合格科目的成绩,另外三个科目 须重新参加考试,如此滚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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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药师的岗位分布
根据药学工作领域的不同,药师可以分为:社 区药房药师(零售药店药师)、医疗保健机构药 师、生产部门药师、流通领域药师、科研部门药 师、教育部门药师、管理部门药师等。
欧、美、日等国家和地区,药师主要集中在社会 药房和医院药房。
我国药师主要分布于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 医药批发经营企业,社会药房药师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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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国家人事部和原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颁布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995年,我国实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与注册;
1999年,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颁布了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在此基础上,相继 修订颁布了《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执业 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 暂行办法》,药师法规管理体系逐渐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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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 范性文件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处方管理办法
GMP GSP及其实施细则 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 (草
案)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内容依据
见教材P44 见教材P44 见教材P44 见教材P44 见教材P44 见教材P44
见教材P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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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药 师
一、药师的定义
国家
药师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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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药师的职责和功能 所有药师的根本职责: 保证所提供药品和药
学服务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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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机构药师的功能
1、一般服务:调配处方; 提供药物信息; 管理药品。
2、临床药学:提供药学保健; 开展治疗药物监测; 开展药物利用评价; 药物不良反应、相互作用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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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药房(社区药房或零售药店)药 师的功能 1、供应合格药品 2、进行用药指导 3、管理药品 4、提供相关卫生保健服务
可见,在我国药师的等级已成为药学专业技术 水平高低的代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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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药师的类型与分布
(一)药师的人口分布
日本药师人数 19人 / 万;医师:药师 2.3:1 法国药师人数 9.1人 / 万;医师:药师 3.6:1 美国药师人数 7.3人 / 万;医师:药师 3.9:1 加拿大药师人数 7.1人 / 万;医师:药师 3.9:1 中国药师人数 2-3人 / 万,执业药师人数1.34人 / 万
申请表》的执业单位考核意见栏内如实填写申请 人的德、能、勤、绩及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的情况; 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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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注册应具备的条件: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 证》
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执业单位考核材料;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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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注册提交的材料:
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 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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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册条件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 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 办理注册手续。 首次注册 再次注册
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 可保留执业药师资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 申请注册的,除按首次注册的规定外,还需同时提交载有 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一)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
其他国籍的人员。
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的工作时间:
☆ 具有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 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 具有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 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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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 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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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资料
• 你怎么称呼老师?
• 如果老师最后没有总结一节课的重点的难点,你 是否会认为老师的教学方法需要改进?
• 你所经历的课堂,是讲座式还是讨论式? • 教师的教鞭
• “不怕太阳晒,也不怕那风雨狂,只怕先生骂我 笨,没有学问无颜见爹娘 ……”
• “太阳当空照,花儿对我笑,小鸟说早早早……”
二、药学技术人员的配备依据
规定药师必须取得管理当局的执业许可证才能从 事药房工作,并对药房、药师工作提出要求。这 是第一部最完整的药师法,是现代药师法的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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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5年,德国提出药师考试的学科标准。此后, 随着欧洲国家高等药学学校的建立,药师的学 历条件逐渐成为《药师法》对药师资格规定的 主要内容之一。
19世纪以后,欧美国家药事管理体系相继建立。 逐渐形成以《药品法》、《药师法》或《药房 法》为核心的药事法规体系。
英国
见教材P45
美国
见教材P45
日本
见教材P45
中国 共同点
见教材P45 通过考试、取得执照、经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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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药师的特定含义: 特指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中的初级职称的药
学技术人员. 我国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序列:
(西药)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 药师;
(中药)中药士、中药师,主管中药师,副主任中药 师、主任中药师.
