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学院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帮助我院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奖学金。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院的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励志奖学金的组织评选及相关材料的收集上报工作。
第五条各系成立由系总支书记任组长、系主任为副组长,系团总支书记及本系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为成员的初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系励志奖学金的初审工作。
第六条各班级成立由班主任(辅导员)和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的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级励志奖学金的班级评议工作。
第三章奖励标准及评审条件第七条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八条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的领导;2.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综合测评排名为班级前20%(含20%);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九条凡在上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评选资格:(一)违反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受到学校严重纪律处分的学生。
(二)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不诚信行为的学生。
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十条名额分配。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我院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提出分配名额方案,下达各系励志奖学金名额。
我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我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是我国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设立的重要奖学金项目,旨在奖励并激励学生在学业上取得优异成绩和在社会实践中表现突出的学生。
为了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公正和严密,我院制定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二、评审组织1.评委的组成评委由学院相关领导、教务处负责人、学业导师、校外专家等组成。
评委的数量应根据评审的学生人数合理确定,评委的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
2.评委的要求评委应具备丰富的教育教学和学生培养经验,熟悉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相关政策和要求。
评委应具有公正、客观、严谨和保密的工作态度,不得参与申请学生的亲属、朋友或师生情感关系等。
评委应遵守保密协议,确保评审信息的保密。
三、评审流程1.申请阶段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时,应通过线上系统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学生成绩单、个人事迹陈述和推荐信等。
学院应设置专门的申请通道,并提供明确的申请时间和要求。
2.初审阶段学院教务处审核申请材料,进行初步筛选,按照学校的评审标准和要求评定申请学生的合格性。
初审通过的学生进入复审阶段。
3.复审阶段复审阶段主要由评委进行评审和打分。
评委根据学生的申请材料,对于学生成绩、科研成果、学术竞赛、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方面做全面、客观的评价。
评审结果以打分方式呈现,根据得分排名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4.公示通知评审结束后,学院将获奖学生名单在学校网站、公告栏等途径进行公示,并通知获奖学生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学金证书和奖金。
五、保障措施1.保护学生隐私评审过程中,评委应严格保密学生的个人信息和评审结果。
评审结果只在获奖学生公示后方可公布。
2.监督机制学校建立评审工作的监督机制,监督评委的公正、公正和保密工作。
严厉打击评审工作中的不端行为和作弊现象。
3.申诉渠道对于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以通过学院设立的申诉渠道提出申诉,并由专门的申诉小组负责调查和处理。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及《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5号)的规定和学校实际,为了使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特制定本评审实施办法。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对象及基本条件1.申请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申请的基本条件为: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⑤家庭经济困难(本学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名额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按每年浙江省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进行等额评审。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四、评审程序1.学校每年将浙江省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总名额,根据当年学生实际情况将名额下划至各下属学院,由学院组织学生进行申报。
2.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学生自愿申报制。
即符合条件的学生根据本人上学年的综合表现,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领取《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认真如实填写。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3.学院收到学生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总支)副书记会同辅导员、班主任、班级学生代表深入了解情况和广泛征求意见),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
4.学生处根据各下属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初定,并向全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予以确认,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奖学金的发放1.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学校奖学金荣誉可兼得,但奖金不兼得。
2.学校收到浙江省批准下拨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后,统一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办法
学院“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工作办法为做好我校“三金”(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的简称)的评审工作,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助对象奖学金是设立的,奖励全日制高等学校普通本专科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学生。
励志奖学金是和地方共同设立的,奖励全日制高等学校普通本专科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助学金是和地方共同设立的,资助高等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条申请条件(一)“三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的领导;2.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热爱劳动。
(二)奖学金申请条件1.评审学年课程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0分,且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专业学生的前10%;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学年课程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0分,且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奖学金。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30%,不具备申请资格)具体要求如下:(1)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或第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或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争得荣誉。
大学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XX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为做好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XX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奖励对象、奖励标准、名额分配第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具体标准以XX大学相关文件为准)。
第三条根据学校划拨我院名额,按比例分配名额,学院根据实际进行微调,具体标准如下:各年级分配名额 =(各年级人数/学院总人数)×学院总名额各年级按照各专业人数将名额分配至各专业,辅导员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主)。
