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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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1.12.16
•【字号】新环监发[2011]696号
•【施行日期】2011.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新环监发〔2011〕69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环境应急体系建设和规范环境应急制度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根据环保部《关于贯彻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办[2011]379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组织开展培训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学习《办法》,深刻理解内容要求。
弄清预案管理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照办法的要求,结合在乌鲁木齐举办的《全国第三期环境应急管理培训班》学习内容,对辖区内环境应急管理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应急人员进行环境应急专题培训。
要调动部门积极性,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规范应急预案编制,优化应急
处置方法,完善应急管理体系。
二、修订部门预案,做好备案工作
根据《办法》要求,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依照第六条编制规范的环境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预案评估,并做好预案的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工作。
请各地州市环保局在2012年3月30日前对各县级环保部门的预案进行备案,并将本级环境应急预案报我厅监测监察处备案。
三、强化监督指导,建立备案机制,不断完善更新
各地州市环保局要全面掌握区域环境内应急预案管理情况,指导企业根据本地区行业特点和企业事业单位分布情况,做好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尤其指导涉重金属企业做好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务求按照《办法》要求规范编制,针对编制不规范的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办法》规定要求其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预案。
同时,监督企业组织专家进行预案评估工作,做好报送备案的审查工作,并不断完善更新,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治区重点监控企业、尾矿库企业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须报自治区环保厅备案,其他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由所在辖区环保部门负责备案管理。
根据我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尾矿库企业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新环监发[2011]573号)要求,各地州市环保局要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尾矿库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报我厅进行备案,目前塔城地区、哈密地区、富蕴县环保局此项工作开展较好,请各地州市环保局结合本通知,进一步狠抓落实工作。
四、加强预案演练,完善应急预案
根据《办法》要求,结合本地环境风险排查工作,有针对性的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和具体工作方案,分层次、分类别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应急演练。
要指导重点和高危行业企业开展应急预案综合演练或专项演练,加强应急预案衔接,实现演练动态化管理,全面提升应急应对能力。
根据《办法》规定,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每
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请各地州市环保部门从2012年开始认真贯彻执行,并根据演练修订应急预案,及时向我厅报送演练信息。
五、严格责任追究,总结工作经验,推动办法实施
《办法》中明确规定,对违反相关条令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追究相应责任。
各地州市环保部门要总结贯彻实施工作中好的做法,通过推广典型、交流各地经验,带动本地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深入开展。
我厅将对各地州市贯彻执行情况和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进行督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请各地州市环保局定期将工作管理动态报我厅监测监察处。
联系人:监测监察处何京亮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