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万与骆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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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万与骆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5
【案件字号】(2020)陕09民终86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方仁和马娟罗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大万;骆东
【当事人】李大万骆东
【当事人-个人】李大万骆东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大万
【被告】骆东
【本院观点】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被上诉人的答辩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大万应否向骆东偿还90000元及相应利息?首先,李大万上诉主张实际借款仅为40000元。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撤销合同过错证明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被上诉人的答辩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大万应否向骆东偿还90000元及相应利息?首先,李大万上诉主张实际借款仅为40000元。经查,2016年7月31日,李大万在建民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称:“实际上我从骆东借了90000元现金,后来他把利息加在一起,我给他写了一个140000元的欠条”,该陈述与案涉《借条》内容相互印证。李大万现上诉否认之前的陈述,也未提供任何证据佐证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其次,骆东依据《借条》诉请李大万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本案民间借贷关系无效。双方当事人对该认定均未依法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骆东出借的本金属于借款人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李大万应予返还;对于借款在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由于骆东自身存在过错,不予支持。最后,李大万上诉主张自己是在骆东胁迫下才出具《借条》,根据双方陈述案涉《借条》出具的地点、在场人员、出具时间等具体细节,结合一、二审举证情况,李大万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书写《借条》时系受到胁迫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且,李大万也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对出具《借条》的行为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撤销,故对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本院对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关于骆东诉称双方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借款关系,并非一审认定提供资金用于赌博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之规定,因骆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李大万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部分支持。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基本清楚,在利息的认定上略有瑕疵,本院依法予以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20)陕0902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第
二项;二、变更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20)陕0902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李大万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骆东人民币90000元;三、驳回骆东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李大万负担1000元,骆东负担5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预收3100元,根据上诉请求决定收取1050元,由上诉人李大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6 22:09:12
【一审法院查明】经一审查明的事实:李大万因赌博向骆东多次借款。2013年4月11日,李大万向骆东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骆东现金140000元,壹拾肆万元整李大万2013年4月11日(一个月内还100000元,下余4万两月还)”。后骆东向李大万索要借款时,双方多次发生纠纷,并先后经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建民派出所、东城派出所、西城派出所出警处理。李大万于2016年7月31日在建民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称,骆东在赌场放高利贷,其在赌场上向骆东借钱,实际向骆东借了现金90000元,后将本息计算一起向骆东写了一份借款为140000元的借条。双方发生纠纷后,李大万仍未偿还借款,骆东遂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李大万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该借贷行为无效。本案中,骆东明知李大万借款目的用于赌博,仍将资金借给李大万。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李大万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骆东因出借资金造成的损失,李大万应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对于借款金额,李大万在2016年7月31日建民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称,因赌博向骆东借到现金90000元,后将本息计算一起向骆东出具了一份借款为140000元的借条。骆东虽向法院出示了载明借款本金为140000元的借条,但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已将140000元借款交付给李大万,故对李大万在建民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的陈述予以采信,实际借款认定为90000元,借款时间按照借条上的时间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
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李大万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骆东人民币90000元,并自2013年4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二、驳回骆东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后,由李大万负担1000元,骆东负担550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大万上诉请求:一、撤销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20)陕0902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二、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借条虽然是真实的,但是实际借款本金只有40000元,其中包含的有利息,上诉人也是受害者。第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已经查明,李大万因赌博向骆东多次借款,骆东在索要借款时,双方多次发生纠纷,先后经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建民派出所、东城派出所、西城排除所出警处理。2016年7月31日,李大万在建民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称,因骆东在赌场放高利贷,李大万实际只借了90000元。一审已经认定借贷行为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一审法院在认定案涉90000元用于赌博后,仍判令上诉人归还该笔借款并支付利息是错误的。第三,本案的借条是在对方威胁的情况下出具,不产生法律效力。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关于骆东诉称双方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借款关系,并非一审认定提供资金用于赌博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之规定,因骆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李大万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部分支持。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基本清楚,在利息的认定上略有瑕疵,本院依法予以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