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XX学院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认定表》中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评定原则与基本申请条件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原则1.获得学校综合奖学金;2.属于贫困生数据库中人员;3.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者的按综合测评分排序,排名较前者获得推荐资格;4.如有名额富余,可由年级辅导员放宽条件酌情选择。
第五条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必须获得三等(含三等)以上校级综合奖学金,其中学习绩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20%;学习成绩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状况特别困难者优先。
对于学习成绩没有进入前2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具体如下:(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
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细则
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细则为激励普通高校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出资设立了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为认真做好我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现根据、财政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修订本评审细则。
一、评选范围和条件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专科学生,且符合下列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2.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生活简朴;5.学习成绩优秀,评审学年度综合测评和智育成绩在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排名均位于前10%o评审学年度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较多者优先。
二、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原则上以XX下达的名额等额评审,按比例分配到各系。
三、评审程序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1.评审工作在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各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系书记具体负责。
2.各系要广泛宣传,严格评审条件和工作程序。
在学生个人申报、班级评议的基础上,由系分管领导在限额内根据评选条件预审后,提交系部研究确定初步人选名单,初步人选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各系将初步人选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处。
3.学生处对系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评审,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无异议后,按时将审定结果报XX。
4.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四、奖学金发放与管理1.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优秀学生,在我国,许多高校及政府部门设立了国家励志奖学金。
这些奖学金旨在表彰在学术成就、领导才能、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的学生。
然而,如何评审这些奖学金却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
本文将介绍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一、评审标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标准是从普及教育、高等教育不同层次考察不同类型优秀学生的方面制定的。
评审标准主要有以下内容:1.学业成绩学习成绩是评审的一个重要方面。
主要包括绩点、排名、学习背景等。
每个学校都有不同的学习成绩标准。
在评审过程中,这些标准必须得到保护和重视。
2.文化、艺术、体育特长无论在哪个领域,都要求学生具备扎实的基础知识和技能。
对于有文化、艺术、体育特长的学生,评审组员应该综合考虑他们的潜力、经验和成果。
3.社会服务社会服务包括义务劳动、社区服务、社会实践等。
社会服务是一个很广泛的范畴,它可以涵盖从组织团队、协调凝聚到健康管理、人力资源等各方面的领域。
评审组也应该考虑学生在这些方面取得的成绩和贡献。
4. 社会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在大学里,许多学生参加了不同的组织和俱乐部。
这些实践经验也必须包括在评审的范畴之内。
评审组员应该综合考虑学生在组织和领导方面的成就、其社会经验对学业、未来职业发展的影响等等。
5.创新能力创新能力是大学生的又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评审组员应该考虑学生的创新历史、创新能力和成果和对学术或社会领域的贡献。
二、评审办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方式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年级、学科以及获得国家、省、市优秀学生奖学金、各类竞赛奖、论文等情况设定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向学校提交申请材料,并应先通过本学科或本院系的评审。
2.评审组织每个学校应设立一个专门的评审组。
评审组应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应包括学校的教师、校友以及独立评审委员会成员。
评审组审批后的名单应提交学校领导签署,经过该厅申请、内部审核和省厅审核后,送至教育部和国家政府获得正式认可。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1. 引言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表彰和激励在学业上表现优秀的学生所设立的国家级奖学金。
自2003年开始设立以来,已经成为了全国各高校学生们所渴望的荣誉之一。
而为了确保奖学金的评选过程公正、透明、科学、规范,特定制《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2. 奖学金额度根据不同类型的学生进行分级奖励,目前共分为三个等次:特等奖(每人每年10000元)、一等奖(每人每年8000元)和二等奖(每人每年5000元)。
每个等次设立名额,数量将根据所在高校学生总人数和等次设定而定,表现优秀的学生将有机会获得该项荣誉。
3. 评选标准(1)学习成绩优异。
本科生平均学年绩点3.5(含)以上,硕士研究生综合成绩排名前10%以上,博士研究生综合成绩排名前20%以上。
(2)学科竞赛获奖。
全国性、全省(区、市)性以上学科竞赛获奖者。
(3)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表现突出。
具有突出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表现的学生。
(4)发表科研论文。
发表1篇及以上第一作者的科研论文,且已经刊载或已经录用,同时在学校设置科研助理、编写论文、出版著作等科研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成绩优良。
(5)其他因素。
如特殊困难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校困难补助办公室审核后予以认定,同时成绩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
4. 评选流程(1)学生向各部门提出申请。
(2)经学院审查委员会初审后,向学校学生发展服务中心报送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并附加申请材料。
(3)学生发展服务中心将符合条件的名单报送各评审团队。
(4)评审团队评选出符合申请条件的获奖学生名单,并提交学生发展服务中心审核。
(5)学生发展服务中心公布获奖名单,并颁发奖学金证书。
(6)国家教育部在全国范围内公示获奖名单,颁发国家励志奖学金证书。
5. 注意事项(1)参评学生须为中国国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本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年级不限。
(2)评审团必须保证评选结果公正、科学、公正,凡出现违规行为者,将被取消奖学金评选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名额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人数和总体分布等因素确定。
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30%;(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六)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一)上学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二)上学年有考试作弊行为者;(三)上学年欠缴学费、住宿费者;(四)提供虚假材料者。
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一)宣传发动:学校在每学年开学初,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国家励志奖学金政策,使广大学生了解申请条件、评审程序等。
(二)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提交《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班级推荐:班级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评选条件推荐候选人,并在班级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学院审核:学院对班级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审核,确定拟获奖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方案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方案
