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区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综合考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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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区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综合考评奖励暂行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4.03.10
•【字号】甬交运〔2014〕76号
•【施行日期】201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
正文
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区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综合考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交运〔2014〕76号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城市客运管理局:为推动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现将《宁波市区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综合考评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
2014年3月10日宁波市区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综合考评奖励暂行办法
为鼓励引导宁波市区出租汽车经营者加强经营管理,不断提升出租汽车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宁波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评办法》(甬交运〔2013〕147号)等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和范围
宁波市区范围在册营运的客运出租汽车(不包括区域出租汽车)。
二、考评内容和方法
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综合考评由单车服务质量考评和企业单车日常表现考评两部分组成,单车服务质量考评得分和企业单车日常表现考评得分按照60%和40%的权重构成综合考评总分,综合考评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在一个考评周期内,综合考评总分在900分(含900分)以上为AAA级;700—899分(含899分)为AA级;600分—699分(含699分)为A级;599分以下或单车服务质量考评等级为B级的,综合考评等级为B级。
单车服务质量考评由市城市客运管理局依据《宁波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评办法》组织实施。
单车服务质量考评实行计分制,基准分值为1000分,考评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考核周期为一年,从车辆取得出租汽车营运权之日起开始计算。
企业单车日常表现考评由市区各出租汽车企业组织实施。
考评周期与单车服务质量考评保持一致,实行计分制,基准分值为1000分,考评等级参照单车服务质量考评,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日常表现考评内容包括企业所属车辆遵守管理规定、遵守行业自律和遵守企业规章情况。
具体考评办法由市出租汽车协会另行制定。
三、奖励标准和资金来源
根据每个考评周期的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综合考评结果,对车辆归属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适当资金奖励。
资金奖励标准依据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综合考评等级划分为1000元、950元、900元三个档次,综合考评为B级的不予奖励。
奖励
四、考评程序和资金管理
(一)市城市客运管理局按照考评周期及时公布单车服务质量考评结果。
(二)市区各出租汽车企业按照考评周期开展单车日常表现考评,考评结果经企业内部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城市客运管理局审核。
(三)市城市客运管理局对市区各出租汽车企业单车日常表现考评结果审核后,按照权重计算综合考评总分,评定综合考评等级,按照奖励标准确定奖励对象和资金额度,并在单位网站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
(四)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市交通委和市财政局备案,并以出租汽车企业为单位下拨考评奖励资金,由出租汽车企业按照公布的奖励对象和金额发放到所属车辆。
(五)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综合考评奖励自2014年1月1日起,根据考评周期到期一批,奖励一批;奖励资金申请、审核与支付工作每年集中受理两次,分别为3月份和10月份。
五、监督检查
市交通委和市财政局分别对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综合考评实施情况和奖励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如果发现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截流、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本办法由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和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县(市)可参照实施。
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3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