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贯彻民政部等十九部门《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贯彻民政部等十九部门《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
•【字号】苏民发[2006]4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贯彻民政部等十九部门《关于加强流浪未
成年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民发[2006]4号)
各市民政局、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综治办、文明办、编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交通局、卫生局、团委、妇联、残联:
最近,民政部等十九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以下简称《意见》),对于进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促进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回归社会、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现将《意见》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取得
了积极成效。但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一方面,随着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人口流动加速,贫富差距加大,家庭问题凸现,流浪未成年人数量逐年增加;另一方面,有的地方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重视不够,履行职责不到位,投入不足,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数量少,设施落后,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不能完全适应情况复杂的救助管理工作需要等。做好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工作内容,是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迫切需要,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江苏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内在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从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提高对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明确工作思路,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二)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宗旨,以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建立完善救助保护机构为重点,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民政指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齐抓共管机制,创造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回归社会的良好环境,为促进流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努力,为加快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平安江苏、和谐江苏作出贡献。
(三)主要目标。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力争到2007年,各省辖市依托救助管理站建立环境优美、设施完善、功能齐全、保障到位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县(市、区)民政局依托省辖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因地制宜,落实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在社区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点。到2008年,全省基本建立完善流浪未成年人的早期预防干预、主动救助保护、医疗救治、心理矫治、教育管理、替代照顾、回归安置、定期回访等为主要内容,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全面提升流浪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水平和质量,切实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加强部门配合,落实工作责任
(一)综治部门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指导的职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流浪未成年人工作并检查落实;将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纳入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认真检查、考核和落实。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不力和街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数量庞大,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的地区下达督查通知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各地文明办要把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作为重点,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考核体系之中。同时,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活动。
(三)民政部门是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各省辖市民政部门要依托现有救助管理站,设置功能相对独立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依托省辖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采取多种形式,落实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已建立县级救助管理站的,可在站内设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分中心;尚未设立救助管理站的,要落实专人负责,利用现有的福利设施,或利用公共服务设施,或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在社区建立救助点,及时向民政职能部门提供流浪未成年人信息,并进行相应的救助,同时宣传救助管理法规,引导、培养市民的现代化慈善理念,倡导社会公益救助,从而全面构建全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三级网络体系。对符合低保和医疗救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给予医疗救助;对父母离婚、死亡、判刑等发生家庭变故,造成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好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救助保护机构各类人员的教育培训。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完善硬件设施和内部运行机制,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的服务,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受助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组织适合未成年人需要的活动,通过文化知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帮助未成年人获得谋生技能,为其回归家庭、回归社会、独立生活做好准备。协调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分级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医疗卫生、技能培训等发展性救助项目。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对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提供生活照料。
(四)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救助保护机构加强流浪未成年人管理。对巡逻、接处警、办案等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应当查找其父母或其它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其它监护人的,护送至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于有吸毒、抢劫、偷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同时,省辖市公安机关要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立警务室,协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管理,主要职责是:协助核实受助未成年人的真实身份;维护救助保护机构内的治安秩序;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法制教育。
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侵害流浪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结合治安防控体系和社区警务建设,经常收集、汇总、研判流浪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动态,及时预警,适时组织区域性、专门性打击和救助行动,严厉打击诱骗、拐卖、组织、操纵和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违法行为。特别是要加大街面巡防力度,针对流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点,组织专门力量在车站、码头、商场、超市、旅游风景区、公交站点等易发案场所,主动发现和掌握流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苗头和动向,跟踪发现窝点,摸清网络人员,适时组织打击。对破案抓获、群众扭送或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的涉嫌违法犯罪的流浪未成年人要认真教育审查,力争扩大战果,抓获幕后组织教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