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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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支出
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11.06
•【字号】云政办发[2006]181号
•【施行日期】2006.1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
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6]181号)
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一月六日
云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推进部门预算管理改革,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公共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关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指运用一定的方法和指标对财政
支出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财政资金落实情况和完成情况,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情况,为完成绩效目标采取加强管理的制度、措施。

第四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范围,主要是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以及部分含有中央和州(市)、县(市、区)财政资金的项目资金。

对于国家已制定中央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项目资金,按其管理办法开展财政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科学、公正原则。

根据国民经济统计管理和财政支出管理现状,确定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及标准,保证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真实可靠;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对象,确定相应的评价方法,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做到科学、合理;让财政支出的受益对象参与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中,做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客观、公正。

(二)综合绩效评价原则。

根据绩效评价对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既要评价其实现的经济效益,也要评价其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还要评价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客观公正和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以国家法律、法规等为基本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绩效评价工作应采用规范的程序和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定量分析为主,同时辅以定性分析。

(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贯穿于事前、事中、事后原则。

项目实施单位和部门在申报财政资金以及主管部门在安排财政资金和制定财政支出管理办法时,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在财政支出过程中,要加强对其实现绩效目标的监管;在财政支出完成后,要对其绩效实现程度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作为今后安排财政资金和完善财政管理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类别、主体和对象
第六条本办法中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是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单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第七条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由省级财政部门、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对财政项目支出进行评价。

第八条单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由省级财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对其所属二级和基层预算单位的财政项目支出和基本支出进行评价。

第九条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级财政部门,对省级一级预算单位的财政项目支出和基本支出进行评价。

第十条在重点做好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单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同时,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支出状况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重点方向。

第三章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基本方法和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财政绩效评价:
(一)比较法。

对财政绩效目标与绩效结果进行比较,对同类财政支出在不同时期的绩效结果进行比较,对同类财政支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间的绩效结果进行比较,对存在差异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从而评价其财政支出绩效。

(二)成本效益分析法。

针对财政支出的绩效目标,对付出的各种成本和产生的效益进行比较,以成本最小取得最大效益为优。

(三)最低成本法。

对某些公共支出不易计算效益大小时,采取比较多个功能和目的相近的方案,以成本最低者为优。

(四)因素分析法。

通过列举分析所有影响财政支出绩效及成本的内外因素,综合分析评价。

(五)专家评价与公众评议法。

通过相关领域专家对财政支出绩效进行分析,采取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对各项财政支出绩效考评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打分,最后综合分析各方面意见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共性指标适用于各类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个性指标为针对部门、行业和某些财政支出的特点所确定的相应绩效指标。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指标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

选定的绩效评价指标与其所做的工作和完成的任务有直接的联系。

(二)重要性原则。

对绩效评价指标在整个评价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筛选,选择最具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绩效评价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

对具有相似目标的工作选定共同的绩效目标,保证绩效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经济性原则。

绩效指标选择要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能在合理的成本基础上取得绩效目标数据并进行评价。

第四章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履行好下列职责:
(一)拟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有关政策的规定;
(二)组织制定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制定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计划;
(三)审定省级各预算部门和单位财政支出绩效目标;
(四)组织实施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撰写和提交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绩效评价准备阶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级财政部门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并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

通知书的内容应
当包含绩效评价目的、内容、时间和相关要求等。

(二)对每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对象,成立由省级财政部门和相应主管部门共同组成的绩效评价工作小组,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委托评价机构、审核评价报告等。

(三)收集的相关资料包括项目规划、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项目执行现状等与绩效评价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对单位财政支出和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还应当收集单位、部门财政资产、资源等基本资料。

(四)根据绩效评价对象特点选择相应的中介机构。

以合同或协议形式委托中介机构参与绩效指标体系的制定和绩效考评、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等工作。

第十六条绩效评价实施阶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绩效评价对象具体情况,拟订绩效评价方案,确定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目标、主要内容和时间进度等。

(二)对不同的绩效评价对象,要制定相应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三)要与其项目资金管理相结合,制定和完善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在其项目资金管理中制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检查。

(四)在项目支出完成后,单位和部门要对项目建设、资金支出、绩效实现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绩效评价工作小组。

单位和部门的自评工作要与自身的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相结合。

(五)在单位和部门自评结果的基础上,由绩效评价工作小组对绩效评价对象组织考评。

一是对单位和部门的绩效报告进行审查;二是采取抽查的形式到现场用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最后将以上2种考评情况综合形成考评结论。

第十七条撰写和提交绩效评价报告阶段,由绩效评价工作小组根据考评情
况,撰写绩效评价分析报告,并将初步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单位和部门,核实相关调整事项。

绩效评价报告完成后应报省财政绩效评价领导小组,由省财政绩效评价领导小组对其进行审定。

第十八条省级一级预算同类财政支出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人民币)的财政项目支出,各部门和单位都应开展自评工作。

对于本年度完成的项目,在项目建设任务完成2个月内,该项目的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向省财政厅提交自评报告。

对于跨年度完成的项目,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该项目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对项目支出进行中期绩效评价,并将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将视情况对一些自评项目进行抽查和复核。

第五章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申报绩效目标。

对于已经开展了绩效评价并将继续开展绩效评价的财政项目支出,预算单位在预算申报时,必须根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申报的预算支出,提出项目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由省级财政部门对其绩效目标进行审定。

第二十条各部门和单位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加强和完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并把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调整和优化本部门和单位财政支出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的依据。

各部门和单位要将整改情况报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和单位应按期上报财政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不按照规定提交自评报告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继续安排和拨付同类项目财政资金。

如逾期不报送自评报告,视同财政支出绩效目标没有达到,将暂停同类项目财政资金的拨款和安排。

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金分配的依据之一。

各部门应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编制和安排财政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省级财政部门应对后续资金的拨付和同类项目财政资金的安排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资金使用效果好的,
可以继续支持或加大支持。

资金使用效果差的,要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减少支持或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交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并逐步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体现公共支出的透明度,加强社会对财政资金的监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省级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各州(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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