第三章 药学技术人员管理
1
第一节 药学技术人员概述
一、药学技术人员的概念
取得药学类专业学历,依据法规经过国家有 关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 执业药师资格,遵循药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从事与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科研、检验和管 理有关实践活动的技术人员。
范围界定:药师、执业药师、临床药师
(七)管理部门药师的功能
■ 执行医药政策和药事管理法律法规,监督和管理药品 科研、生产、流通、使用等领域中药品的质量和与此有关 的药学人员的行为,确保公众健康利益,保障药学事业正 常、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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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药师法
一、药师法的由来和发展
13世纪,法国:药剂师必须通过考试才能开业; 1407年,意大利:修订颁布《热那亚药师法》,
临床药师的资格和条件专业理论知识专业学历与实践能力从事本专业工作能力63药物信息的主要来源功能功能处方中的作用作用处方后的作用64临床药师功能药物治疗专家治疗结果评价和建议功能药物信息主要来源确保和促进药物治疗的合理性避免不良决策和医药意外事件就药物治疗的评价结果与患者和卫生专业人员协商提供客观循证的治疗信息和治疗决策建65处方前作用上市决策国家和地方处方集选择处方制度和治疗原则处方中作用处方后作用与医师协商评价处方药历与患者交流和教育作用66教育培训调配发药监测配制药物提供咨询药动学研究及治疗药物研究药物信息临床试验药物经济学研究药物利用的研究分析选择药物67了解药物应用情况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审核用药医嘱或处方参与药物治疗方案设计参与日常性医疗查房和会诊参与重患者的救治和病案讨论协助医生遴选药物结合治疗实践开展合理用药药物评价和利用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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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业药师的注册管理 (一)注册管理制度
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实行注册制度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
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 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按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 范围进行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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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管理部门
全国执业药师资格注册管理机构:SFDA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本辖区执业药师
什么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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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药师立法工作的发展
1929年,国民党政府颁布《药师暂行条例》,是我国 历史上第一个关于药师的专门法规;
1944年,国民党政府颁布《药师法》; 1951—1952年间,卫生部颁布《药师暂行条例》; 1984年《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药品生产、经营、
使用部门必须配备药学人员,并对药学人员的条件做 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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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科研部门药师的功能
1. 分析新产品开发方向与前景; 2. 设计、筛选和制备新产品; 3. 通过临床前和临床研究;确定新产品质量,尤
其是有效性与安全性; 4. 研究确定新药质量标准; 5. 根据新药管理要求获得新产品的批准,并确保
新产品正式生产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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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育部门药师的功能
■ 培养药学人才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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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注册的条件: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经执业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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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注册提交的材料: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 身份证明复印件; 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 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
证明; 申请人拟在执业单位应当在《执业药师首次注册
免试部分科目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 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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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 专业知识
(一) 专业知识
(二)
综合知识
法规知识
药学类
中药学类
药理学 药剂学
药物分析 药物化学
中药学
中药鉴定学
中药药剂学
中药化学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综合知识与技能
药事管理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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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科目书籍
我国分为:执业(西)药师、执业中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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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执业药师制度的性质
是我国实施职业资格制度的重要内容; 职业资格: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须的学术、技术、能力的基
本要求。 职业资格 从业资格:从事某一职业的起点标准;
执业资格: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种特定专业的必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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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业药师资格的获得
2001年,对1994年3月15日以前取得高级技 术职务的药品使用领域(含药检机构)的药学 人员进行了一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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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免试政策
免试部分科目(只参加法规和/或技能科目)
已取得高级技术职务,大专毕业从事药学(中药学) 工作满15年或中专毕业从事工作满20年;
2002年已取得中级技术职务,1990年12月底前药学 (中药学)本科毕业并从事工作满8年或1988年12月 底以前大专毕业并从事工作满10年;
☆ 具有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 究生班或获取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 工作满一年;
☆ 具有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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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试
国家人事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执业药师 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12
(三)生产部门药师的功能
1、质量保证(QA); 2、质量控制(QC); 3、据市场需求制订生产计划,保证市场供应; 4、追踪上市产品使用信息,及时处理不良药品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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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流通领域药师的功能
1.构建药品流通渠道,沟通药品供需环节; 2.合理储运药品,保持药品在流通过程中的质量; 3.保持药品流通渠道规范有序,杜绝假、劣药品 进入市场; 4.与医疗专业人员沟通、交流、传递药品信息。
目前,我国正在筹备药师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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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执业药师
一、执业药师的概念与性质 (一)执业药师的概念 1. 英、美、日对执业药师的法定定义: (1)英国:《药品法》—药师指领有执照,
可以从事调剂或独立开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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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国:《州药房法》—药师系指州药房理事会 正式发给执照并准予从事药房工作的人。 全国药师执照考试合格—注册—注册药师(就业 资格)—在州药房理事会监督下在具体岗位上执 业—执业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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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各国的《药师法》主要有三种形式:
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药师法》 —日本《药剂师法》;
国家或州立法机关颁布的药房法 —英国《药房法》和美国各州的《州
药房法》; 以行政法规、规章的形式出现
—我国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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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日药师法和药师制度简介 请大家阅读课本有关美、日药师法的介绍 思考:美、日药师管理制度的异同,各有
注册机构。 人事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
门对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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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册原则
执业药师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 区注册。
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 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
注册机构对申请注册到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的,注 册的执业单位应当明确到总部或门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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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格证书的发放
在连续两年内全部考试合格者,由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国家 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 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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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免试政策 认定(不考试或只考药事法规一科)
1994年,对药品生产和流通领域对已具备高级 技术职务的药学人员先后进行了两次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