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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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6.30
•【字号】百政发[2008]13号
•【施行日期】2008.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政府投资
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百政发〔2008〕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百色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
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充分利用项目管理专业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对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通过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通过委托或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并具备一定实力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其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不变和要求不变。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运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市属国有开发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政府承诺借贷或者偿还债务的政府性融资建设资金、财政专项用于回购固定资产的资金。
第三条推行代建制应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
政府投资非经营性的市一级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可实行代建制试点。
本办法所指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研和民政福利等社会事业设施项目;
(二)道路、桥梁、公共绿化、环境保护和环境整治等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代建制的综合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对代建制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财政局、审计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
市建设规划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项目代建方式分为前期工作阶段代建、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含BT模
式)两种类型。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也可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
(一)项目前期工作代建,是指委托或中标的代理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代理。
(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是指委托或中标的代理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代理(采取BT方式的,建设实施代理单位还负责项目融资和投入)。
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BT方式,指政府通过合同约定,将拟建设的工程项目授予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由该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在约定的时间内,由政府有偿回购。
第六条具体项目的代建单位,可由市人民政府在代建单位候选名单中确定,并授权市发展改革委在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代建方式及代建单位,也可以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
第七条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资金管理单位、使用单位、代建单位四方应签订项目代建委托合同。
代建单位依据合同在委托期间行使建设单位职能,代理使用单位办理各项政府审批手续,使用单位应根据审批要求,协助代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由代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代建单位及其关联机构不得在自己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工作。
第二章代建单位职责
第十条代建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信誉良好并能够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
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可以申请项目代建: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代建项目相应的资质和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三)具有与申请代建项目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
(四)具有与申请代建项目相应的资金实力。
不得选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管理单位为代建单位: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近2年承接建设项目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或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职责,不得向他人转包或分包代建项目。
第十二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办理项目规划选址、用地规划许可、规划设计、土地、房屋拆迁、环保、消防等有关手续报批工作;
(三)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方案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相关部门备案;
(四)组织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及报批工作;
(五)定期向项目招标组织单位和使用单位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六)对政府差额拨款项目,应配合使用单位开展融资工作;
(七)办理前期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和移交;
(八)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设实施阶段采取BT方式的,代建单位还负责项目融资和投入。
第十三条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施工图设计及审查;
(二)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合同文本报项目招标组织单位(相关部门)备案;
(三)负责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市政工程接用等工程施工的相关手续;
(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按照合同条款进行管理,在建设过程中做好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工作,负责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五)按项目实施进度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年度投资计划,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并按月向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
(七)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市财政局审批,并将审核批复结果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八)办理项目竣工及相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和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移交项目资产。
第三章使用单位职责
第十四条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发改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项目代建期间,使用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代建单位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协助代建单位做好项目政府采购的申报手续;参与项目设计、概算和预算审查及施工、监理、拆迁、招标的监督工作,并及时将情况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
(三)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工程接用等报批手续;
(四)负责筹措项目总投资中政府出资额之外的自筹资金,并建立项目专门帐户,按合同约定拨款;
(五)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六)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将情况上报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以及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从代建单位接收项目资产后,应向国有资产登记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凭证、管理使用国有资产,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政府投资项目未确定使用单位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履行使用单位职责。
第四章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重大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市发展改革委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确定该项目实行代建制,明确具体代建方式及代建单位。
第十九条实行前期工作代建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四方签订书面《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合同》。
第二十条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应遵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投标,并按照《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合同》开展前期工作。
第二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市有关部门,对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进行审核批复。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应当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投资计划额作为最高的投资限额。
第二十二条实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与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四方签订书面《项目代建合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建设实施阶段代行使用单位职责。
《项目代建合同》生效前,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应向市财政局提供工程概算投资1-5%的银行履约保函。
具体保函金额,以概算投资建安费为基数结合项目行业特点,在代建合同中确定。
第二十三条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应在3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人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在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代建单位的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如果报审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投资的10%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5%,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组织施工管理,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
确因技术、水文、地质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必须进行设计变更,并导致项目投资超过原概算5%的,由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提出,经设计、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后,报投资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核后报政府审定。
第二十九条项目前期费用由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管理,并纳入项目总投资中,在《项目前期工作委托合同》中给予明确,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和资金供应情况,与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前期工作投资计划。
市发展改革委将前期费用资金计划下达给前期工作代建单位。
第三十条项目建设资金由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负责管理,《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按照项目具体进展和资金供应情况,批准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三十一条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以及其他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对于上述计划投资的申请和拨付办法,按资金来源情况分别为:项目前期代建单位和项目实施阶段代建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工程进度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项目前期工作不需监理单位审核):
(一)属于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经项目使用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向市财政局申请,市财政局商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项目实施阶段代建单位;
(二)属于政府承诺还款付息补贴的项目资金,经项目使用单位签署审核并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同意后,向项目贷款主体申请,由项目贷款主体审核并拨付资金;
(三)属于项目使用单位自筹的资金,直接向项目使用单位申请,由项目使用单位审核拨款。
第三十三条代建项目管理费为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阶段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管理费,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
代建单位管理费取费标准比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
代建管理费的拨付要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等结合起来,代建项目管理费在项目实施阶段支付60%,在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支付30%,余下的10%在工程保修期结束后支付。
代建项目管理费按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所占比例,并在代建合同中确定。
分别由财政部门和其他资金筹措部门、单位分摊并单独核拨。
代建单位不得自行从工程建设款项中提取代建项目管理费。
第三十四条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应每月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月报》,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应每月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分别报送《项目进度月报》,监理单位应每月向市发展改革委、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分别报送《项目监理月报》。
第三十五条市有关部门依据国家、自治区和百色市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
代建制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稽查、评审、审计和监察,确保项目建设概算、设计、招标投标、监理、设备采购等过程公开、公正、公平,依法实施。
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六条因代建单位加强管理而使工程造价低于项目预算的,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可按一定比例给予代建单位奖励。
第三十七条代建单位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可暂停合同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由于代建单位违反有关建设管理规定,造成建设单位受到行政处罚的,其经济损失应由代建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前期工作代建单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或委托代建合同的要求,前期工作深度不够,导致工程质量缺陷、工期延误、投资损失的,应承担赔偿及其他相应责任。
同时,该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在今后3年内不得参与本市内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工作。
第三十九条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未履行代建委托合同,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变更建设内容,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工期延误、投资增加的,或者项目代建单位管理不善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所采取的补救措施造成的工程费用增加,由代建单位承担外,还要承担赔偿及其他相应责任,即:每延迟一天按项目代建单位银行保函额的0.1%扣减代建费用(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延误除外);项目竣工决算节余资金全额上缴财政,超支资金全部由项目代建单位承担。
赔偿及罚款金额首先从履约保证金中赔付;履约保证金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用自筹资金支付。
同时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3年内不得参与百色市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工作。
第四十条对代建项目进行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规
行为的,责令代建单位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不履行整改责任或整改不力的,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可终止合同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自行承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试行期为2年。
各县(区)人民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