一、奖学金评选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质量决定成果。
2、强调全面评价,突出学业成绩,以及在学校社会活动、学习生活
中的优秀表现。
3、尊重学生自身的学习努力和成长历程,以及承担社会责任意识的
慨情深远。
4、充分考虑学生的身心健康状况,发挥其学习、生活、发展的独特
优势。
二、评选程序
1、学校有关部门及本科生教育处将统一发布奖学金评审计划,向全
体在校本科生发布评审招生公告,并于招生公告发布的同时,将评奖办法
在学校网站,学院网站,报刊上公告。
2、根据评审公告内容,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申报,申报及材料经学院
负责人及本科生教育处审核,经研究决定是否建立档案,确定报名成功的
申报者。
3、对评审档案进行审核,经本科生教育处主任办公会审议决定推荐
通过的申报者。
4、本科生教育处把推荐通过的学生的档案及推荐意见上报校学生工
作委员会,经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上报校团委,并回复本科生教育处,根据回复函结果,综合考虑社会形势,将该学生推荐为国家奖学金及国家
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的获得者。
5、本科生教育处将获得者纳入学校“精神文明建设贯彻工作表彰考核”的考核之中。
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第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目的在于激励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 元。
评审名额和预算每年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统一下达学校。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每年九月份开始受理申请,十月三十日前评审完毕。
十一月份发放奖学金,颁发奖励证书。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全日制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凡具有XXXX大学正式学籍的二、三、四年级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申请时评审学年两个学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班级(专业)排名30%以前;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申请当年按照有关规定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1、学校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评审名额,根据各学院(系)二、三、四年级学生人数以及生源结构等因素分配评审名额,发布评审通知;2、学院(系)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按照分配名额,根据二、三、四年级学生人数以及生源结构等因素,分配各年级(专业班级)评审名额,统一安排部署本学院(系)评审工作;3、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填写《XXXX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报辅导员;4、辅导员根据评审条件以及评审名额,以年级(或专业班级)为单位组织学生进行差额民主评选。
辅导员将民主评选结果以及相关材料提交学院(系)奖助学金评审小组;5、学院(系)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审核各年级(专业班级)民主评选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评选结果,评审产生本学院(系)推荐评奖学生名单,并向学院(系)师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生工作部(处);6、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学院(系)评审材料,向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推荐评奖学生名单以及相关材料;7、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等额评审,确定上报获奖学生名单,并向全校师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 个工作日)。
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成长、成人、成才。
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以下统称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加强对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管理,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监督工作,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工作部(处)、相关教学单位分管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励志奖学金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各教学单位在党总支的领导下,成立奖学金评选小组,负责本教学单位的励志奖学金初审工作。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五条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未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且未在处分期;(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学术不端行为;(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申请对象为二年级及以上本专科在校学生。
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资格。
(七)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50%(含50%)。
第四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七条根据国家及省里相关文件的规定,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将逐级下达我校。
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学院励志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XX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对象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申请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的领导。
(二)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上一学年度无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原则上在班级前(15%)以内,上一学年度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上学年学习中没有补考科目。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自强自立,没有铺张浪费、追求奢侈的行为。
(六)具备以上基本条件,被学校认定为特殊困难的,优先予以考虑;(七)申请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名额分配及奖励标准(一)名额分配:各二级学院的励志奖学金名额依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励志奖学金名额,以及各二级学院在校学生数、贫困生比重等因素确定。
(二)奖励标准:每人每年币5000元。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一)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XX学院全日制在读普通本专科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接受师生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具体认定程序按照《XX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执行。
第六条申请与评审(一)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具体评审程序为:1、学校下达评审通知。
每年9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厅、省资助办的有关通知,拟发我校励志奖学金评选评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国家励志奖学金是国家面向全日制专科段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的国家级荣誉奖项,以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学校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
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国家励志奖学金政策和获奖学生的成长成才典型事迹,充分发挥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育人功能。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一、奖励对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我院在校全日制普通专科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奖励资助标准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当年获“校奖学金”、“学校优秀学生”、“学校优秀学生干部”或“学校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评审程序(一)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济宁市财政局、教育局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和预算及参评人数开展评审工作,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在学校奖学金评选、学生评优的基础上进行。
