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的法律法规依据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疗区、商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业区、工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区、游览区
依据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国家环境保护总
等 人 口 集 局,2002 年 04 月 1 日实施)
中区域)及
3.1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3.国道、省道、
依据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第 15 号,自 2010 年 5 月
高速公路、铁路 1 日起施行)
等主要交通干线
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两侧各 200 米范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
围;
市场 500 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
保护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二级保护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区和准保
依据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3 号,自 2014
护区)、国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家级和地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方级自然
限 养 米内。 区范 围
保护总局,2002 年 04 月 1 日实施) 3.1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3.1.1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
缓冲区; 3.2 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 3.1 规定的禁建区域,
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 3.1 规定的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
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1
项目 划定范围
划定法律法规依据
备注
(一) 2. 城 市 和
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禁养 城 镇 居 民
第四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区范 区(包括文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
围 教科研区、 缓冲区;
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的法律法规依据
项目 划定范围
划定法律法规依据
备注
(一) 1.饮用水
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自 2006 年
禁养 水源保护 7 月 1 日起施行)
区范 区(其中
第四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围 包括一级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主要交通干线 500 米以上。
4.境内主要江河
依据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国家环
(钦江、茅岭江、 境保护总局,2007 年 02 月 1 日实施)
大风江、南流江) 5.1 一级保护区
及其主要支流汇
5.1.2 陆域范围 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确定,以确保一级保护区水域水
5.2 自然保护区
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
保护区范围执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5.3 风景名胜区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
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
4
依据三: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5 划定范围
5.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
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
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
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其常年主
3.1.1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导风向上
3.1.2 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
风 向 500 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米范围内; 3.2 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 3.1 规定的禁建区域,在禁建
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 3.1 规定的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5. 钦 州 市 、 县 质为目标,采用以下分析比较确定。
(区)建成区范
5.2.2.2 二级保护区沿岸纵深范围不小于 1000 米,具体可依据自然地
围内自然水体沿 理、环境特征和环境管理需要确定。对于流域面积小于 100 平方公里的小型
岸两侧 200 米范 流域,二级保护区可以是整个集水范围。
围;
备注
3
项目
划定范围
( 一 ) 6.法律、法规规
禁 养 定的其他禁养区
区 范 域和需特殊保护
围 的其他区域。
划定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5.5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备注
( 二 ) 禁养区外延 500
依据一:《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国家环境
入 口 向 上 追 溯 质为目标,采用以下分析比较确定陆域范围。
2km 常年水位线
5.1.2.2 陆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不小于 50 米;同时,一级保护
或常年洪水淹没 陆域沿岸纵深不得小于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规定的范围。
线沿岸两侧 200
5.2 二级保护区
米范围;
5.2.2 陆域范围 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确定,以确保一级保护区水域水
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500m。
依据三: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4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
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2
项目
(一)
禁养 区范 围
划定范围
划定法律法规依据
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500m。 依据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第 15 号,自 201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 贸市场 500 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 等主要交通干线 500 米以上。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保护区的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核心区及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
缓冲区、 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国家级和
依据三: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省级风景
5 划定范围
名胜区的
5.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பைடு நூலகம்核心景区
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