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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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08.26
•【字号】黔府办发〔2021〕21号
•【施行日期】2021.08.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
黔府办发〔2021〕2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激发和调动各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一二三四”总体思路,围绕“四新”主攻“四化”,将2020年出台的督查激励措施作相应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督查激励措施通知如下:
一、对实施工业倍增行动,错位发展首位产业、推进开发区转型升级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在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新型工业化发展基金安排上对相关企业和项目给予倾斜支持。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二、对落实能源高质量发展成效明显,电煤保障供应好、能源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供暖季天然气供应保障较好、新能源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推进速度快
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在相关政策、资金、项目安排上分别给予倾斜支持。

(省能源局负责)
三、对大力推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发展大数据电子信息产业,促进大数据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培育新业态、新模式成效显著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在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上对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项目给予倾斜支持。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大数据局负责)
四、对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推进、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提质发展、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业规上企业培育、服务业增长贡献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在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和项目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对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进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背街小巷改造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在分配中央和省级有关财政补助资金时,给予倾斜支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六、对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中综合评价好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在分配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时给予一定奖励。

(省乡村振兴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负责)
七、对认真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在省级对市级粮食安全责任制年度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市(州),在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予以一定资金奖励,在安排粮食安全保障相关中央和省级资金上给予倾斜支持。

(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八、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完成年度任务较好、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特区),按照绩效评价结果,在分配中央和省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补助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负责)
九、对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市(州),进一步加大
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支持力度,在有关资金安排时予以倾斜,用于完善提升“五个体系”建设成果。

(省生态移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负责)
十、对实施市场主体培育、业态升级、服务质量提升和盘活闲置低效项目“四大行动”,促进旅游产业化综合实力和经济效益“两大提升”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特区),统筹中央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对开展消费促进工作有力、成效显著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在内贸项目安排上予以优先支持。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一、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保持稳定增长,提高以工业为引领的产业投资和民间投资比重,中央预算内投资、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六网会战”项目开工、投资完成情况较好的市(州),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既有专项及省预算内投资等统筹安排上予以倾斜,用于奖励支持该市(州)符合条件的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十二、对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好、地方投资落实到位、征地拆迁工作推进有序的市(州),将该市(州)具备条件的交通建设项目优先列入年度申请计划,优先安排有关资金。

(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三、对水利建设目标任务落实好、中央及省级投资计划完成率高的市(州)、县(市、区、特区),优先将该地区具备条件的水利建设项目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在安排中央及省级水利建设项目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

(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十四、对实施产业大招商和打造“贵人服务”品牌优化营商环境取得明显成效的市(州)、县(市、区、特区)予以奖励。

对在促进外商投资增长、引进落地重大外资项目和外资总部经济项目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年度预算安排的有关资金优先用于奖励支持其辖内符合条件的项目。

(省投资促进局、省
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五、对商事制度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特区),优先纳入登记注册、信用监管、智慧监管改革等工作试点,并在相关政策落实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对推进“全省通办、一次办成”“一网通
办”“一窗通办”改革和政务数据归集应用、全程网办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特区),优先纳入改革试点,在全省范围推广,优先满足贵州政务服务网信息化建设个性化需求。

(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
十六、对在促进外贸规模扩大、增速提升、贸易便利化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在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培育上给予优先支持。

对外向型经济发展中促进外向型企业规模化集聚,全产业链打造成效突出的市(州),优先作为海关监管制度创新和实践的先行试点区域,并在海关监管场所和保税仓库建设、进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办理通关资质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

(省商务厅、贵阳海关负责)
十七、对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科技体制改革、创新成果市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创新体系建设等方面成效突出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在落实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布局建设、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安排方面予以倾斜。

对知识产权强省战略各项政策措施推进有力成效显著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在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地理标志产业化促进、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等项目实施中给予资金支持。

(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十八、对在推动“双创”政策落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打造“双创”升级版等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尝试、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特区),优先保障“双创”示范基地建设,优先支持产业培育创新中心等能力建设,在省有关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安排方面予以重点倾斜。

