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准则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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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审计准则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审计准则的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计准则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中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审计准则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审计准则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审计准则拟订计划;
(二)审议审计准则征求意见稿;
(三)审议批准审计准则拟订稿。

第三条审计准则委员会共31人,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相关政府部门代表以及会计审计和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担任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第五条会计审计和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
(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六条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由中注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

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七条审计准则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第八条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任期2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九条审计准则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审计准则委员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条审计准则委员会对审计准则拟订计划、征求意见稿及拟订稿进行审议,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

表决事项应有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十一条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审计准则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审计准则委员会纪律的,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予以
辞聘。

第十三条审计准则委员会缺额时,应当按照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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