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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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
≤0.5%
≤5%
≤45%
(三)其他教育机构
单位类别
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教育研究
≤15%
≤35%
≤40%
教学指导
≤50%
≤40%
教育和教学服务
≤25%
≤50%
三、卫生类
单位类别
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综合医院
三级
≤10%
≤25%
≤45%
二级
≤8%
≤22%
≤40%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要根据人力资源(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以竞聘上岗等方式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且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未满编的事业单位,应按实有人数控制使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以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及满足后续发展引进人才的需要。
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控制比例,按照实有人数与定编数的比例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市、区人力资源(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指导监督,强化宏观调控和动态管理。各级人力资源(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有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业余训练单位
≤15%
≤45%
体育场馆
≤10%
≤45%
五、其他类
单位类别
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城市工程管理
≤7%
≤23%
≤45%
公共设施管理
≤3%
≤12%
≤45%
社会福利事业
≤5%
≤45%
事务性服务
≤2%
≤45%
注:城市工程管理不含工程造价、质量、安全、检测等管理机构。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0〕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 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 号),结合深圳实际,制定了《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
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
一、科技类
单位类别
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基础研究
≤15%
≤35%
≤40%
应用研究
≤10%
≤35%
≤45%
技术监测(监督)
≤8%
≤25%
≤50%
技术服务
≤7%
≤23%
≤55%
二、教育类
(一)高等院校
单位类别
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
正高级
副高级
第九条事业单位要根据职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的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80%,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范围内,结合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实际,科学、合理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主调整、优化岗位设置。
第六条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申请核定专业技术岗位结构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拟定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
(二)将方案报本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
(三)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将申请报告、岗位结构方案、机构编制部门有关编制批文的复印件,报市、区人力资源(人事行政)部门核定。
第七条事业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重新核定专业技术岗位结构: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0.07.25
【字 号】深人社规[2010]12号
【施行日期】2010.07.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财政核拨、财政核拨补助及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
法定机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可根据自身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是指事业单位常设岗位的专业技术类岗位中,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数占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百分比。
第二章 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及岗位数审核
(一)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单位发生分设、合并的;机构职责任务或人员编制发生调整变化的;
(二)事业单位因业务发展和实际需要,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调整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
事业单位符合第(一)项条件的,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以延长至两个月申请。
第八条事业单位的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的岗位数量,按以下标准由单位自行确定:二、三、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五、六、七级岗位2:4:4;八、九、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5:5。
中级
本科院校
≤20%
≤30%
≤40%
高等专科、职业技术学院、
成人高校
≤10%
≤30%
≤50%
(二)普通中小学、幼儿园
单位类别
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高中
(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2%
≤35%
≤50%
初中
≤1%
≤25%
≤55%
九年一贯制学校
≤1%
≤17%
≤55%
小学
≤0.5%
≤8%
≤55%
一级
≤6%
≤18%
≤40%
专科医院
≤11%
≤26%
≤40%
公共卫生机构
≤13%
≤27%
≤40%
门诊部等其他机构
≤5%
≤15%
≤40%
社区卫生机构
≤3%
≤10%
≤35%
注:综合医院包括中医院;专科医院包括了妇幼保健、精神病防治;公共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慢性病防治、健康教育、采供血、医学信息、职业病防治、急救中心等机构;门诊部等其他机构包括疗养院等机构。
第四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精简、高效、合理配置的原则,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以及事业单位的类型、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制定,并可根据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发展的要求和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具体设置标准见附件)。
第五条市、区所属事业单位高、中级的专业技术岗位数,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区人力资源(人事行政)部门在事业单位常设岗位总数范围内,以专业技术岗位数量为基数,再根据规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核定。初级及以下的岗位数,由事业单位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数限额内,自行确定。
附: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文化体育类
单位类别
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文物、博物、美术
≤8%
≤22%
≤50%
图书、档案
≤7%
≤23%Leabharlann ≤45%群众文化≤6%
≤24%
≤45%
文艺研究、文物考古研究、文艺创作
≤15%
≤35%
≤40%
艺术院团
≤10%
≤20%
≤45%
文化场馆
≤25%
≤45%
体工队
≤10%
≤3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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