(省发展改革
委、省大数据局、省科技厅负责)
十九、对开展重点行业质量提升行动、夯实质量发展基础等质量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在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建设、省长质量奖培育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十、对财政预算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国库库款管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预算公开等财政管理工作完成较好的市(州)、县(市、区、特区),从财政综合考核奖励资金中给予奖励。

对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推进较好的市(州)、县(市、区、特区),从防范化解债务风险专项奖补资金中给予奖励。

(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一、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诚实守信金融生态环境等成效较好的市(州),支持开展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在相关领域加大再贷款、再贴现的支持力度。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贵州证监局负责) 二十二、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成效好,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任务完成好,且用地需求量较大的市(州)、县(市、区、特区),按照国家“要素跟着项目走”的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改革要求,优先保障已落实具体项目或用途的建设用地。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二十三、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突出、环境质量保持良好稳定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在分配安排中央和省级生态环保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对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垃圾等市政环保设施建设运营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在分配中央、省级有关财政补助资金时给予倾斜支持。

(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四、对实行河(湖)长制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推进力度大且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在分配年度中央和省级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

对长江“十年禁渔”工作推进力度大且成效明显的市(州),在分配年度中央和省级资
金时予以适当倾斜。

对林业资源保护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在安排中央、省级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

(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五、对开展农村厕所革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村镇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运营、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成效明显的市(州),在安排中央、省级相关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

(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六、对落实鼓励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较大,促进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较好的市(州),在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适当倾斜。

对退役军人安置、待遇保障、教育培训和服务管理等工作措施有力、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在相关项目建设或经费分配方面给予支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七、对校企合作推进力度大、职业教育发展环境好、服务地方产业发展效果突出、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市(州),在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双高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实训基地建设等重大项目安排和专项资金分配时予以倾斜支持。

(省教育厅负责)
二十八、对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国家基本药物中央补助资金下达省级后,在分配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时,由省级、市(州)级统筹按照一定的比例或额度给予奖励。

(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九、对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养老事业产业协同发展成效显著的市(州),在安排年度福利彩票公益金补助地方老年人福利类项目资金时给予倾斜支持。

对发展体育健身产业成效显著的县(市、区、特区),在全民健身设施建设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支持。

(省民政厅、省体育局负责)
三十、对在省级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中获优秀等次、国家级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中被通报表扬的市(州),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安排上给予奖励,并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能力建设等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对落实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大数据及网络安全防护能力提高较快的市(州),对大数据及网络安全等项目建设予以重点支持。

(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负责)
三十一、对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以宣传实施《民法典》为重点的普法依法治理、“两降一升”、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司法所建设和公共法律服务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在相关项目建设、试点推广和资金分配方面予以倾斜。

(省司法厅、省财政厅负责) 三十二、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明显、创造典型经验做法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督查表扬的地方和单位所涉事项,在下一年度省政府组织的有关实地督查中实行“免督查”。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对新纳入督查激励的事项,责任单位要研究制定实施督查考评办法(涉及财政资金分配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对涉及事项内容有变动调整的,责任单位要对已制定的督查考评办法作相应的修改完善。

在实施过程中,要统筹整合相关政策、资金、项目,相同事项不搞重复考核评估和激励,并做到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对被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约谈、问责,以及因工作不力、处置不当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的,涉及地区和单位有关工作不予督查激励;对在中央和省级督查、检查、考核中暴露重大问题较多,或被中央和省级通报批评、约谈、问责事项较为集中的,该地区和单位不予纳入督查激励范围。

省有关部门须于每年6月底前,根据上年度工作成效,结合中央和省级各类督查、检查、考核情况,研究提出拟予督查激励的地方名单(原则上,单项考核事项激励支持名单市级不超过3个,县级不超过20个)报送省政府办
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于每年7月底前对拟督查激励对象进行综合评审,按程序送审后对督查激励事项和对象进行通报,并将结果抄送省委组织部,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高质量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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