获“校奖学金”、“学院优秀学生”、“学院优秀学生干部”及“学院优秀共青团员”以上荣誉的品学兼优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三)评审细则1.以上学年度学校评选的校奖学金获得者、优秀学生、优秀学生会(班)干部、模范团员为候选人,根据学习成绩,量化成绩来确定具体人选。
2.学习成绩以上学年成绩为准,上下学期成绩各占40分,各学期总分第一名计40分,以后每降一个名次,降一分。
以此类推。
3.量化成绩占20分,每学期各生基础分10分,学期末加分者在10分基础上加上所得分,扣分者在10基础上减去所扣分,此项最低为0分,最高30分。
学院高职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办法
学院高职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办法背景和简介为了激励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的积极表现,国家设立了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供学生申请,以减轻负担并鼓励学生继续努力。
为了更公平、公正地评定学生的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资格,学院制定了一套评定办法,以确保每个申请者都有平等的机会获得奖金和助学金。
评定方式评定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学术表现•学生的总成绩必须达到相应规定的标准;•学生必须在课外活动、科研实践、竞赛等方面表现出积极性、创新能力和团队合作等方面的优异表现;•学生必须在师生关系、学术道德、课堂参与和自主学习等方面表现出良好的品行和态度。
经济困难程度参考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从家庭贪困难程度和家庭成员数量等方面进行评定。
社会活动和公益方面参考学生在社会活动、志愿者服务、参与公益事业等方面的贡献程度,纳入评定范畴,并对其表现予以相应的奖励。
其他方面此项用于针对特殊情况进行特殊评审,比如学生在意外事件等方面表现出非凡表现,或者在面对生活困难时表现出特别的勇气和毅力等。
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的申请流程申请时间学院将每年设立奖学金申请期限,学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请。
同时,在学生申请期内,学院还将组织专门的申请辅导拓展,以帮助学生了解申请流程。
申请方式学生必须提供个人的资料和成绩单证明,同时向学院提交励志、奋发、刻苦学习的书面申请,以及证明经济困难的相关材料。
评审程序各个档次的奖金评审时将分别由学院领导组成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标准对每名申请者进行审核评筐,评审标准根据学术成绩,综合素质表现,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并根据获奖人数及资金的分布情况,确定各档次的获奖预算和金额。
颁发和使用获得励志奖学金或者助学金的学生在获奖时,学校应给予公示,并进行有关颁奖仪式,以表彰获奖者的成绩和表现。
获得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学生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学校的规定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结论这是学院高职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办法的详细介绍。
XX工商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XX工商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XX工商职业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按《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基本申请条件实施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三、同一学年内,一人不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受到通报批评者;(二)本学年度因学习成绩须重修者;(三)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考试、考查课成绩不及格者;(四)综合测评受到减分者。
五、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指导和协调全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各系成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系评审工作。
由辅导员、班主任、班团干部组成学生班级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
评定结果报学院评审办公室审核。
学院评审办公室将各系上报的情况进行汇总,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六、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年发放。
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七、被评为本年度学校级奖学金,同时又被评上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可同时获得奖励证书,奖金取最高等级。
八、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九、工作中各系应接受学院纪委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十、本办法由XX工商职业学院评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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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得到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18号及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办法。
一、评选范围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条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学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年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达到班级前10%。
三、推荐名额和奖励标准
1.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额
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推荐名额,由各系评审工作机构于每年5月15日前组织发动学生开展推荐和评选活动,学院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综合管理办公室要及时向省教育厅、财政厅报送《福建省高校学生资助工作情况表》;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后,学院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综合管理领导组再根据各系上报的推荐预选学生,组织评审活动。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同一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四、评选推荐程序
1.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每年9月15日前,要及时向省教育厅、财政厅报送《福建省高校学生
资助工作情况表》。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在开学后的第二至四周启动评审工作。
当年10月15日前完成评审,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2.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推荐工作:先采取学生个人根据评审条件和有关要求向系提出申请、班级推荐,经系组织初评,并将评选推荐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后,上报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综合管理工作办公室进行复核、认定、汇总后,报学院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综合管理工作领导组集体研究审定;并将审定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省教育厅部门。
3. 在评选推荐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励志奖学金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追回已发放的励志奖学金,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五、有关要求
1. 在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推荐工作中,要体现了党和中央政府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系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推荐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 各系对申请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的学生,要进行严格审查,要通过查阅学生档案,从政治素质上严格把关,从学业成绩上横向比较,从实践能力上纵向比较,真正把品学兼优的的学生推荐出来。
3.各系的评选推荐工作,由本系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推荐名单要经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向本系师生公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4. 各系在评选推荐工作中,要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学[2007]32号的文件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充分认定。
5.学院财务室和各系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及时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给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