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管道失效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油气管道失效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持续改进管道完整性管理,通过对管道失效事件的信息收集、记录、调查和分析,及早发现潜在风险,避免类似失效事件的再次发生,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管道失效事件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管道失效
本规定所称管道失效是指发生的事件,造成在用管道系统(包括管道本体、站场设施、通信光缆以及重要的水工保护附属设施)的某一部分非正常损坏、功能缺失或性能下降,并已达到不能继续安全可靠使用的程度。

4 职责
4.1 管道处
4.1.1 是公司管道失效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4.1.2 负责统计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事故、未遂事件、失效事件;
4.1.3 负责开展公司管道事故、事件的趋势分析;
4.1.4负责指导所属各单位开展线路事故、失效事件、未遂事件调查、分析;
4.1.5负责确定有关线路事故事件调查和分析报告的内外部分发对象,上报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管道处备案。

4.2 所属各单位负责对管道及附属设施失效事件开展信息收集、记录、调查、分析、维抢修等具体实施工作。

5 管理内容
5.1 事故事件的调查和分析
5.1.1 事故事件调查和分析的目的主要用于识别事故事件的原因,吸取事故事件教训,制定纠正及预防事故事件发生的措施。

5.1.2 事故事件调查和分析的程度,应根据造成的后果及将来发生同类事故事件的可能性来决定,投入适宜的资源进行与风险水平相称的事故事件调查,确保在调查需要的时候和在调查所在的地点能获得调查所需的资源和设施。

5.1.3 对事故事件的调查应尽可能立即执行,并且不应迟于事故事件发生后的48 小时。

调查期间应注意对失效现场的保护,保留相关的证据以进行进一步分析。

5.1.4 执行事故事件调查和分析的人员应满足对所发生的事故事件识别所需的专业能力以及调查技能的要求,负责和参与调查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经验和能力,在需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专家的协助,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负责和参与重大失效事件的调查工作。

5.1.5 应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进行事故事件的分析,确定事故事件发生的原因,对重复发生的、发生几率较大的和重大的事故必须做失效根本原因分析。

5.1.6 所属各单位应系统地保存、收集、审查、调查和分析所需要的信息和证据,具体执行《事故未遂事故管理程序》。

5.1.7 事故事件调查和分析报告中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a) 事故事件发生的日期;
b) 事故事件调查的日期;
c) 事故事件描述;
d) 调查过程和分析;
e) 直接原因的识别;
f) 根本原因的识别;
g) 事故事件严重性和再发生可能性的评估等。

5.2 光缆失效管理
5.2.1 所属各单位负责光缆及其附属设施巡护的监督管理,防止第三方机械损害和人为破坏。

5.2.2 所属各单位接到光缆被挖断的信息后,应立即按相关管理程序将有关信息报至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应在48 小时之内派员赶赴现场,勘查光缆失效原因。

5.2.3 光缆失效的主要原因:
a) 第三方施工挖断;
b) 洪水冲断;
c) 地质灾害引起;
d) 人为故意破坏;
e) 动物啃噬或其它原因。

5.2.4 所属各单位组织维抢修队或通信公司对光缆断点处进行应急抢修。

5.2.5 所属各单位应分析光缆失效原因,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具体执行《事故未遂事故管理程序》。

5.2.6 管道处负责将光缆失效信息纳入管道线路事件事故学习管理。

5.2.7 光缆失效绩效考核指标
由第三方施工、地质灾害或人为故意破坏引起光缆失效,纳入公司综合考核。

5.3 水工保护设施失效管理
5.3.1 所属各单位应及时对水工保护工程、管道三桩等线路附属设施进行检查,检查水工保护是否完好维护,发现轻微损坏应通过小维护或定额维修等费用渠道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水工保护维护率100%,并建立所辖管线的水工保护工程档案,记录工程基本情况及其维护情况。

5.3.2 水工保护检查
5.3.2.1 检查护坡、堡坎、过水面等水工保护设施有无塌陷、损毁、松动及人为破坏等现象。

5.3.2.2 所属各单位、站场、巡护员分别掌握责任管段水工保护工程的分布、完好情况,在每次巡线过程中进行检查,汛期应重点检查。

5.3.2.3 所属各单位应在汛期后结合风险评估和河流穿越处埋深测量工作对所辖管道河流穿越进行检查,对发现护岸破损、埋深不足或稳管措施不充分等问题,应制定水工保护整治方案,于次年汛期到来之前整改完毕。

5.3.3 水工保护失效形式
5.3.3.1 排水渠断头,失去汇水排水功能。

5.3.3.2 挡墙、护岸垮塌,管道上方土体覆盖厚度减薄。

5.3.3.3 防冲墙损坏,失去防止水流冲刷管道土体功能。

5.3.3.4 植被覆盖、鱼鳞坑、水平阶、阻水埂等植物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失去功
效。

5.3.3.5 灾害治理措施实施后周边情况环境变化,水工保护失去预定功能。

5.3.4 水工保护失效原因
5.3.4.1 偷工减料、降低砂浆标准、砌筑方法不正确等施工质量问题。

5.3.4.2 设计方案实施不合理。

5.3.4.3 周边汇水等地貌、地形环境情况变化。

5.3.4.4 周边第三方施工损坏水工保护。

5.3.4.5 人为故意破坏。

5.3.5 所属各单位每年总结所辖区域管道水工保护失效的原因,提出建设性意见,制定预防措施,同时完成《水工保护失效分析报告》,即水工保护附属设施事故事件调查分析报告。

5.4 第三方损坏事故事件
5.4.1 事故的类型有:
a) 场站、阀室发生盗窃等非法入侵行为的;
b) 未对辖区内第三方施工信息进行有效的收集整理,导致管道上方突然出现第三方施工的;
c) 管道上方出现打孔盗油气行为,造成管道损伤、泄露的;
d) 管道上方形成违章占压的;
e) 因第三方施工造成管道本体损伤(包括防腐层损伤)或光缆被挖断的。

5.4.2 事件的类型有:
a) 管道上方发生第三方施工未遂行为;
b) 违章占压未遂行为;
c) 打孔盗油气未遂并且未对管道本体和防腐层构成伤害的。

5.5 地质灾害事故类型
5.5.1 在自然或人为因素的作用下形成或诱发的,对管道本体造成破坏的现象均为事故;管道通过的区域出现滑坡、崩塌、泥石流、采空区等现象及因地质灾害造成水工保护等管道附属设施严重损坏现象均为事件。

5.5.2 因滑坡、崩塌、高边坡灾害造成管道本体塑性变形、断裂、防腐层损坏或超过规定的管道最大允许悬空值等现象均为事故;因滑坡、崩塌造成排水系统、减载和反压工程、支挡工程、锚固措施等损坏均为事件。

5.5.3 因采空区灾害造成管道本体沉陷超过相关标准允许值或管道断裂均为事故;因采空区管道沉陷造成地表管道附属设施损坏均为事件。

5.5.4 因水毁、泥石流等灾害造成管道本体悬空、露管、漂管超过规定允许长度或防腐层损坏等现象均为事故;因水毁、泥石流等灾害造成管道埋深不足、水工保护、泥石流防治工程等损坏现象均为事件。

5.5.5 因黄土失陷灾害造成管道本体悬空长度超过规定的允许值或管道断裂均为事故;因黄土失陷灾害造成地表防治工程损坏均为事件。

5.6 管道本体事故类型
5.6.1 因人为(如第三方施工)破坏、环境地质灾害、管体(内、外)腐蚀等因素造成管道(内、外)涂层破损失效、管道本体变形、断裂、穿孔、天然气泄漏、爆炸等现象均定义为事故。

5.6.2 所辖区域内管道(含站内埋地管道)阴极保护系统设备(恒电位仪)故障状态造成阴极保护系统非正常运行时间超过2 周定义为事件。

6 流程
暂无
7 相关文件
7.1 相关的公司体系文件
7.1.1 《事故未遂事故管理程序》
7.2 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依据性文件7.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7.2.2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8 记录
8.1 水工保护失效分析报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